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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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

校创协〔2015〕1号

唐山师范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精神,在中国共青

团中央教育部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正确指示下,为

规范和促进协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学生组织管理

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Student innovate 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

TangShan Normal University),简称创业协会(SIE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一)突破思维定势,提倡以新的思维模式为导向,更新、创造、改变;

(二)表达创新创业想法,维护会员正当利益,构建和谐学习交流环境;

(三)组织学校挑战杯、创青春等全国大赛的校内选拔工作,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和社会实践等课余和校外活动。第四条本会是在校团委指导下的学习型群众组织。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及所属的大学生创新创

业协会各系分会。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具有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通过本协会最终考核,并承认本会章程的人员均可为本

协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知晓协会事务和内部运作的权利;

(二)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三)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会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四)有要求本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

的权利,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本会各种组织的权利;

(五)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休学和留校查看处分期间者除外)。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义务;

(二)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三)有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种文体活动,全面发展的义务;

(四)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分配的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本会的章程,相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行使本会权利的最高形式;

(二)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构成,负责领导协会的工作,在工作中接受校团委的指导;

(三)主席由团委直接认命,副主席由主席推荐或协会内部民主选举经校团委同意后任职,或直接由校团委任

命。

第十一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以及其他工作条例和细则;

(二)决定和执行主席团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执行机构各部负责人;

(三)审议和批准协会和各执行部门工作报告;

(四)批准本会的预算和决算;

(五)对各执行部门进行监督;

(六)任免各职能部门部长;

(七)管理本会对外关系。

第十二条主席团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分别为项目处(下属金融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企业规划部、公共关系部、市场营销部)、秘书处、外联部、宣传部、信息部、策划部、组织部、督察部、共计八个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执行机构负责人的选举和通过实行表决制,日常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部门、小组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并向主席团报告。第十五条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各系分会(简称系创协)

(一)系创协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系团总支和本会的双重领导;

(二)系创协应参照本协会章程的原则和规定,根据各系的具体情况,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

(三)系创协负责人定期向本会作工作报告,进行评比;(四)系创协举办活动需向本会提出活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本会的财产管理由主席团负责,账目和财产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十七条协会的单据、票记和账册由主席团保管。

第十八条协会各部门部长负责收集单据、票记定期报至主席团并做好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财务出纳凭审核凭证支付。第十九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会费、外联、项目提成、学校对社团的专项拨款、正当社会资助及社会实践所得。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资金使用:购买办公设备、活动器材、出版内部刊物、开展各项活动支出、对外联络交流支出。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报销负责人,负责收集单据、票证定期报至秘书处并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解释权及细则规定属于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协会管理管理机构通知

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15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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