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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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
银行保函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工〔2018〕37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工〔2018〕738号)(以下简称《细则》)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保证保险的通知》(内建市〔2019〕11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与建筑业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实施管理的建筑工人(包括农牧民工和其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应当在本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可由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替代,银行保函的使用、监管及注销按照《办法》及《细则》中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建筑业企业(包括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与建筑业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实施管理的建筑工人。
第二章银行保函开立及延期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原则上选择其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开立银行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见附件1)。外埠建筑业企业也可以选择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商业银行出具保函,但应当与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为同一系统行。
第五条银行出具的保函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保函,实际受益人为本企业所涉工程项目被拖欠工资的建筑工人。本办法中银行保函由负责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的住建部门、人社部门代为受益人。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办法》和《细则》中有关工资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期足额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并将保函正本提供本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
户管理银行进行核验,待银行核验并将保函信息反馈至实名制信息平台后,视同本企业在其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储了工资保证金。保函金额应当不低于申请人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额度。
申请人申请前已经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存储了工资保证金,又将采用银行保函的,企业可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所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支配。
第七条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为一年,保函覆盖其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外埠建筑业企业开立的银行保函应当与该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相对应。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按地区(盟市)开立的, 保函覆盖企业在该地区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保函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按所承建工程项目开立的,保函仅覆盖该工程项目,保函有效期为该工程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后180天。
第八条银行保函期满后,申请人仍采用银行保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30日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银行应当告知有监督权限的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按《办法》和《细则》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保函履约及使用
第九条保函履行担保责任的条件
(一)企业已申请商业银行出具足额保函,且保函正本送达该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
(二)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工人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实施了实名制管理。
(三)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属于本企业未按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
(四)因工程进度款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支付到位,企业暂时支付工资困难的,可经过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批准,以保函出具银行垫付资金发放本企业建筑工人工资。
第十条保函履行担保责任程序
(一)申请保函兑付的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填写并向有关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
(二)对发生欠薪情况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有关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进行联合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符合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见附件3),并在《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上签章。保函出具银行应当在建筑业企业提供经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签章的《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和《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原件及保函正本3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该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银行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所拖欠工资额度的,短缺部分由责任单位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三)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在收到保函出具银行拨付的资金后,依据有关监管部门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上推送已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和企业推送的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单,办理工资支付手续,将工资直接划拨到相关建筑工人的工资银行卡。
(四)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异地建设工程项目,启动保函兑付工资资金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1.对建筑业企业在本盟市跨旗(县、市、区)施工的,按照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工程项目所在旗(县、市、区)住建部门、人社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向本盟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使用意见书”,经本盟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并及时向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推送“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限时督办,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根据“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的支付要求,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程序,向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管理银行提交《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落实办理。
2.对于建筑业企业跨盟市施工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逐级向自治区住建和人社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使用意见书”,经自治区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相关盟市监管部门和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推送“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并进行限时督办,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的支付要求,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程序,向工资代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