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强制法》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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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是对 行 政 合 法 原 则 的 补充 。工 商 执 法经 费 和福 利 待 遇 均 由 财 政保 障 , 何 以 行 政 强 制 手 段 为单 位 或 任 者 个 人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当 事 人 的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 均 违反 国家相关 法 律制 度 规定 . 并要 承 担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之 后 又 一 部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的重 大 立 法 。 法 并 非 如 该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所 期 待 的 赋 予 更 多 执 法 手 段 来 强 化 行政权 , 而是 通 过 健 全 和完 善 制 度 来 限 制 、 范 、 规 约
了法 定原 则 , 其设 定与 实施 必须 依法 进行 。 首先 , 只有
或失 当 , 易损 害相对 人 的合法 权 益 。《 政强 制法 》 极 行 通过 规 范行政 强 制 的设 定 和实施 , 障和监 督 行政 机 保 关依 法 履 行 职责 。 维护 公 共 利 益 和社 会 秩 序 , 护公 保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法 权益 。基 层工 商 机关 是 实
定 , 常依 照操 作性 强 的《 江省 反不 正 当竞 争条 例 》 通 浙 第 二 十条第 ( ) 的规定 , 不正 当竞 争 行为 有 关 的 三 项 对 财 物采 取查 封 、 扣押 的行 政 强制措 施 。 浙 江省 反不 因《 正 当竞 争条 例 》 二 十 条所 作 的规 定 , 第 已经 扩 大 了上
法律 、 法规 明文 授权 行 政 强 制 时 , 工商 机 关 才 能对 公 民、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实 施行 政强 制 。 次 , 政强 制设 其 行
定权 只能 由法律 规 定 的 国家 机 关 在 法定 职 权 范 围 内
行使 。该 法第 十条 规定 :法 律 、 “ 法规 以外 的其 他 规范
( ) 障 当事 人 程 序 权 利 原 则 五 保
法 操 作 模 式 , 基 层 工 商 机 关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产 生 深 对 远 的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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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严格 遵循 法定 程序 , 否则 无 效 。
( ) 例 原 则 二 比
该法第 五 条规 定 :行政 强制 的设 定 和实施 . 当 “ 应
适 当 。采 用非 强制 手段 可 以达到 行政 管理 目的 的 , 不
和遵 循《 政 强制 法》 定 的基本 原则 。 行 确
( ) 定 原 则 一 法
该法第六条规定 :实施 行政强制 , “ 应当坚持教育 与
强制相结合 。” 行政强制只是促使 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或者 消除违法行 为社会危 害性 的一种 手段 .而不是 目
《 行政 强制 法 》第 四条规 定 :行 政强 制 的设 定 和 “
( ) 四 不得 谋 利 原 则
性, 防止 和纠 正 对行 政 强 制 的滥 用 , 行 政 强 制 实 行 对
该 法第 七 条 规 定 : 行政 机 关 及 其工 作 人 员 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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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法 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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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行 政强 制权 为单位 或 者个人 谋 取利 益 。 ” 这实 际
实 施 , 当依 照法定 的权 限 、 围 、 应 范 条件 和 程序 。 由于 ”
行 政强 制是 经 常使用 的执 法手 段 与方法 。 涉及 和影 响
公 民 、 人 和其他 组织 的权 利 与利 益 。为 了克 服 随意 法
的。 当事人 经教育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 ,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的 , 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
得 设定 和 实施 行政 强制 。” 就要 求工 商 机关 在 面对 这
多种 适合 达成 行政 目的的手 段可 供选 择时 , 当全 面 应


行 政 强 制 基本 原 则
考 虑 各种 因素 , 各 种 利益 进 行 权衡 , 选择 对 行 政 对 应 相 对人 利益 限 制或损 害 最少 的手 段 。 量使 相对 人 所 尽 受 的损 失保 持在 最小 范 围和最 低 程度 。 商机 关依 法 工
性文 件不 得设 定行 政强 制措 施 。 ” 除 了规章 以下规 排 范性 文件 的行 政强 制设 定权 。再 次 , 政 强制 的适 用 行
束 行 政 权 的 行使 , 顾 依 法 保 障行 政 机 关 的行 政 强 兼 制 权 , 力 寻 求 行 政 权 力 与 公 民权 利 、 着 限权 与 赋 权 的平 衡 。 确 立 的行 政 强 制 基 本 原 则 和 行 政 强 制 措 其 施 实 施 程 序 、 制 执 行 程 序 等 制 度 也 将 改 变 传 统 执 强
施 工 商行 政强 制 的主要 主体 , 执法 实务 中必须 掌握 在
目标 之 间必 须 有对 应 关 系 , 比如 , 果 只扣 押 商 标 侵 如 权 物 品就足 以实 现行 政 目的 , 不 能再 扣押 侵权 物 品 就 以外 的其他 商 品 。
( ) 三 坚持 教 育与 强制 相 结 合 原 则
实 施行 政强 制 , 当以实 现行 政管 理所 要求 的 目标 为 应 限。从 程序 上说 。 商机关 所 采取 的手 段 与要 达到 的 工
行 政 强 制行 为是 保 证行 政 目标 得 以有 效 实 现 的 强有 力 手段 , 同时 , 政 强制行 为极 具伤 害 风 险 , 接 行 直 影 响公 民 、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的财产 权 . 实施 错 误 法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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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法 解 读
浅析《 行政强制法》
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
口 刘 健
《 政 强 制法 》 2 1 年 6月 3 日由第 十 一届 行 于 01 0 全 国人大 常务 委员会第 二 十一次 会议通 过 。 于 2 1 将 02 年 1月 1日施 行 。这 是 继 行 政 处 罚 法 、 政 许 可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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