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强制法》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我国工商行政强制的影响及应对

实施 亦对 我 国_ T - 商 行政 执 法提 出 了挑 战 , 主要 体 现 在 行 政 强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强 制执 行 两 大 方 面 。 笔 者 以为 , 彻 实 转 变执 法 理 念 、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程序 执 法 、 增 强执 法风 险 防 范 意识 和 强化 行 政 执
一
【 2 】鱼小辉 : 我 国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困境 与 出路 U ] .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学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 2 0 0 6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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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难 以避免 出现 以下状况 : 对违 反市 场秩 序的同一行为 ,
【 3 ]张 忠 鲁 : 从 医生 和 医院 角度 透 视 医患 关 系U 】 . 医学与 哲学 ,
现 也是指 日可待的。
( 1 ) “ 滥” 。工商行政强制的 “ 滥” 首先表现为工商行政强制 措施设定权的“ 滥” 。法律 、 法规和规章都可设定工商行政强制
措施 , 通过部 门规章 自我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 。
( 2 ) “ 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一个综合 f 生的重要的市
2 0 0 4 ( 9 ) .
由于违 法主体的不 同 , 违的法律规 定不 同 , 因此 相应采取 的
行政强制措施亦不一致 。 这种不一致极易导致行政强制在实 际
运用 中的冲突 、 矛盾和差错 。
( 3 ) “ 软” 。一方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自身行政强 制执行
建议 , 但是这些建议在我 国同样适用 , 并且也是颇为重要的。因
【 关 键 词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行政 强制 执 行 工 商 行 政执 法
《 行政强制法》 虽然实施至今 已有两年 多的时间 , 但这部法
《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影响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工商机关行政强制实施问题研究【第一章】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影响探究【第二章】工商机关行政强制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第三章】国内外行政强制制度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影响【第五章】工商机关改进行政强制工作的探讨【结论/参考文献】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执法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第 4 章《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影响基于《行政强制法》针对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严格限定,由以前的滥用乱用发展到现在的慎用少用,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工商机关对该法的领会和适用都经历了一段曲折的摸索过程,具体表现《行政强制法》施行前后案件查办过程当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数量对比,更能体现出《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影响。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数量的百分比呈明显下降趋势。
设定行政强制的立法权限行政强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损益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可能会因为一些不恰当的举措而危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其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这种影响的危害一点也不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要比因为行政处罚所产的影响还要大。
基于这些原因,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实行行政强制需要在这些法律法规的限制内进行。
借此来把执法的程序严格化,以高门槛进行约束,以此来保证实施行政强制的严格约束。
权力没有限制就会成为犯罪的手段,设定行政强制的立法权限有助于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
依法设定行政强制(立法权限约束)为了更好的约束行政强制,而采用控制法来加强这种作用,从最初开始抓起,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借此来防止一些滥用职权的现象的出现,这种约束与控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法律保留。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在实施行政强制的时候不能够脱离法律的普遍约束作用,如果没有具体可用的法律作为参照,同时又在国务院的所属范围内,对于一些地方性的事务,给予地方性法规一定的权力来对行政强制做出规定,但这些应该对一些行为进行排除,比如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行限制等等。
行政强制法出台对行政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出台对行政的影响作者:盖煜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行政强制法出台对于行政权既有限制又有保障。
通过立法原则、立法权限划分、具体行政强制程序规制从宏观到微观全方位的限制行政强制权。
同时,法律本身出台对民众而言相当于底线,只要不突破底线民众就可以接受行政强制。
所以从这一层面讲强制法又保障了行政强制权。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权限制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行为作者简介:盖煜聪,澳门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90-03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行为,其主体一方是普通公民大众另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的政府。
相对政府而言普通公民处于绝对的弱势。
同时,行政行为不可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很难达成协商一致,普通公民对政府行为充满着不信任,公民与政府交往充满着不确定性因素。
为保障公民免于对不确定的行政权力的畏惧和公民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肆意损害,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是必须的。
一国诸多法律当中对公权力限制最明确最具体的部门法要数行政法。
我国行政法体系纷繁复杂,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
在诸多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与普通民众关系最为密切。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弥补了行政法体系的不足,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更加全面。
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的影响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权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它既对行政权设了多种限制,使其不得肆意而为;同时又使行政权运行有了法律保障,进而促进了行政权的行使。
强制法出台对行政权的限制要多于对行政权的保障。
(一)立法原则对行政的限制任何一项立法都离不开立法原则的约束,行政强制法尤其不例外。
立法原则体现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决定法律性质。
行政强制法主要目的在于能够依法行政,法律条文中所体现出的种种原则都表达一个意思:行政强制受法律限制。
1.合法原则——促成有限政府合法原则是所有行政法律都具有的原则,而在行政强制法中有其独特之处。
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具体体现于以下几个层面。
浅析《行政强制法》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

浅析《行政强制法》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
该法并非如工商执法人员所期待的赋予更多执法手段来强化行政权,而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兼顾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着力寻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确立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制度也将改变传统执法操作模式,对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强制基本原则行政强制行为是保证行政目标得以有效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同时,行政强制行为极具伤害风险,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如实施错误或失当,极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基层工商机关是实施工商行政强制的主要主体,在执法实务中必须掌握和遵循《行政强制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 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由于行政强制是经常使用的执法手段与方法,涉及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利益。
为了克服随意性,防止和纠正对行政强制的滥用,对行政强制实行了法定原则,其设定与实施必须依法进行。
首先,只有法律、法规明文授权行政强制时,工商机关才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其次,行政强制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该法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排除了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再次,行政强制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无效。
(二) 比例原则该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从《行政强制法》看工商行政强制工作如何执行

摘要:2011年6月3日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立法三部曲,它的通过与施行,标志着我国在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工商机关作为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针对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多种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手段。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规范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执法的影响及应对

相关 工 商 法 律法 规 看 , 取 查 封 、 押 行政 强 制 措 施 采 扣
基本 都 是 以“ 证 据 证 明 ” 在 涉 嫌 违 法行 为 为 前 提 有 存
的, 取查封 、 采 扣押 行 政 强 制措 施 所 提 取 的证 据 应 当 同时 能够 满 足 行 政处 罚案 件 立 案 所需 的初 步 证据 标 准。 因此 , 报请 审批 采取 查 封 、 押行 政强 制措 施 的 在 扣
部 规 范行 政 强制 设 定 和 实施 的法 律 , 行 政处 罚 与《
法》《 、行政 许可 法 》 具有 同等 性质 , 是保 障和 监督 行 都
政 机关 依 法履行 职 责 ,维护 公共 利益 和社 会 秩序 , 保 护 公 民 、 人合 法权 益 的重要 法律 。《 法 行政 强 制法 》 施
施 的原 则 , 言 之 , 政 强 制措 施 应 当是针 对 较 为 严 反 行 重 的违 法行 为实 施 的具体 行政 行为 。 同时 , 现行 的 从
日起 三 个 月 内 申请 ; . 人 民法 院 强 制事先催 告 当事人 履行 义务 。需 要注 需 意 的是 , 根据 第 五 十 四条 规定 “ 催告 书 送 达 十 日后 当
不得 超 过 三 十 日, 长 期 限不 得 超过 三 十 日 , 延 法律 行 政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长查 封 、 2延 扣押 期 限 的 , 应 当另行 制作 告 知 书告知 当事人 并说 明理 由 ;. 3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 执行 的时 间 为 自当事人 救 济期 限届 满之
四、行 政强制法》 《 实施后执 法程序存在变动 对 执法 办 案 影 响 较 大 的还 有 :. 封 、 押 期 限 1查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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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出台对行政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出台对行政的影响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法律的实施,给行政领域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首先强化了对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范和限制。
在过去,行政强制的设定较为混乱,一些行政机关随意设定行政强制,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而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这一规定有效地遏制了行政强制设定的“乱源”,从源头上规范了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使。
其次,行政强制法严格了行政强制的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作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包括实施行政强制前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
这些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将面临被确认违法、撤销等法律后果。
这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须更加谨慎,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从而减少了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再者,行政强制法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该法规定了公民在行政强制中的一系列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同时,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面对行政强制时有了更多的救济途径和保障。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也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
过去,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过于依赖行政强制手段,认为强制手段能够迅速解决问题。
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要求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更加注重运用教育、引导、协商等非强制手段解决问题,尽量减少行政强制的使用。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
该法并非如工商执法人员所期待的赋予更多执法手段来强化行政权,而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兼顾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着力寻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确立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制度也将改变传统执法操作模式,对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及立法背景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秩序状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行政行为。
例如,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就是从法律上规范了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乱”象。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浅议行政强制法施行对城管执法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并称“行政法三驾马车”,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行政强制法》则是平衡权利与权力,充分保障法律救济,实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
由此给城管执法过程强制适用提出更严更高要求,笔者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简要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执法领域中的影响(由于各地城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职能不一,难以一一具体阐述):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城管执法面临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城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以规章、政府文件为依据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随着行政强制法实施、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工作进一步深入,目前各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城管执法都是间接引用的,从行政法规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横跨几十部法规。
城管执法缺少专门统一法律由此带来了执法主体资格,适用法律依据等一系列问题,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只是行使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某法某一项。
2.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而具备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又无从鉴定,依据公务员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执法人员必需为公务员,因此就带来了大批事业性质执法人员领取执法证后能否具备资格执法问题。
韩春晖:《行政强制法》及其对法治政府的影响(9月16日)_

《行政强制法》及其对法治政府的影响授课教师简介韩春晖,男,汉族,江西宜春人,现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兼任北京教育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香港树仁学院兼职教授,台湾地区政治大学访问教授。
2004年7月获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7年7月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行政法专业),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
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于2005年赴香港树仁学院讲学2个月;2006年8月赴台湾政治大学访问交流6个月;2008年9月赴西藏援藏支教6个月;2009年9月赴法国波尔多第四大学做访问学者6个月;2011至2012年赴美国加州大学做访问学者1年。
主要研究领域为公法基础理论、行政执法、行政救济法、教育行政法和法治文化。
已于《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新华文摘》等重要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
已出版个人专著3部:《现代公法救济机制的整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行政法治与国家形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社会管理的法治思维》,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另外,主编著作2部,参与撰写的著作10余部。
行政强制法对法治政府的影响讲授人韩春晖引言:国家形象与行政强制1.如何塑造国家形象2.法治政府是一种优良的国家形象3.行政强制的界定:本质上是一种依职权主动实施的执法权。
4.行政强制的法治化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一)有利于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二)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三)符合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内容(一)行政强制的界定采取“二分说”。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行政强制禁止谋利原则5.权利救济原则(三)行政强制的设定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2.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四)行政强制的种类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五)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司法执行为主导的双轨制”(六)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责任。
行政强制法与工商执法

行政强制法与工商执法一、前言《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我们的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两者都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工商执法关系重大。
这次培训会,让我们一起重点学习一下这一法一规定,以及在工商执法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行政强制法概述首先,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程序法。
应当说,《行政强制法》最主要的贡献是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法制化程度、系统化程度提高了一步,体现在第三章第一节第18条集中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四章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代履行的程序,第五章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等等。
我们后面重点学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
其次,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
也可以说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适当原则。
也叫比例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时,要选择一个既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同时又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最小的行为,二者之间有适当的比例。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同时,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也体现了适当原则。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的适用

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届时行政强制法实施将对城管执法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笔者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简要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执法领域中的适用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实行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等。
二、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施工现场查封、暂扣财物取消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清除、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划拨罚款、拍卖依法处理查封财物、申请法院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城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几个注意点: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前催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工商执法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

法制建设2014-3工商执法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天津市工商局丁晓静《行政强制法》是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列的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控权性法律。
其确立的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对工商传统执法模式提出了挑战。
笔者结合工商行政处罚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试图找到解决的思路。
一、立法层面。
工商执法与行政强制法在法律适用上的衔接(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央层面,设定行政处罚层级最低的一级是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层面,设定行政处罚层级最低的一级是较大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央层面,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层级最低的是国务院;地方层面。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层级最低的一级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只有层级最高的一个设定主体.即全国人大及其常74十团工商管理评完委会,地方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三)现行执法依据与行政强制法抵触的处理从法律层面分析:首先,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必须依法。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设定权限。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设定要求的规定不具法律效力。
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权等,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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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执法的规范和指引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工商局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执法的规范和指引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工商局”,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于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刚才,国家工商总局甘霖副局长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全国工商学会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深刻分析了学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全面阐述了加强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与宣传普及、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下面,结合落实甘霖副局长的重要讲话,我就工商学会2011年的具体工作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以深化“五个四”理论研究为重点,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理论研究是学会的基本职能,也是学会的立身之本。
加强理论研究,是提高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学会职能作用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工商学会要以更加开放的思路、更加有效的举措,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
一是深化“五个四”理论研究。
深入研究“五个四”理论的思想渊源和实践基础,切实认识到,“五个四”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解决工商行政管理实践问题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是科学发展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践和运用,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经验进行的系统总结和科学提炼,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规律性的正确认识,是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深入研究“五个四”理论的科学内涵。
切实认识到,“五个四”理论的核心是监管,目标是发展,宗旨是服务,手段是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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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面工商机关应重视:一是案件质量。
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做到依法行政。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二是注意《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
时限方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较原来规定期缩短,《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注意《行政强制法》的变化,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面通过缩短申请时限,实行书面审查,由当事人缴纳执行费用等制度变革来加强对行政决定的执行,彰显法律的尊严,这点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充分利用强制法规定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以提高工商机关处罚的公信力。
程序方面论文联盟,《行政强制法》增加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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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是对 行 政 合 法 原 则 的 补充 。工 商 执 法经 费 和福 利 待 遇 均 由 财 政保 障 , 何 以 行 政 强 制 手 段 为单 位 或 任 者 个 人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当 事 人 的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 均 违反 国家相关 法 律制 度 规定 . 并要 承 担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之 后 又 一 部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的重 大 立 法 。 法 并 非 如 该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所 期 待 的 赋 予 更 多 执 法 手 段 来 强 化 行政权 , 而是 通 过 健 全 和完 善 制 度 来 限 制 、 范 、 规 约
了法 定原 则 , 其设 定与 实施 必须 依法 进行 。 首先 , 只有
或失 当 , 易损 害相对 人 的合法 权 益 。《 政强 制法 》 极 行 通过 规 范行政 强 制 的设 定 和实施 , 障和监 督 行政 机 保 关依 法 履 行 职责 。 维护 公 共 利 益 和社 会 秩 序 , 护公 保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法 权益 。基 层工 商 机关 是 实
定 , 常依 照操 作性 强 的《 江省 反不 正 当竞 争条 例 》 通 浙 第 二 十条第 ( ) 的规定 , 不正 当竞 争 行为 有 关 的 三 项 对 财 物采 取查 封 、 扣押 的行 政 强制措 施 。 浙 江省 反不 因《 正 当竞 争条 例 》 二 十 条所 作 的规 定 , 第 已经 扩 大 了上
法律 、 法规 明文 授权 行 政 强 制 时 , 工商 机 关 才 能对 公 民、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实 施行 政强 制 。 次 , 政强 制设 其 行
定权 只能 由法律 规 定 的 国家 机 关 在 法定 职 权 范 围 内
行使 。该 法第 十条 规定 :法 律 、 “ 法规 以外 的其 他 规范
( ) 障 当事 人 程 序 权 利 原 则 五 保
法 操 作 模 式 , 基 层 工 商 机 关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产 生 深 对 远 的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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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严格 遵循 法定 程序 , 否则 无 效 。
( ) 例 原 则 二 比
该法第 五 条规 定 :行政 强制 的设 定 和实施 . 当 “ 应
适 当 。采 用非 强制 手段 可 以达到 行政 管理 目的 的 , 不
和遵 循《 政 强制 法》 定 的基本 原则 。 行 确
( ) 定 原 则 一 法
该法第六条规定 :实施 行政强制 , “ 应当坚持教育 与
强制相结合 。” 行政强制只是促使 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或者 消除违法行 为社会危 害性 的一种 手段 .而不是 目
《 行政 强制 法 》第 四条规 定 :行 政强 制 的设 定 和 “
( ) 四 不得 谋 利 原 则
性, 防止 和纠 正 对行 政 强 制 的滥 用 , 行 政 强 制 实 行 对
该 法第 七 条 规 定 : 行政 机 关 及 其工 作 人 员 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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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法 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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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行 政强 制权 为单位 或 者个人 谋 取利 益 。 ” 这实 际
实 施 , 当依 照法定 的权 限 、 围 、 应 范 条件 和 程序 。 由于 ”
行 政强 制是 经 常使用 的执 法手 段 与方法 。 涉及 和影 响
公 民 、 人 和其他 组织 的权 利 与利 益 。为 了克 服 随意 法
的。 当事人 经教育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 ,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的 , 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
得 设定 和 实施 行政 强制 。” 就要 求工 商 机关 在 面对 这
多种 适合 达成 行政 目的的手 段可 供选 择时 , 当全 面 应
一
、
行 政 强 制 基本 原 则
考 虑 各种 因素 , 各 种 利益 进 行 权衡 , 选择 对 行 政 对 应 相 对人 利益 限 制或损 害 最少 的手 段 。 量使 相对 人 所 尽 受 的损 失保 持在 最小 范 围和最 低 程度 。 商机 关依 法 工
性文 件不 得设 定行 政强 制措 施 。 ” 除 了规章 以下规 排 范性 文件 的行 政强 制设 定权 。再 次 , 政 强制 的适 用 行
束 行 政 权 的 行使 , 顾 依 法 保 障行 政 机 关 的行 政 强 兼 制 权 , 力 寻 求 行 政 权 力 与 公 民权 利 、 着 限权 与 赋 权 的平 衡 。 确 立 的行 政 强 制 基 本 原 则 和 行 政 强 制 措 其 施 实 施 程 序 、 制 执 行 程 序 等 制 度 也 将 改 变 传 统 执 强
施 工 商行 政强 制 的主要 主体 , 执法 实务 中必须 掌握 在
目标 之 间必 须 有对 应 关 系 , 比如 , 果 只扣 押 商 标 侵 如 权 物 品就足 以实 现行 政 目的 , 不 能再 扣押 侵权 物 品 就 以外 的其他 商 品 。
( ) 三 坚持 教 育与 强制 相 结 合 原 则
实 施行 政强 制 , 当以实 现行 政管 理所 要求 的 目标 为 应 限。从 程序 上说 。 商机关 所 采取 的手 段 与要 达到 的 工
行 政 强 制行 为是 保 证行 政 目标 得 以有 效 实 现 的 强有 力 手段 , 同时 , 政 强制行 为极 具伤 害 风 险 , 接 行 直 影 响公 民 、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的财产 权 . 实施 错 误 法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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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法 解 读
浅析《 行政强制法》
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
口 刘 健
《 政 强 制法 》 2 1 年 6月 3 日由第 十 一届 行 于 01 0 全 国人大 常务 委员会第 二 十一次 会议通 过 。 于 2 1 将 02 年 1月 1日施 行 。这 是 继 行 政 处 罚 法 、 政 许 可法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