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与推动检察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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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与推动检察业务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任务,要求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在新形势和任务面前,检察机关作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政法机关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促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一、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新要求
党和国家在社会治理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时代和实践发展对社会治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相比之下,我们的社会治理还跟不上这种要求,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转变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
一是从传统的社会管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治理。本次全会提出的“治理”与过去所熟悉的“管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代表着我们党在社会建设理念上的重大转变。相对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更强调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更强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道德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的作用。治理更为强调主体的多元参与,此次全会提出的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等内容就是主体多元性的集中体现。这标志着我党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执政理念,要求从传统的自上而下管控为特点的“管理”理念,转变为一种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治理”理念;从单向、强制、刚性的运作模式变为复合、合作、包容的运作模式。
二是社会治理立足点更加趋向人民群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等。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了社会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治理的突破口,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人民群众开创新形势下社会治理新局面。
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与推动检察业务工作之间的联系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必须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社会治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既是创新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发展进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有机结合必须以依法治国为前提,积极营造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环境。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适应社会治理方式变化,检察工作机制需要改变,需要创新,需要突出法律监督的宪政角色,切实承担起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促使检察机关坚持以“党的领导、立足职能、执法为民”为工作原则,切实转变监督理念、转变工作方式和转变工作作风;以推进内部改革与改善外部衔接为重点,创新执法办案机制;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着立点,创新群众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为适应和参与到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积极改变和创新检察业务工作,加强检察环节社会综合治理工
作,积极参与对校园周边、城中村等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实行专人办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推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涉嫌轻微犯罪的外来流动人员提供帮教、心理矫正和劳动技能培训,平等保护其诉讼权利。
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能够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通过履行监督职能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过程中,通过引导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体群众比照法定标准预测自身行为以及主动追诉犯罪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其次,检察机关有相对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公诉部门可以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所监察部门可以对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及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于被监督对象而言是具有一定法律强制力的外部监督,有利于规范被监督机关的内部管理,完善和创新其治理社会的体制机制,根据省市院的部署,我院在积极探索督促履行职责工作,深入开展县内重大工程项目与“小产权房”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效果良好。最后,检察机关
通过及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开展预防咨询、警示教育、行贿档案查询等手段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部分社会治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既是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化社会治理方式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促进作用。
三积极推动检察业务工作,促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虽然并不直接承担社会治理责任,但检察机关有责任加强社会治理方式的研究创新,主动应对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和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率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同时增强与其他社会治理参与者的协调互动,主动而不盲动,补位而不越位,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运转的治理合力,积极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和公众参与、居民自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加强政治建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是必须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要深刻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是最大的讲政治。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