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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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
别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2010-11-30 13:34:04| 分类:环境评价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大气防护距离是环保部在大气新导则里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早就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和放火间距一般是消防等其他部门提出的,至少所提出的职能部门就不同了。一般在环评中,前二者用的多,环保部要求的是二者同时测算,并结合行业相关防护距离规定,去要求高的那个。仅供参考
1、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2、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
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
建议。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属于安全评价范畴,是以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下大规模人员死亡(包括本企业、周围企业、居住区等人员)为目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而卫生防护距离(或环境防护距离)则属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畴,是以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人群健康的影响为目标的,由卫生部门、环保部门等分别在职业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日常监管中承担
监管职责。
4、更深入细致的论述,可参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技术》(王栋成等编,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年9
月)之第10章内容!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说明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大气导则中率先
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大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
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关于两个防护距离的执行,注意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
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
算。直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大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
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