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巡查系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巡查系统
(GB50348摘录)
一、定义: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二、电子巡查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三、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报警。2、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实际需要,电子巡查系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或组合。
五、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可量隐蔽。
2、宜采用计算机产生巡查路线和巡查间隔时间的方式。
3、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巡查点未发出“到位”信号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宜联动相关区域的各类探测、摄像、声控装置。
4、当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到达每一个巡查点后,立即与监控中心作巡查报到。
六、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现场情况,可选择在线式或离线式巡查方式。
2、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
七、基本型和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公共区域宜安置和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设置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八、电子巡查设备安装。
1、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1.3~1.5m。
2、安装应牢固,注意防破坏。
九、电子巡查系统的调试。
1、调试系统组成部分各设备,均应工作正常。
2、检查在线式信息采集点读值的可靠性、实时巡查与预置的一致性,并查看记录、存储信息以及在发生不到位时的即时报警功能。
3、检查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确保信息钮的信息正确性,数据的采集、统计、打印等功能正常。
十一、电子巡查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具有的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复核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十二、巡查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1、管理功能,系统应具有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报警功能,在线式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测试时,沿巡查路径进行实地操作,检查系统主机符合上述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