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平安事关公众谨慎驾驶切莫疏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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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安全事关公众谨慎驾驶切莫疏忽- ; 老胡说法

; 公交车是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确保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行成为公交公司和驾驶员的一项最重要职责。

; 近年来,由于交通拥堵和路况恶化,加之一些公交公司和驾驶员把多拉快跑作为盈利赚钱的途径,对乘客人身安全有所忽视,致使公交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乘客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所闻。应当指出,确保公交车的安全运行不但是公交公司和公交车驾驶员的重要工作职责,而且是公交公司和公交车驾驶员最大的法律义务。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乘客人身受到伤害大多是由于驾驶员忽视安全、操作不当所引起,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且,依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公交公司和公交车驾驶员没有过错,赔偿责任也不能完全免除,除非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在本期重庆永川法院

审理的乘客损害赔偿案例中,张老太在乘坐客车的过程中受伤,受伤的原因并非由张老太自身健康原因或张老太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驾驶员是正常履行职务行为,行为后果造成的损失应有其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承担张老太各项损失1.6万余元。

; 公共交通事关公众安全,不能有丝毫懈怠和麻痹。公交公司和公交车驾驶员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把乘客安全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牢记交通法规,时刻警钟长鸣。(胡勇)

; 人还未下就启动致人身亡获缓刑

; 本报记者马超本报通讯员李自庆

; 乘公交车的老人到站后正在下车,驾驶员此时却启动车辆,虽然连喊了两声,但老人最终还是被甩倒在地,一周后因伤势过重身亡。老人去世后,公交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33万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肇事司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 被告人李某反思肇事致人死亡的教训时后悔道, 单位绩效考核严,自己一心想多拉快跑,所以才违规操作,如今我不光面临

刑事处罚,而且出事后饭碗也丢了,开公交车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害人、害己、害单位。

; 40岁出头的李某,是南京13路公交车的驾驶员。2013年10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公交车行至三牌楼站时,共有两名老年乘客下车,先下车的是个大妈,紧随其后的是个老大爷。老大妈刚落地,老大爷还在下车过程中,车辆突然启动,老大爷连喊两声后李某才将车刹住,可为时已晚,老大爷已在车辆启动时被甩倒,且是向后仰倒头部着地。

; 李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交警部门接到110指令后,当即派事故组民警一行3人赶至现场,将受伤老人安排送往附近医院抢救,随后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 受伤的老人已80岁高龄,事发后虽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颅脑受伤严重,在7天后不治身亡。

; 交警部门查实,李某驾驶的车辆是自动挡大巴车,停车后他没拉手刹也没挂空挡,开始是脚踩在刹车上,后来因分神而脚离开刹车,发现车辆移动后又接着踩了刹车,正是这一移一踩,致正在下车的老人被甩倒。李某承认,自己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酿成事故的关键。他其实心里很清楚,公交安全操作程序是停车后

拉手刹挂空挡,再开车门上下车,乘客上下完后关车门,此时才能挂挡起步。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 去年10月25日,李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由其所在公司担保,改为取保候审。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3万元,如此,双方的民事赔偿部分了结。

; 今年年初,鼓楼法院公开审理了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一案。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称事发后自己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受害人,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询问,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判罚。

;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观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李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 司机过失酿事故依据消法多赔付

;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本报通讯员冯筏

; 因公交司机操作失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沈老太因此受伤。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人民法院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公交公司赔偿沈老太10万元,比按照侵权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多出6万元。

公交不应成为城市安全软肋- 公交不应成为城市安全软肋

我们一直在讲公交优先,我们需要反问,现在实际操作中是优先满足运输需要,还是优先满足安全需要?是优先保证公交公司的利益,还是优先保证乘客的利益?

撰稿杨江(首席记者) 陆阳阳

6 5 公交车燃烧事件,伤亡惨重,引发了人们对于公共安全尤其是公交安全的焦虑,公交系统事故频现,问题出在哪里?

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城市化进程迅速,我们的公共安全又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又有怎样的不足?而我们,又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6月13日,复旦大学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滕五晓教授接受了《新民周刊》专访。

公益性与盈利性位置没有摆正

《新民周刊》:作为研究公共安全的专家,您听到成都这起公交事故有着怎样的感想?

滕五晓:震惊!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中出了这么大的一个伤亡事故,非常罕见,虽然此前也曾经出现过一系列类似的公交事故,但伤亡如此之大令人难以接受。这说明在城市运营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公共安全的工作需要去做。很多人认为这起事故敲响了警钟,可是我要说,警钟其实早就敲响过了,而且敲响了多次。为什么还是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故?包括城市的管理层面在内,我们需要好好研究一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新民周刊》:现在已经证实有人将汽油带上了这辆9路公交车,您倾向于是人为故意还是失误导致?

滕五晓:这个问题事关事件定性,不能简单推断,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按照公共交通安全的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品是严禁带上公交车的,去年上海842路公交车燃爆事件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公交系统与民航、铁路不同,在安检方面是很难把关的,公交运输人流量大,上下客频繁,操作层面不具备这样的手段来检测乘客是否带有易燃易爆物品。

至于是失误还是人为破坏,比如是个人对社会的报复还是有组织行为,要等调查结束才能知道。可是,我们一定要去思考,怎么会造成这么大的伤亡?

《新民周刊》:这起事件发生后,深圳、广州、重庆等地都相继发生了公交车自燃事故,屡见不鲜,我们的公交系统到底怎么了?

滕五晓:虽然这些事件都是偶发的,之间没有关联性,但确实暴露出公交运营系统的通病。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非常明显,一是公交系统安全管理的问题普遍重视运营管理而忽略了安全管理。这个问题产生的背景就是公交行业从国家运营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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