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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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
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
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
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
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
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
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
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
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赠与公证的形式: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 、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
3 、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
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
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
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
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
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
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