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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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卫生信息化规范、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现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统筹兼顾,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卫生信息系统整合,实现区域信息互联共享,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根据《山东省卫生信息发展体规划》(2011-2015),国家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结合现阶段卫生行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是指在卫生领域遵照有关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使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为手段,进行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安全保障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以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信息标准化和省级卫生信息资源综合平台以及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居民健康卡为重点“信息惠民”项目建设的城乡多级卫生医疗服务信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数字化医院建设进程,逐步建立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共享实用适合医改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区域卫生信息化基本框架。

第四条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面向全省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实施小组。组长由主管处室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处室分管领导和委信息中心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干系人组成。实施小组方案编制、调度检查、项目协调、技术支持等工作小组,负

责具体实施任务。

第五条区域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要面向全省统一规划和统一规范标准,可采用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原则。市县卫生信息化项目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实施。

第二章管理实施

第六条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全省卫生行业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审议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信息标准、管理规章制度,审查卫生信息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协调跨行业、部门重大卫生工程项目。

第七条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的卫生信息化工作,编制发展规划和信息规范标准,制定卫生信息化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工程。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并定期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八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单位成立相应的卫生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卫生信息化管理和建设。

第九条卫生信息化建设杜绝“信息孤岛”、“信息烟囱”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

第十条各级卫生信息化部门及直属卫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在编制、规划本地区,本部门卫生信息化项目时,要在技术上接轨,保持一致性,作为实施信息化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程序化管理。要有方案制定、审批、实施、评估、验收、移交、管理维护各项规范环节。

第十二条为实现统一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统一信息标准,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立案、审批过程,按照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辖区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申报书。在报送主管部门前,应当报省信息化项目建设办公室(或相应市、县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根据省信息化项目建设办公室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修改,并按有关程序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自筹资金进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项目,扩建、改建、升级的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将建设方案事先报送省信息化项目建设办公室(或相应市、县信息化管理部门),以确保符合山东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区域信息共享。第十五条凡不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程序规定的,主管单位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拨付资金,建设项目不得实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项目采购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承担项目建设或监理的单位必须有相关资质

证书。

第十七条卫生信息化项目承建和建设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法签订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特点规律,成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对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沟通、项目变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文档归档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省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注重质量、客观公正,体现其严肃性和科学性。项目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验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对合同规定内容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有测评资质的机构来完成;初验合格后,组织试运行,优化完善项目质量,完成竣工验收。项目验收过程应邀请省、市、县有关信息化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并将结果在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卫生信息化项目竣工后,要有切实可靠的维修维护计划。原则上谁建设谁负责,承建单位对正常运行、质量保证承担保修责任。对于政府投资的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保修期一般在两年以上。

第五章卫生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卫生信息系统安全实行等级保护制度,承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信息安全保护规范及技术标准,实行等级保护,并按程序规定备案。

第二十二条卫生信息系统安全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卫生信息管理机构和各卫生系统单位,要有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要制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卫生信息系统安全在各类卫生项目建设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专门规定的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相关涉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信息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所属卫生单位进行信息网络系统安全检查,对于欠缺部分,要有整改追究制度。

第六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造就一批精通信息技术和卫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保证卫生信息化建设稳定发展。加强卫生信息化人力资源建设,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切实落实职称考、评、聘机制,吸引稳定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信息建设经费原则上要达到业务收入的1-3%,每年的维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建设经费的10%进行预算。

第二十七条规范卫生信息化市场,强化管理,省内卫生系统使用的商业软件,必须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级卫生信息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条件成熟,要实行山东省卫生系统应用软件审核准入制度,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要使用正版软件。

第二十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开发使用的应用软件,各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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