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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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宁政发〔2019〕182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30•【字号】甬政发[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1]15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管理(一)严格重大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宁波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0〕57号)进行管理。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城建、水利建设项目,或市本级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初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复。

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上报方案由市政府审定。

(二)简化小型项目审批程序。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经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列入年度投资和资金计划。

投资计划视同批准立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其他相应手续由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办理。

实施进展情况由上报单位按季向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办法审批:财政性资金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原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调整后总投资在550万元以下的,由市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审定并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列入年度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成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10〕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效益,科学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投资控制(一)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

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防止过度的原则,统筹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报告。

(二)加强立项管理。

除须报请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外,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级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政法、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等,应在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

(三)严格评审管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须由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须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任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评审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成办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7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市党代会及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建设单位应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庆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成立大庆市重点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程指挥部,直接隶属于市政府。

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职或后备干部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工程需要由工程总指挥挑选,市政府统一抽调,如有特殊需要可在社会上聘任。

工程指挥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

项目建设采取交钥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功能需求,并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设具体组织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

二、加强项目程序管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着既高效快捷又规范合法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控制以下环节:一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功能设置、主要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内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项目储备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决策机制(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行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基础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下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10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舟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统筹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决算审核、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计划管理(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步意见,由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评估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编制前期计划。

设立项目前期经费,列入前期计划的项目方可安排前期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完成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前期计划内选取,由市发改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市级有关部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张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40号市政府各局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张家界高新区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第三条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本级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条改扩建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五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评审或者专家评议后审批,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造价审核,出具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评审意见后,发展改革部门据此下达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概算评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海政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11〕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核心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区政府投资项目界定根据我区实际,本意见所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性资金或由区财政承担付款义务的公益性、非盈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相关建筑物的购置、装修项目。

其中,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要求,需要与建筑物同步实施并安装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投资范围。

区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包括:直接投入、补助、贴息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并会同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安排方案。

采取租用方式取得建筑物使用权所发生的租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为开展工作服务的各类家具、设备及其他末端接入类器材所需购置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来源为确保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精神,切实解决社会及民生的实际问题,避免区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的不科学性,区各相关单位应从以下范围内提出项目建设需求:(一)区域发展规划。

根据“十二五”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能,按照“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规划”的原则,提出各领域的项目建设需求。

(二)落实市级工作任务。

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中涉及的并明确由本区承担的建设项目。

(三)人大政协提议案。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宜府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003号)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合法决策机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应主要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结构调整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培植财源、增强财力。

政府投资应当厉行节约,确保重点。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凡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市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

单位拟建项目要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筹措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立项。

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科技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立项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编审程序编制预算。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审、批复,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甬政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0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措施,深入贯彻市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和“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

加快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要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4]113号)要求,在编制相关发展规划中提出建设项目计划。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发改部门对拟建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咨询论证,并征求财政、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积极推行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可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时应当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二)完善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研究,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深化细化各项专业规划,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系统规划、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方案编制等工作,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开展可行性论证,要对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选址方案、标准及占用基本农田等进行科学论证,对项目实施的建设条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进行多方案比较,择取最优项目建设方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全面贯彻《政府投资条例》和《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确保项目科学决策(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未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也要规范决策程序。

(二)各地要合理划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层级,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需报同级政府审核、重大项目需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再履行投资审批程序。

(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确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严禁实施“挖湖造景”、“移石造景”、“过度亮化”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四)各地要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接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每年年底前后提请同级政府审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4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4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43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避免盲目上项目,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管理的范围政府投资是指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市农业投入资金、市教育专项资金、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其他市政府专项资金及市政府融资资金中用于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政府投资管理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竣工全过程进行的管理。

二、政府投资管理流程(一)政府投资框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从每年9月份起,开始筛选政府投资项目,12月10日前编制完成政府投资框架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次年1月份下达。

政府投资框架计划包括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市农业投入资金投资计划、市教育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其他市政府专项资金及市政府融资资金投资计划。

1.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框架计划。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2.市农业投入资金、市教育专项资金、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投资框架计划。

由各专业部门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三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本行业建设项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许政 [2018] 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许政 [2018] 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许政[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6日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7〕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报批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概算约束,杜绝违规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项目报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并落实财政资金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实施。

除重大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外,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需要审批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次征求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书面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经市发改委汇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向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通知书》(详见附件),项目方可实施。

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待市监察委按照案件线索转办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后,按照市委或市政府意见办理有关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江津府发〔2017〕14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江津府发〔2017〕14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江津府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区政府特设机构(区级各部门、区政府特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匡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并就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多方案论证,形成初步建设方案。

镇街项目形成初步建设方案后应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核、汇总。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集各项目主管单位对已完成前期策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会商,提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经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并开展前期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2〕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4〕1号)要求,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运行安全,有效提高政府性投资的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项目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为指导,以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为目标,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为途径,针对当前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项目审批监管,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合规;切实加强项目“四制”落实情况监管,确保项目实施安全有序、管理规范、质量达标;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加强竣工项目验收监管,确保建成项目发挥效益。

建立符合我省省情、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

市发改委对项目业主申报的实施代建制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项目业主应自己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全程参与工程造价控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委托咨询评审制度。

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及规模,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发改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查关,对重大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核制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五部门组成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管好用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工程优质、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系,既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市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随着政府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的不断拓展,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把关不够严格、履职不到位,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内控机制不健全,项目建设存在廉政隐患等。

为此,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坚持“方便高效、监管有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加快发展、不出问题”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着力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机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包括的范围和内容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包括:①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

②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包括实行BT、BOT、BOO和其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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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重要程度、专业特点,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报价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规划设计单位。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前期由建设单位与规划部门联合召集被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摸清现场的地形及周边环境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基础技术资料和规划设计要求,由设计单位自行完成规划设计的报审方案。

工程施工图设计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

在充分考虑项目的建设性质、使用功能、指标要求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规范。

设计文件及图纸内容要做到规定的深度,很好地满足施工要求。

四、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

1、制订工程承发包招标方案对具备实施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草拟工程招标方案,就采购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时限要求等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后,安排招投标工作事宜。

按照工期安排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进行招标。

道路工程等一般性项目,市内施工及监理企业能够形成投标竞争格局的,为便于工程实施,减少不必要的工程附加费用,考虑到方便保修及事后责任追究,原则上组织市内企业进行投标或谈判。

对专业特殊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

对实施时间紧迫的部分工程项目、修缮维护性项目、小型工程项目,经市政府采购部门同意,以“一对一”谈判的方式,按合理范围下浮造价(取费)系数后,发包给企业承包施工或监理。

2、需要招标的工程,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安排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总控制值,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召集工程招标或谈判。

招投标活动由项目建设单位主持,政府采购、监察、公证、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3、招投标范围以外的工程,由局工委研究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

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开工、完工时间计划)报局综合科审核备案。

项目开工、竣工具备验收条件,要分别打开工报告和工程验收报告。

4、招投标范围以外的设备(车辆、设施)、材料采购,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初步采购意向,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局办公会研究,5--10万元由综合科负责召集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价格咨询谈判后方可采购,5万元以下,由责任单位自行采购,报综合科备案。

五、开工前的工作按以上程序确定施工与监理企业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签定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或谈判结果,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协商草拟工程合同。

合同包括工程内容、工期进度、质量要求、结算方式(价格)、工程款支付及相关责任和制约索赔措施等。

合同起草完成后,经市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审阅后签定。

2、承包(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工期要求及工程实施内容制定详细的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3、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由建设单位协调完成或有偿委托施工单位自行完成,构成工程合同造价的一部分。

4、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及施工放线工作。

施工图图纸会审由设计、监理、质监、施工等单位参加。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答疑式修正。

施工放线由规划部门现场定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图纸会审及施工放线要留有记录,相关各方签字后生效备案。

5、建立项目开工前碰头会制度。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由财政、施工、监理、质监及工程涉及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分析、提前介入、提前预防,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专题会议内容以纪要的形式编发。

六、工程管理和监督实施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质量实行工程监理项目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监督行政负责制。

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根据工程实际,施工企业要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工程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重要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要委托工程质量担保。

1、工程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定工程监理合同,与工程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委托书,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和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内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2、分项、分部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报验,建设单位组织,由工程监理方、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经检验合格,共同签字后,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量的现场验收签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并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重大隐蔽工程验收要留有影像记录。

3、工程变更。

原则上经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特殊情况和正当原因不得进行变更。

确需变更的,对工序细节性、技术性变更,不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经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共同提出意见,设计单位同意后,下达设计变更书,交施工单位按变更进行施工。

对引起工程造价变化不大的一般性变更,须经财政相关部门同意后,进行变更。

大型工程的重大变更事项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财政、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论证后进行变更。

变更工程的工程价格。

对合同中已确定工程单位造价的,按合同价格执行。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单价的,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价格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确定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做为变更造价的依据。

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七、工程款拨付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制式表格,于每月20日前上报工程进度完成量。

经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汇总抄送财政部门,同时按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工程的轻重缓急和项目性质拟出资金拨付额度,形成资金拨付方案,做为工程进度拨款的依据。

财政部门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建设单位专门帐户,并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八、工程验收工程整体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工程竣工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财政部门、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一是查阅工程施工资料。

主要是施工记录、材料检验报告、监理资料、质监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二是现场查验工程质量。

三是对资料和现场验收检验存在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四是对整改完成后的工程进行复验,对所提出问题全部整改合格后,即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后的工程资料全部按城建档案规定要求,归整成卷,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入馆保存。

九、工程决算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书》,整理工程决算资料。

《工程决算书》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审,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连同与决算有关的工程基础资料,一并提报财政部门审查。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对工程决算书进行审查定案,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并批复至项目承建单位作为资产增加或工程结算的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职责划分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查工作。

十、保修期管理和工程移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工程合同约定,对竣工工程,由施工单位做好保修期内的工程维护保修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保修。

对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修复,由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其相应费用。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整体移交设施维护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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