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求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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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关于开展替加环素、地西他滨和恩替卡韦生产
现场有因检查和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卡培他滨生产现场有因检查和验证工
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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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 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新药、 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 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 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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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新药生产 第六十三条: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 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 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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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仿制药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
应及时与核查组沟通,确保核查组能看到全部生 产过程中的关键步骤
现场检查时间根据申报品种的生产周期确定,以 能检查全面为准
建议套投生产,各生产步骤安排紧密一些,以方 便检查,节省时间
样品生产过程应符合GMP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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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核查组如实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 予以取证
原料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要求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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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主要内容
一、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三、原料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四、原料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问题分析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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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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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应对申报的药品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现场检查开始时,应召开首次会议 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提供相应的申报
资料、原始记录等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 实、有效 被核查单位应主动说明拟检查品种检查期间的生 产安排,征得核查组同意后尽快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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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 原则》实施检查,并按要求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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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药品注册现场检查开始时,应召开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核查组人员组成;
确认检查范围;介绍现场检查安排;声明检查依 据与检查标准;强调廉政纪律;落实陪同人员; 听取企业汇报;针对预备会议发现问题和企业汇 报发现问题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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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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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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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前, 首先制定核查方案,组织核查组,通知被核查单 位,并告知申请人
生产周期较长的原料药,应提前与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联系,报送详细的生产计划安排,或直接作 为附件提供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生产计划表1 生产计划表2
检查结束前召开末次会议,宣读检查结果和发现 的问题等
若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核查组全体人 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报告上签名,并 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观察员参加的检查,观察 员也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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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若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不同意 见、作出解释和说明,核查组会对提出的问题进 一步核实,并作书面说明,该说明也需要核查组、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观察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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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新药、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
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 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1批样品,填写《药品 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 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 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进行该药品 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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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仿制
药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申报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 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填 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 知书》,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 《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 品检验所
检查结束后,除取证资料外,被检查单位提供的 其他资料予以退还
生产现场检查形成的材料主要包括:《药品注册 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 单》以及检查记录等
其他证据材料,如委托检验备案、检验原始记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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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人员、程序、检查结果等 有异议时,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核查组的部门 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会及时 核实,若情况属实会及时解决
第六十二条: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 查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的批量生产过程等进 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 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三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 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 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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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一 般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成员 由派出核查组的部门确定。根据被核查药品注册 申请的情况,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现场核 查,被核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 观察员协助核查工作
发现真实性问题或与核定的/申报的生产工艺不相 符的,则不通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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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生产现场检查是对整个申报 单位的整体规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不只是仅针 对申报品种和负责药品注册的部门,所以需要注 册、生产、质检、仓储等多部门综合参与现场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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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抽样人员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 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
建议原料药每批样品均分为至少三个小包装,以 便于药检所检验时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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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完成现场检查后,核查组组长组织对检查结果进 行讨论汇总,形成检查结果,撰写检查报告、记 录等材料。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现场检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形成综合评定结论, 经全体人员签名后按照要求将检查报告及相关资 料报送派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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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料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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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主要针对真实性、一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不 评判申报资料的科学性
实地确证生产情况及条件,对生产过程以及原始 记录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核定的/ 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则通过检查
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 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 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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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2008年5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 ,制定了《药品注 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包括两个附件:《药品 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和《药品注 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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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
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 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 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对新药、仿制药、补充申请等的生产现场检查做了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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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新药生产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 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 出现场检查申请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 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 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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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补充申请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
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 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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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新药、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新药、
生物制品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 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 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提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 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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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
定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补充申请,凡生产工艺 未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 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并连 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后,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组织对样品批 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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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填写《药品补充申
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将 申报资料报送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 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 个月内向受理其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 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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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生
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根据国家局药审中心核定 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 现场检查 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 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将 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 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
五个要素 机构与人员 厂房与设施、设备 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样品批量生产过程 质量控制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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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四个基本要素 有明确岗位职责的、经过适当培训的合格人员组
成的组织机构 符合质量标准的原辅料、包装材料 合适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系统的管理和工艺文件,如工艺规程、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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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 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 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同时抽取样品送 药检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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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核查。有因核 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
根据生产安排情况,核查组需要多次进入生产车 间,对关键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对生产过程是否 符合真实性、是否符合GMP的要求进行检查,如中 间体的合成、精制、干燥、包装等
其他需要检查的还包括:原辅料和成品仓库、质 检、研发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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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核查组在结束检查前需要对样品进行抽样并封存, 由申报单位自行送药检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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