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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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当按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筛查与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宣教的实施与监督;(二)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会诊,或加入MDT团队;(三)按需提供医疗膳食、肠内、肠外营养建议或处方;(四)规范管理、监督肠外营养执行;(五)规范管理医疗膳食业务;(六)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构的临床营养相关工作规范。

第五条经临床营养专业培训的医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对营养失调病、营养代谢障碍等疾病的诊疗,以及对其他各种疾病的营养支持等。

第六条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培训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营养咨询、营养筛查及评估、肠内营养配制、医疗膳食配置、营养宣教等工作。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具备与其规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临床营养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膳食及肠内营养制备部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实用性、安全性、经济性;(二)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营养需求;(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四)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疗机构内部独立设置,并根据医疗机构规模、业务需求和患者数量,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临床营养科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丰富的临床营养诊疗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临床营养相关专业学历;(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临床营养诊疗流程和营养管理规范;(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工作内容第八条临床营养科负责以下患者诊治:(一)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二)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三)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患者。

第九条临床营养科应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评估:对患者进行营养状况评估,制定个性化的营养治疗方案;(二)营养治疗:根据营养治疗方案,为患者提供治疗膳食、肠内、外营养支持;(三)营养教育:对患者及家属进行营养知识教育和指导,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四)营养科研:开展临床营养相关研究,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水平;(五)营养培训:组织临床营养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090714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090714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均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设置临床营养科的医院按照本指南及附件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病(营养失调)和代谢病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一级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至少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2人。

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治疗制备及实验室专业操作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整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整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I级标准化临床营养科建设示范基地一、临床营养科的业务范围(一)临床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1.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例如摄入蛋白质不足引起蛋白质缺乏症、能量摄入超过消耗引起肥胖病等。

2.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1)进食障碍:如口、咽、食管疾病所致摄食困难,精神因素所致摄食过少、过多或偏食等。

(2)消化、吸收障碍:消化道疾病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等、短肠综合征或某些药物如新霉素、考来烯胺等所致。

(3)物质合成障碍:如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蛋白合成障碍引起的低白蛋白血症等。

(4)机体对营养需求的改变:如肿瘤等慢性消耗性疾病、手术等创伤应激以及生长发育、妊娠、中老年等特殊生理性因素。

(5)排泄失常:如多尿可致失水、腹泻可致低钾、长期大量蛋白尿可致低白蛋白血症等。

3.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患者:(1)蛋白质代谢障碍:继发于器官疾病,如严重肝病时的低白蛋白血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苯丙酮尿症、血红蛋白病等。

(2)糖代谢障碍:各种原因所致糖尿病及糖耐量减低以及低血糖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果糖不耐受症、半乳糖血症等。

(3)脂类代谢障碍:主要表现为血脂或脂蛋白异常的疾病,可为原发性代谢紊乱或继发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水、电解质代谢障碍:多为继发性。

(5)矿物质代谢障碍:如铜代谢异常所致肝豆状核变性、铁代谢异常所致含铁血黄素沉着症、钙磷代谢异常所致骨质疏松症等。

(6)其他代谢障碍:如嘌呤代谢障碍所致痛风、卟啉代谢障碍所致血卟啉病等。

(二)临床营养科通过参与院内、外营养会诊,或在有条件的医院组织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通过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筛查出患有营养病(营养失调)和代谢病的患者。

对于其中需要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的患者,临床营养科应积极采取营养治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the provisions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quality ... 2.4.1.1 the unit works acceptance rate of 100%, the quality evaluation of a total score of 95 or above; 2.4.1.2 regulated Welding NDT inspection 100%, regulated welding a passing rate of >99%, and weld bead appearance; 2.4.1.3 boiler hydraulic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 and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专业的营养师团队,负责营养评估、营养治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营养教育和营养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营养相关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营养评估工具、膳食分析仪、肠内营养泵、肠外营养输液系统等。

第十条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营养诊疗工作流程、营养治疗记录、营养不良患者管理、营养教育等。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临床营养科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营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营养治疗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临床营养科应开展营养不良的筛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患者的营养问题。

第十三条临床营养科应定期对患者进行营养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营养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参与医院的营养管理,提供营养相关的咨询和建议,促进医院营养工作的改进。

(完整)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完整)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北京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

北京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

北京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
北京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涉及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这份细则到底是怎么实施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临床营养科。

简单来说,临床营养科就是专门为病人提供营养支持和治疗的科室。

在这个科室里,医生会根据病人的身体状况和营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饮食方案和治疗方案。

这样一来,病人就能更好地恢复健康了。

如何建设和管理这样一个临床营养科呢?我们需要有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

这个团队里包括医生、护士、营养师等各个方面的专业人士。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才能够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我们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需要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临床营养科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我们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比如说,我们可以与医院的其他科室进行协作,共同为病人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我们还可以与社会上的一些营养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广科学的饮食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北京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

只有按照这份细则的要求去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希望大家都能够重视这个问题,为我们的社会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2022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全文)

2022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全文)

2022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全文)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当按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筛查与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宣教的实施与监督;(二)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会诊,或加入MDT团队;(三)按需提供医疗膳食、肠内、肠外营养建议或处方;(四)规范管理、监督肠外营养执行;(五)规范管理医疗膳食业务;(六)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构的临床营养相关工作规范。

第五条经临床营养专业培训的医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对营养失调病、营养代谢障碍等疾病的诊疗,以及对其他各种疾病的营养支持等。

第六条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培训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营养咨询、营养筛查及评估、肠内营养配制、医疗膳食配置、营养宣教等工作。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具备与其规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临床营养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膳食及肠内营养制备部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一、临床营养科建设的基本要求:1.配置专业营养师,药剂师等专业人员,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和技术设备。

2.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物资管理等。

4.加强临床营养科与其他科室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形成多学科、综合性的诊疗模式。

5.开展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促进临床营养科的学术发展和医护人员的专业培养。

二、临床营养科的组织与管理:1.充分发挥院内营养委员会的职能,对临床营养科进行管理和指导。

2.设立临床营养科的行政负责人,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做好科室绩效考核工作。

3.领导团队要注重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合理配置人员,确保科室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5.建立科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病例、数据库和论文等进行评价和监控。

三、临床营养科的服务范围与内容:2.开展营养评估工作,包括对病人的营养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3.根据营养评估结果,进行营养干预,制定个体化的营养治疗方案。

4.加强慢性病的营养管理工作,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肥胖等。

5.开展临床营养科和其他科室的合作项目,提供专业化的营养支持。

四、临床营养科的质量管理与监控:1.建立科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定期的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2.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进行营养干预效果的监测和评价,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参与相关的质控和审核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五、临床营养科的科研与教学活动:1.积极参与临床营养科相关的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加强临床营养科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和培训活动。

3.培养和提升临床营养科医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

六、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的保障措施:1.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为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2.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支持,确保临床营养科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临床营养科服务质量,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能力,促进科研与教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

北京市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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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医院营养委员会的建立营养委员会是由医院中的医生、护士、临床营养师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更新相关的临床营养治疗方案、培训与专业发展、管理营养科设备和资源等。

二、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置建设一个高效的临床营养科需要合理的人员配置。

人员应包括起草临床营养方案的临床营养师、负责临床实施和监测的临床营养师助理以及后勤保障人员。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可以适当增加人员数量。

三、优化医疗诊疗流程临床营养科应与其他科室紧密合作,优化患者的医疗诊疗流程。

可以在入院初步评估过程中对患者进行营养风险筛查,及时发现营养问题。

在医生开立医嘱后,临床营养师应及时参与,并通过与医生密切配合,制定个体化的营养治疗方案。

四、加强营养师的培训与专业发展临床营养师是临床营养科最重要的人员,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营养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师的培训,提供相关的研修和学习机会,鼓励临床营养师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能力。

五、临床营养科的设施与设备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临床营养服务,临床营养科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包括食物评估和营养治疗软件、体重秤、体脂测量仪等。

此外,临床营养科还应配备充足的食谱、食物样品和辅助器具,以满足患者的营养治疗需求。

六、建立营养科与其他科室的合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临床营养科需要与多个科室进行密切合作。

比如与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等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共同制定和执行患者的营养治疗方案。

此外,也应与药房、采购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确保所需的营养品和辅助器具的供应。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3(3篇)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3(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临床营养在疾病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临床营养科作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与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治疗效果和医院整体服务水平。

本指南旨在为临床营养科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参考,以期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营养支持。

一、临床营养科建设1. 科室定位与目标临床营养科应定位为医院重要的临床科室,负责患者的营养评估、营养治疗、营养教育和营养管理等工作。

其目标是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个体化的营养治疗方案,提高患者生活质量,降低医疗费用。

2. 科室设置(1)门诊设置:设立独立的营养门诊,提供营养咨询、营养评估、营养治疗等服务。

(2)病房设置:在各个病区设立营养工作站,配备营养师,负责患者的营养评估、营养治疗和营养教育。

(3)营养实验室:配备专业的营养检测设备,用于患者营养状况的评估和营养治疗的监测。

3. 人员配备(1)营养医师:具备临床医学、营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资质。

(2)营养护士:具备护理学、营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营养治疗技术。

(3)营养技师:负责营养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营养检测。

4. 设施设备(1)营养评估设备:如人体成分分析仪、营养状况评估软件等。

(2)营养治疗设备:如肠内营养输注泵、肠外营养配置系统等。

(3)营养教育设备:如多媒体教学设备、营养宣传资料等。

二、临床营养科管理1. 组织架构临床营养科应设立科主任、副主任、营养医师、营养护士、营养技师等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形成高效的管理体系。

2. 制度建设(1)制定临床营养科工作制度,明确科室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2)建立营养评估、营养治疗、营养教育等各项规章制度。

(3)制定营养科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科室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3. 人才培养(1)加强营养医师、营养护士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

(2)定期举办营养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4. 质量控制(1)建立营养评估、营养治疗、营养教育等各项质量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I级标准化临床营养科建设示范基地一、临床营养科的业务范围(一)临床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1.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例如摄入蛋白质不足引起蛋白质缺乏症、能量摄入超过消耗引起肥胖病等。

2.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1)进食障碍:如口、咽、食管疾病所致摄食困难,精神因素所致摄食过少、过多或偏食等。

(2)消化、吸收障碍:消化道疾病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等、短肠综合征或某些药物如新霉素、考来烯胺等所致。

(3)物质合成障碍:如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蛋白合成障碍引起的低白蛋白血症等。

(4)机体对营养需求的改变:如肿瘤等慢性消耗性疾病、手术等创伤应激以及生长发育、妊娠、中老年等特殊生理性因素。

(5)排泄失常:如多尿可致失水、腹泻可致低钾、长期大量蛋白尿可致低白蛋白血症等。

3.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患者:(1)蛋白质代谢障碍:继发于器官疾病,如严重肝病时的低白蛋白血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苯丙酮尿症、血红蛋白病等。

(2)糖代谢障碍:各种原因所致糖尿病及糖耐量减低以及低血糖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果糖不耐受症、半乳糖血症等。

(3)脂类代谢障碍:主要表现为血脂或脂蛋白异常的疾病,可为原发性代谢紊乱或继发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水、电解质代谢障碍:多为继发性。

(5)矿物质代谢障碍:如铜代谢异常所致肝豆状核变性、铁代谢异常所致含铁血黄素沉着症、钙磷代谢异常所致骨质疏松症等。

(6)其他代谢障碍:如嘌呤代谢障碍所致痛风、卟啉代谢障碍所致血卟啉病等。

(二)临床营养科通过参与院内、外营养会诊,或在有条件的医院组织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通过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筛查出患有营养病(营养失调)和代谢病的患者。

对于其中需要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的患者,临床营养科应积极采取营养治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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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的春天?今年营养科管理方面的改革还真是不少,先是临床营养学即将成为一级学科,接着营养科标准化的实施细则又正式出台了(见下文)。

按照医院职称系列编制有医师、技师、护士,各专业人员与床位比例:a.营养医师 1:150;b.营养技师不少于营养医师的人数;c.营养护士不少于2人。

……II. 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III.营养技师要求医学专业学历背景,经过临床营养学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III.营养护士要求护理专业毕业,取得执业护士证书。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I级标准化临床营养科建设示范基地一、临床营养科的业务范围(一)临床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1.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例如摄入蛋白质不足引起蛋白质缺乏症、能量摄入超过消耗引起肥胖病等。

2.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1)进食障碍:如口、咽、食管疾病所致摄食困难,精神因素所致摄食过少、过多或偏食等。

(2)消化、吸收障碍:消化道疾病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等、短肠综合征或某些药物如新霉素、考来烯胺等所致。

(3)物质合成障碍:如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蛋白合成障碍引起的低白蛋白血症等。

(4)机体对营养需求的改变:如肿瘤等慢性消耗性疾病、手术等创伤应激以及生长发育、妊娠、中老年等特殊生理性因素。

(5)排泄失常:如多尿可致失水、腹泻可致低钾、长期大量蛋白尿可致低白蛋白血症等。

3.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患者:(1)蛋白质代谢障碍:继发于器官疾病,如严重肝病时的低白蛋白血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苯丙酮尿症、血红蛋白病等。

(2)糖代谢障碍:各种原因所致糖尿病及糖耐量减低以及低血糖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果糖不耐受症、半乳糖血症等。

(3)脂类代谢障碍:主要表现为血脂或脂蛋白异常的疾病,可为原发性代谢紊乱或继发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水、电解质代谢障碍:多为继发性。

(5)矿物质代谢障碍:如铜代谢异常所致肝豆状核变性、铁代谢异常所致含铁血黄素沉着症、钙磷代谢异常所致骨质疏松症等。

(6)其他代谢障碍:如嘌呤代谢障碍所致痛风、卟啉代谢障碍所致血卟啉病等。

(二)临床营养科通过参与院内、外营养会诊,或在有条件的医院组织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通过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筛查出患有营养病(营养失调)和代谢病的患者。

对于其中需要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的患者,临床营养科应积极采取营养治疗。

(三)临床营养科应对采取营养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查房制度,并参加医院质量查房、重点病人营养治疗病例讨论。

(四)临床营养科应开设营养门诊,负责门诊病人的营养评估、诊断和治疗。

(五)临床营养科的营养治疗制备部门应遵照营养治疗医嘱,负责营养治疗膳食和肠内、外营养制剂的统一制备。

(六)制订临床营养科各功能区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

(七)开展临床营养新技术项目及科研工作。

(八)承担临床营养专业教学工作。

(九)对脂肪乳剂等营养治疗药品的处方应由临床营养专科用药、专科管理;对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的处方应进行专科管理和建议。

二、临床营养科的工作制度(一)营养查房工作制度(1)营养医师应对采取营养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查房制度,对建立营养病历的住院患者实行三级查房制度。

(2)营养医师每日按时查房,询问病人情况,仔细查体,认真阅读和书写病程录、营养病历,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以及个体情况调整营养治疗方案,做到临床营养治疗与临床医疗密切结合,促进病人康复。

(3)营养医师应耐心解释患者提出的有关营养治疗及预防等方面的问题。

(4)营养医师在营养查房时应着装整洁,严肃认真,遵守各项工作行为规范,保持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二)营养门诊工作制度(1)临床营养科每周应至少开设营养门诊5个半天。

(2)营养医师应做好开诊准备工作,按时出诊,坚守岗位。

(3)营养医师应规范书写营养门诊病历,耐心解释患者提出的有关营养治疗及预防保健等方面的问题。

(4)营养医师在营养门诊时着装整洁,严肃认真,遵守各项工作行为规范,保持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5)营养门诊内的检测设备设施应当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消毒,建立使用、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6)指定专(兼)职人员或院内相关部门负责门诊处方的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的发放,做到有规范、有记录。

(7)营养门诊应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合理收费。

(三)营养治疗医嘱执行工作制度(1)营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以及个体情况,负责营养治疗方案的制定,开具营养治疗医嘱。

(2)营养护士负责汇总营养治疗医嘱,将患者所用药品和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录入医院收费系统后,再将营养治疗医嘱分发至营养治疗各制备部门,统一制备治疗膳食和肠内、外营养制剂。

(3)营养技师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及编制治疗膳食食谱等,指导专业操作人员完成对营养治疗产品及食材进行加工处理;营养护士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外营养制剂。

(4)营养技师应遵守营养治疗核对制度,对配制好的治疗膳食和肠内、外营养制剂的质量、发放对象检查确认后方可分发。

(5)营养技师应至各病区监督住院患者使用治疗膳食和肠内、外营养制剂的情况,确保营养治疗医嘱的有效执行。

(四)肠外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1)肠外营养配制室应负责肠外营养制剂的配制工作。

(2)肠外营养配制室应建立严格无菌制度。

工作人员进入配制室前需严格洗手、戴帽子口罩并二次更衣,禁止无关人员进出、逗留。

(3)营养护士应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外营养制剂,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有关规范。

(4)肠外营养制剂的配制应在消毒后的层流净化台内进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定期抽检细菌培养。

(5)营养技师应遵守营养治疗核对制度,对配制好的肠外营养制剂的质量、发放对象检查确认后方可分发。

(6)肠外营养制剂的分发应有交接制度,包括交接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分发至各病区肠外营养制剂的数量及配制时间应有记录等。

(7)营养技师应根据药品、食品等管理规范进行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和储存,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五)肠内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1)肠内营养配制室应负责肠内营养制剂的配制工作。

(2)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进出肠内营养配制室时应更衣,清洁双手或使用无菌手套进行操作。

(3)营养技师应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有关规范。

(4)肠内营养制剂的配制应遵守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实行留样制度。

配制好的肠内营养制剂应分装入专用消毒过的容器中。

(5)营养技师应遵守营养治疗核对制度,对配制好的肠内营养制剂的质量、发放对象检查确认后方可分发。

(6)肠内营养制剂的分发应有交接制度,包括交接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分发至各病区肠内营养制剂的数量及配制时间应有记录等。

(7)营养技师应根据药品、食品等管理规范进行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和储存,执行空气、物品清洁消毒规范,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六)治疗膳食配制室工作制度(1)治疗膳食配制室负责治疗膳食食谱的编制以及治疗膳食、实验膳食、代谢膳食的制作和分发工作。

(2)治疗膳食配制室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保证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达到标准要求,并且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3)营养技师编制治疗膳食食谱应符合营养治疗医嘱的原则,既要考虑膳食的营养成分、性状和患者的接受程度,也要注意加工方法的选择以减少营养素损失。

(4)专业操作人员应按营养技师编制的治疗膳食食谱完成各种膳食的称重、调配和烹制等工作。

(5)营养技师应遵守营养治疗核对制度,对制作好的治疗膳食的质量、发放对象检查确认后方可分发。

(6)专业操作人员负责治疗膳食的分发及保温工作,实行留样制度。

(7)营养技师应根据食品管理规范进行营养治疗膳食的管理和储存,执行空气、物品清洁消毒规范,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做好治疗膳食的质量监控。

(8)临床营养科应定期组织治疗膳食配制室各类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七)营养代谢实验室工作制度(1)营养代谢实验室应保持卫生清洁,实验台及地面应随时保持干燥、卫生,仪器摆放整齐,实验结束应及时进行清理,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2)实验人员操作前后应清洁双手。

(3)实验工作的安排应有计划性和条理性,做好实验前的准备,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

(4)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按照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标准进行实验操作,保证实验结果真实、准确,其他人员操作使用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5)指定专(兼)职人员进行各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消毒,建立使用、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6)实验结果应有专门的记录本记录。

实验记录要真实、准确和及时,并妥善保留以备查考。

(7)实验检测报告单应由实验人员、核对人员盖章确认并标明报告日期后及时发放。

三、临床营养科的工作职责(一)临床营养科主任职责(1)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各类人员职责、工作制度、质量检查标准等。

(3)负责组织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开设营养门诊、参与疑难病例的营养会诊,参加营养查房且每周不少于 2 次以及组织科室病例讨论等。

(4)负责指导、检查营养医师的营养诊疗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临床营养科学研究,带领全科学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水平。

(6)示范基地医院还应承担教学、指导实习和进修带教,组织在职人员业务培训与技术考核等专业教育工作。

(7)对于营养治疗使用的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有索证确认的责任。

(二)临床营养科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和上级营养医师的指导下,负责营养诊治工作:对患者进行营养检测和评价、营养诊断,制定营养治疗方案,评估营养治疗效果,书写营养病历。

(2)参加营养查房:初级医师每日营养查房2次,中级职称医师每日查房1次,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每周查房2~3次。

(3)参与营养会诊:院内科间会诊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院外会诊须具备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

(4)完成营养门诊工作:营养门诊开诊次数不少于5次/周,门诊量不少于50人次/周。

(5)参与教学、科研工作,完成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要求,组织开展患者和院内医务人员的营养宣教工作。

(三)临床营养科技师职责(1)在营养医师的指导下,协助营养诊疗工作。

(2)负责对患者进行营养检测和评价的具体操作:体格测量,实验室生化指标的检测、营养素摄入量的计算、营养食谱编制等工作。

(3)负责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及编制治疗膳食食谱等,指导专业操作人员完成对营养治疗产品及食材进行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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