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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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建立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定义。

1、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以下基本原则:

1、投资的决策、调控权集中在公司,实行全方位动态监控和管理,谋求最大的投资回报,逐步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实施程序化。

2、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全方位拓展的发展格局。

3、投资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做到既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又能防止投资失控。

4、投资管理贯穿投资活动的全过程。并按照事前把关、事中协调、事后跟踪的原则进行监控。

第五条公司下属子公司禁止进行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投资不超过资产的1%且投资额在10万元内。

第九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项对外投资为不超过公司资产的50%(含50%)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对外投资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2、董事会在权限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

3、法定代表人为对外投资实施的总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4、招商科负责具体的长期投资开发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

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及协调工作。管理范围是从各类投资项目的洽谈、论证、筹建、实施到进入商业生产之前的整个过程。

5、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的短期投资开发管理工作。

6、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短期投资管理

1、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财务管理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2)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并按权限向公司班子汇报;

(3)财务管理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4)投资操作人员提出投资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可申购或买入;

2、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3、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4、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5、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长期投资管理

1、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2、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1)项目的提出

①公司本部的投资项目,经需求部门提出后,由投资部协同需求提出部门共同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编写投资意向书;

②各控股子公司新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控股子公司自行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并编写投资意向书,其中,重大项目应由投资部安排人员全程参与;

(2)项目的确定

各责任单位将投资意向书上报班子办公会审议,初步拟定投资项目。(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投资项目经班子办公会审议初步拟定后,由公司投资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考察论证,撰写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其中,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必须委托国内外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

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总说明;②市场预测;③建设内容;④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⑤风险分析及对策;

⑥财务评价等。

(4)投资决策

审核并出具投资意见后,根据项目预计投资的大小,按规定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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