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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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的写法

仲裁申请书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已发生的争议正式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书的写法

仲裁申请书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已发生的争议正式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可以说仲裁申请书是诉状的一种,诉状具有一定的格式,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文书名称,即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

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三)被申请人的身份,基本与申请人的事项相同。

如果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应分别按照上述的要求写清楚。

二、正文。

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一)仲裁请求。

主要是请求仲裁委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通过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如买卖合同纠纷,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可以提出要求对方何时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如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和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仲裁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同时应注意不要遗漏。

另外,申请人如要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则要另写申请书。

(二)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这里所说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是被申请人违约或侵权的事实和证据。

事实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争议的发展过程;

3.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

4.对方(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

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所陈述的事实需要有证据支持。

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再写明证据。

申请人举证时要注意:

1.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在事实陈述清楚之后,应概括地分析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和责任,同时要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尾部。

依次写明:致送仲裁委的名称、仲裁申请人签章、仲裁申请时间和

附件名称。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

申诉人:李军,男,汉族,住址:江西人,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原公司员工。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请求事项:

l、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998年3月9日至2004年6月30日经济补偿金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250(6500ⅹ50%)元,合计9750元;

2、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2年7月至合同解除时止两年的星期天加班费7384,元节假日加班工资1153元,合计8537元;

3、裁决被诉人支付超时工作的夜班保安工资30000元;

4、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入职以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5、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1998年3月9日入职被诉方,被诉人原为国有企业,公司名称为广州市花猫糖烟酒副食品公司,2000年后改制为全员持股的非公有制企业,公司改名为广州市千佳糖烟酒副食品有限公司。

从1998年起,申诉人与公司每年都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的劳动合同一份,6年共6份。

每年签约的时间分别是:1998年6月2日、1999年7月2日、2000年7月26日、2001年7月17日、2002年7月31日、2003年8月25日。

签约的时间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见证据一(协议书6份),约定月工资900元,实际支付工资为1000元见证据二(申诉人的工资存折)。

合同约定后,申诉人夜以继日的为被诉人工作,工作时间从每天的

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其余为值班时间。

签约后,申诉人白天的上班时间坚守岗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即买菜、做饭、打扫公司办公室卫生、门前三包、公司白天保安、信报收发等工作。

晚上在公司值班,守护公司财产和文件的安全。

从入职的1998年3月9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申诉人没有请过事假,没有请过病假,长年累月夜以继日地在被诉人处干活,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事务干活,没有任何怨言。

但是,2004年6月28日11时左右,被诉人人事保卫部负责人吴小莲口头突然通知申诉人工作到6月30日止,7月1日离开公司。

因合同期未到,申诉人第二天找了吴某,并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后来吴因工作忙,没有对解除合同的事情出解释。

申诉人后来又找了被诉人总经理马小姐,因已无协商余地,在申诉人的再三要求下,麦才以书面形式书写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的亲笔通知一份。

通知全文如下:通知因我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太多,所以减员,真对不起。

千佳2004年7月1日(见证据三) 申诉人只好于2004年7月1日10时前离开了公司。

但是,事后该公司立即雇请两名员工承担申诉人原来一个人干的活。

至此,申诉人终于发现,被诉人提前解除与申诉人的合同还有其他的目的。

同时也可以说明,申诉人原来的工作是严重超量的,是应该由两个人来完成才是合法合理的,申诉人有理由获得两份工资。

但令人遗憾的是,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已经6年,除了开始领取过加班工资以外,最近四年竟然从来没有领过加班工资,更没有领过超时超负荷工作的另外份额的工资,被诉人解除合同的决绝以及对员工权利的漠视,无疑更让申诉人感到无比的伤感。

6年来,申诉人事实上总共星期日加班301天(计算方法为(365天-10天法定节假日-20天合同约定休假日) 7 1 6+(30天3+22天-3法定节假日-10合同约定休假日) 7 1);法定节假日加班60天(6年10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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