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以下简称“设备入网”),保障在网运行专业设备质量,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含援外台网、地震预警台网和地震烈度速报台网)使用的地震计、加速度计、数据采集器、烈度仪等专业设备(以下简称“测震设备”)均遵循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是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功能需求书》和《测试评估方案》;

(二)协调有关部门颁行测震设备技术标准;

(三)审定检测平台技术要求;

(四)审定和发布测震设备比测基地建设规划;

(五)审定测震设备检测技术平台资质;

(六)审定测震设备运行质量追踪报告;

(七)审定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测震设备型号目录;

(八)协调有关部门设立测震设备研发专项。

第四条中国地震局地震观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E-研究院”)是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编写测震设备《功能需求书》和《测试评估方案》;

(二)编写测震设备技术指标体系及检测平台技术要求;

(三)编写测震设备比测基地发展规划;

(四)审核测震设备检测报告,编写评价报告并向中国地

震台网中心反馈。

第五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是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的具体业务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布《功能需求书》和《测试评估方案》;

(二)发布测震设备检测技术平台技术要求;

(三)遴选测震设备检测技术平台,报监测预报司审定后

发布;

(四)接收测震设备生产商或代理机构提交的测试申请;

(五)视具体情况组织测震设备检测与比测;

(六)根据E-研究院反馈的评价报告,编制符合技术规程

要求的测震设备型号目录,经监测预报司核准后发布;

(七)组织区域地震仪器维修中心和测震设备使用方编制

在网测震设备运行质量追踪报告,经E-研究院审定后

发布。

第六条各专业设备检测技术实验室(含比测基地)是测

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管理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完善自身基础设施和技术系统;

(二)配合E-研究院编制测震设备评价指标和检测方法;

(三)承担测震设备检测任务(含比测);

(四)提交测震设备检测报告(含比测)。

第七条区域地震仪器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片区中心”)是测震设备维修维护的专门机构,依据《地震台网区域仪器维修中心管理办法》开展具体活动。其在本办法中还涉及的职责包括:

(一)提出所辖区域测震设备需求;

(二)组织所辖区域各单位完成测震设备质量追踪报告,

形成本区域总报告;

(三)协助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相关单位开展测震设备台

站测试与比测工作;

(四)协助所辖区域内相关单位开展比测基地建设。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中国地震局下属各直属单位为测震设备的用户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本单位测震设备需求;

(二)积极配合片区中心开展测震设备质量追踪;

(三)遴选和申报辖区内比测基地建设,维护本区域内比

测基地正常运转;

(四)具体承担测震设备台站测试与比测工作。

第三章.检测机构

第九条检测机构包括振动台检测实验室、电子检测实验室、电磁检测实验室、环境适应性检测实验室和比测基地等。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认证的检测平台,对测震设备的一项或多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未获得认证的检测平台须经过监测预报司审核或定期复核确认,并由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向社会公告以后,方可开展测震设备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测震台网专业设备入网检测技术规程》(附件1-1)对送检设备进行检测或比测。

第十二条测震设备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送检方承担。

第四章.设备入网

第十三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不定期向社会公告测震设备的《功能需求书》和《测试评估方案》,对测震设备的技术指标、功能需求以及设备质量检测方法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送检方应在测震设备检测之前,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备案。送检方应提供的备案材料清单参见附件1-2。

第十五条经过备案的送检方可自行选择检测结构送检,并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检测报告;也可参加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组织的统一测试。

第十六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应向E-研究院提交检测报告,或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送检方提交样机,进行二次检测。

第十七条检测报告经E-研究院审核合格并经监测预报司审定后,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应将该型号测震设备纳入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测震设备型号目录,并在下一次公告时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测震台网采购的专业设备型号,应在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年度测震设备型号目录中。

第十九条检测报告及其审定结论有效期为5年。起算日期以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准。

第五章.质量跟踪

第二十条测震设备用户单位按年度对在网使用的各类型号测震设备的稳定性、兼容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运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用户报告)报送所属片区中心。

第二十一条片区中心基于辖区内测震设备用户报告开展质量跟踪,对普遍性问题进行重点分析,按年度产出各类型号测震设备的质量跟踪报告,报送至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第二十二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应对各片区中心提交的质量追踪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对普遍性问题进行复核,按年度编制全国测震设备质量跟踪报告,报送至监测预报司。

第二十三条对问题严重且具有普遍性的测震设备型号,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应在全国测震设备质量追踪报告中提出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