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制度建设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制度建设问题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多种方式、方法和路径。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种路径中,制度建设是根本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理想变成现实及其实现的程度,取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能否成为制度的价值基础、价值目标和价值尺度。深入理解和把握制度建设路径的重要作用,对于探索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制度建设
一、制度与核心价值观的辩证关系
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共同体全体成员在长期的交往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共识,是社会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和精神精髓。制度与核心价值观有着深刻的内在关系,它们是相互构成的,同时,作为两种不同的存在,它们又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制度是社会价值共识的载体,是社会共同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规范化的体现。制度不是单个人的创造物,而“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制度是在社会交往和互动中形成和发展的,是社会价值观达成群体共识的结果。从制度的创制来看,制度是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指导下建立的,制度本身必然蕴涵着社会的价值规范,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伦理精神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作为社会规范体系实际上是实现特定价值的规范体系,一个社会坚持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就会有相应的规范体系来保障其实现。例如,现代社会构建是以现代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为基础的。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与“神授”或强权决定的古代社会制度不同,现代社会制度是平等主体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程序上,制度是基于所有作为公民的个人达成的契约而建立起来的,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基于同意。内容上,这样的契约过程事实上是现代人所珍视的价值如何具体实现达成共识的过程。不同层级的制度相关的社会成员数量不同,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制度必然蕴含着这个社会在最广泛基础上的价值共识,即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二、制度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根本路径是制度建设。离开制度这一路径去探寻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道路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个国家和社会是否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取决于社会成员对社会制度的认同及认同程度,确切地說,是对制度能否蕴含、体现和实现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的肯定及认可程度。我国现阶段已经形成了比较明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范畴,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既是我国在吸取人类发展史上优秀思想基础上的理论探索成果,更是全国人民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三个倡导”提出的这些价值理念为制度建设确定了内容、目标和评价标准。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的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规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首要任务。制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从理念、理想转化为现实的媒介,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和支撑。价值理念,离开了制度,就只能停留在观念形式,无法转化为现实的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有赖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创新。
(二)加强制度有效性的监督体系建设
制度建设不仅包括制度的设计、安排、规范,其重要组成部分还包括如何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再好的制度规范,如果没有被尽可能多的人严格遵守,也就无法达到制度的目的。制度就会处于达不到预期效果的低效状态,甚至是形同虚设的无效状态。从制度对人的行动的规约性质上看,遵守制度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遵守制度的行为动机和激励来自个体的内在规范,而不是靠制度的强制力。如果个体自我认同的价值与制度蕴含和维护的价值一致,那么个体遵守制度的行为就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这种情况是制度运行最理想的状态,个体遵守制度的行为持久而稳定,较少会受到环境变化的影响;另一类是:对制度的遵守动机是制度的惩罚和奖励,靠的是制度的外在规约力量。这种情况下,制度的维系取决于个体对他人遵守制度行为的预期,尤其是对执法人员行为的预期。
三、要遵循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演化规律
(一)制度的理性建构与尊重制度自然演进的规律相统一
关于制度的变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把制度看作是有限理性的人们之间无意识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制度是人类无意识、自发形成的,反对社会制度是人有意识设计的。哈耶克认为,“在适当环境中产生的这种全面的行为秩序,是受某些规则支配的许多个体行为共同造成的,然而这种行为秩序的产生,却不是个体行为自觉的目的,因为个体全然不知道这种全面的秩序”。这种观点过于强调制度产生之后超越于个人的相对独立性,而否认了制度的人为和为人属性,否认了人们在制度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主观目的和理性选择、设计、完善的作用。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任何制度都是人创造和建构的结果,而且人会根据自己的价值理念对制度不断进行变更、调整、重构。“不仅制度的结构包含有重要的人格决定,而且即使是最好的制度……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这种观点认为制度是由有远见的人们为了某种目的创造出来。这两种观点都只强调了人的活动的一个方面,事实上,人的活动是能动性和受制性的统一。
(二)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在制度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制度的创造者和实践者。保障人民群众是制度建设的主体对于制度的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的设立如果缺少人民群众的参与建设,往往
会脱离实际,得不到群众支持,用强制力量建立和维持的制度是难以持久的。在制度建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制度制定过程中,通过相应程序确保人民群众对制度建设的决定权。在制度的运行和实施中,确保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