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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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条例》,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了规全市小学学籍管理,把学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保障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凡属于本市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小学在校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考核与评价、奖励与惩罚、升级与留级、毕业等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凡随父母或“四老”(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市有常住户口、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六周岁半),均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区围,就近免试入学。
第五条.7一10周岁具备学习条件的肢疾儿童和轻度智疾(智商在55—69之间)儿童,应在学区围小学随班就读。中度智残(智商在40-54之间)且具备起码的学习条件的儿童,可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入学。盲、聋哑适龄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正在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儿童暂缓入学,待痊愈之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入学。
第六条.在我市已取得蓝印户口的外地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
根据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免试就近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在公办校围择校,若要择校,可选择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八条.各小学招收一年级新生时,及时做好新生登记注册,要向家长颁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家长必须依法送子女按时上学。
第九条.对未按时入学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进行家访。督促学生及时入学。对经多次家访动员无效者,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从发通知起三日送其子女到学校上学。限期仍不复学的,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直至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在一个月编制新生学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学生花名册、家庭登记表、学籍薄等。
第十一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秋季开学后一个月,认真统计新生入学情况。学校要协调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适龄儿童不能按时入学的问题,要确保入学率100%。
第十二条.在我市工作的外籍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到市教育局批准可以招收外籍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入学,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学校应把外籍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三条.凡本市学生因迁居且上学路远的,可以转学。学校应为学生转学提供方便。转入校应及时接收迁入本学区的学生继续学习
或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的学校上学。
第十四条.各校要健全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应事先联系好转入学校,而后办理转学的正式手续。任何学校不得在学生还没有联系好转入校前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时间,一般应在学期末或开学前的一周办理。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片学校登记,接收校可以进行简单的测试(只做为安排相应年级的依据),任何学校不得因学生学习水平低而拒不接收。
第十七条.为加强管理,各小学必须使用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转学联系信和转学证明。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在校生因病一学期连续请假超过四周,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到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
休学手续需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和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由学校教导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能记入学籍薄,开具休学证明,保留学籍。
随家长或监护人暂时出国的学生,须持出国手续,并写出休学申请,由学校教导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能记入学籍薄,开具休学证明,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因病休学尚需复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指定医院
复学证明和休学证明到原校办理复学手续;因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归国之后,需复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与学校直接联系,经学校核实后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意见,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由家长重新办理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未满十三周岁的学生仍可到原校复学。
第五章借读
第二十一条.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监护人和居住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学生,可在居住学区的学校中申请借读:
1.父母双方在外地居住或因公出国半年以上;
2.父母双方工作的流动性很大;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有长住户口,另一方无力在外省抚养照顾;
4.父亲是本市长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母亲及孩子因某种历史原因,虽无长住户口,但长期在本市居住;
5.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需要借读,由家长或监护人写出借读申请,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就近安排借读。借读的学生,应按市纠风办、物价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外籍儿童少年在本市有监护人及居住条件,需要借读,由监护人写出借读申请,到市教育局批准的可以安排外籍儿童少年就学的指定学校,联系借读,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学校应及时把外籍
子女借读情况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接纳外籍儿童少年借读。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四条.对学生考核评价是为了了解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教育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激励学生不断提高素质水平。同时检验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效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为了进一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改变过去那种以两三门主要学科成绩为评价学生方法,建立一套全新的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考核与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实施《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价方案》。
第二十六条.考核与评价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主要容是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等。
第二十七条.考核与评价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方式为:等级+特长 +评语。采取等第评价、量化评价、记实评价、信息交流等方法,搞好学生自我评价、学生小组评价、教师评价和家长评价的结合。
第二十八条.要重视小学生素质发展的平时考核,并在学期末做一次总评。考核评价学生要看全面、看发展、重进步、重激励。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为鼓励学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学校教育要以表扬为主,对于模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