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出口退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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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申报的操作流程

出口退税申报的操作流程
05退税申报后作单证备案
申报出口退税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单证备案,最新需要备案的资料如下: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 口的购货合同等);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 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 ,
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适用范围。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 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格优势。 但要知道一点,并不是所有货物出口了就能进行退税,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02 申报出口退税 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 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办理了退免税备案。 (2)出口的货物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不是免税或者征税的产品。 (3)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并已结关,有报关单的相关电子 (4)已在财务上做了销售。 (5)已成收汇(可以先退税后收汇,个别企业先收汇才能退税)。 (6)出口单证齐全。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浅析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

浅析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

浅析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作者:池晓萍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24期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加快,我市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其成长带来了深远影响.目前,我市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业务的内控管理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给企业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影响.本文首先介绍了外贸企业的类型、出口退税政策业务的内涵,随后介绍了四种特殊情形下外贸企业可理出口退税,利用出口退税政策来支持和推动外贸企业发展角度谈点认识,有利于降低外贸企业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分为四种类型(一)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退税货物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所以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

(二)自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国家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还国内采购环节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或退税部分转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

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

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即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三)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款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配增值税(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解读财税[2012]39号精编版

解读财税[2012]39号精编版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退税手续简化企业负担减轻浏览次数:39 发表时间:2012-7-2 14:57: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文件对纳税人有3大利好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体现出3项利好。

打破旧规,利于发展。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归并清理,利于操作。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

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退税认定管理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方仅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资格认定手续:(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业务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及时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融资租赁出租方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申报、审核管理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调整后的政策变化与实务操作

出口退税申报调整后的政策变化与实务操作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细化与调整,特别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申报方面,平衡了税收政策与会计规定在申报退(免)税上存在的差异,放开特殊情况下退(免)税申报逾期的处理,更加贴近于出口企业的实际操作,并规定除《12号公告》中明确有执行时间的条款外,其他条款自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细节发生哪些变化一是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12号公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同时,停止执行与之冲突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中,关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申报的规定,即“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从上述停止执行的两项条款看,出口企业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当月出口货物劳务发生时确认外销收入,则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期内是无法进行纳税与退(免)税申报的,这样,如跨月或跨年确认外销收入就会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发生冲突,并受到税收处罚。

即:“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出口退(免)税资格怎么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怎么认定

出⼝退(免)税资格怎么认定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对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做出进⼀步的规定,公告全⽂如下:为准确执⾏出⼝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出⼝退(免)税资格认定(⼀)出⼝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数据。

(⼆)出⼝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货物退(免)税。

原执⾏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出⼝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转内销证明》。

原执⾏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出⼝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企业申请注销出⼝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国税函 [2007]1150 号)外贸企 业在2008年 1月 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2]39 号,以下简称通知 ) ,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 ) 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 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号,以下简称公告 ),新规定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 报 新管理办法内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将适用退 (免) 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旧政策规定自 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国税发 [2005]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 销售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 值税、消费税。

出 口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单证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收齐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申报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 次月起至次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向退税部门 上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文号

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文号

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文号
摘要:
一、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概述
二、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
三、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影响
正文:
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在二手车出口过程中,对于一些特定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给予出口企业一定的退税优惠。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二手车出口,促进国内二手车市场的发展。

一、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概述
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起源于2009年,当时我国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刺激外贸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的出口退税政策。

在这些政策中,就包括了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于企业出口的二手车,可以退还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退税范围:企业出口的二手车。

2.退税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

3.退税比例:根据车辆的类型和年限,退税比例不同。

一般来说,退税比例在5%至10%之间。

4.申请退税的企业条件:必须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并且具备二手车出口资格。

三、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影响
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于国内二手车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政策的出台刺激了二手车出口的增长,为我国的二手车市场开拓了新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降低二手车的价格,提高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从而进一步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发展。

总的来说,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是一项旨在刺激二手车出口、促进国内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1、财税39号文件 (1)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停权期间出口的货物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未核销或审核不通过的卷烟 (7)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出口货物 2、24号公告 第十一条第七项: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免税、免 税、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须申报纳税 3、12号公告 第五条第九项15种情况:细化了虚假备案单证和内容不实 4、30号公告 第八条收汇凭证冒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虚假的 5、61号公告 第四条第二款申报凭证无信息或凭证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未在退 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 报表》及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且在免税期限未申报免税的。
E、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本条范围:仅指制作和发行服务 ,不包括播映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 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本条中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即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 服务” 本条范围: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 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 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 的业务活动执行。 本条中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研发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 有交集;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 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有交集。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浅析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

浅析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

凡 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处 购进 持 普通 发 票 特 准 退 税 的 抽 纱 、工 艺 品 等
1 2类 出 口货 物 , 同样 实 行 销 售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入 免 税 , 并 退 还 出 口货 物 进 项 税 额 的 办法 。 由 于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使 用 的 是 普 通发 票 , 其 销 售 额 和 应 纳税 额 没 有 单独 计 价 , 小 规 模 纳税 人 应 纳 的 增 值 税 也 是 价 外 计 征 的 . 所 以 必须 将 合 并定 价 的 销 售 额 先换 算 为 不 含增 值 税 的 价 格 ,然 后 据 以计 算 出 口货 物 退 税 。凡 从 小 规模 纳 税 人 处 购进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出 口货 物 , 应 退 税 额= 普 通 发 票 所列 含 增 值 税 的销 售 金 额 ÷ ( 1 +
征 收率 ) × 征 收率 。
( 二) 自营 出 口业 务 的 外 贸企 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失控增值税专用 发票处理 的批复) 2 0 o 8 ( 6 0 7 )
号规 定, 对 于认证 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的专用发票 。 在申 报 出 口退 税 时 , 如 果 销 售 方 已 申报 并 缴 纳 税 款 的 , 应 该 由销 售 方 主 管 税
物 销 售 成 本 对 外 贸 企 业 出 口货 物 计算 办 理退 税 的计 税 依 据 . 是以出 臼
“ 税务机关操作 问题 或技术问题 ” , 符合税法规定 抵. 扣条件 的, 允许其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发 票 , 可 以用 于 申报 出 口退 税 。
( ∞) 逾 期 抵 扣 增 值 专 用 发 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字体:【大】【中】【小】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8月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8月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9)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
一是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免税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店零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退税的规定,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二是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的申报期限(单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也相应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三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征税申报期限分别延长至2012年7月、8月、9月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在是,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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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10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重要要求
关于退税率的重点提醒 ★兼营不同税率的处理: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
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常识啦,都是这样规定的
★退税率发生调整,执行起始时间的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
务;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劳务
3、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 4、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
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除另有规定外,其 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为准。------以前直接规定退税率,现在以适用税率为主
务档案。 15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电子口岸
16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
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需填写各种表格,此处不赘述,只简单介绍需要 提供的重要原始凭证类: 1、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税务机关存根联) 2、外贸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如果有的话,呵呵)
《201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国税函[2012]34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 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3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简述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简述
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 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5
未明确内容
但公告和文件仍有部分内容未明确: 1、出口函调管理办法未整合;---与维联退税密切相关,后面 有专门介绍! 2、未明确外贸企业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供货企业购货出 口是否可退税; 3、没有整合明确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涉及的相关出口退税管理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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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基本概念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含义---范围增加“劳务”,概念更加完整,便于日后相
关业务的衔接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退还或免 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劳务 实行零税率。---为增强本国产品竞争力的国际通用做法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基本规定 1、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企业划分: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企业 2、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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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基本概念
5、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外贸企业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 额作为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以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对于生产企业来讲,计税依据与实际退税额并无直接关联关系,绝非简单的用计税依据乘以
退税率,在实际业务中很多人存在误解,有必要强调“出口退税简单说就是另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 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出口竞争力,因此退的永远是前面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简介---申报数据调整
申报数据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 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 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 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 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4号公告第四条第(五)项)
6、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计算办法: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简单概括“免本环节、抵内销、退税” ★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简单概括“免本环节、退税”
因此:外贸企业内外销分开核算、生产企业内外销不分开核算。(举个例子:如果我司隆超买 了1吨钢材,就要区分多少用于外销多少用于内销,那岂不累死?但我司维联就非常清楚,本次下给 隆超的单是出口某某客户还是内销某某客户) 实际计算上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是非常复杂的,行内人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此处不赘述,只作原 理性介绍,让大家明白原理即可,呵呵,否则讲的人晕头,听的人雾水啊
3、结合我司情况,全面介 绍关于出口退税的综合 同时,以往的出口退 知识(业务部门注意事 税(增值税、消费税)政 项、财务部门注意要 策文件众多混乱无系统性, 点);并重点补充关于 本次也是通过39号文和24 函调的内容(与维联退 号公告对出口退税政策进 税密切相关) 行系统清理和规范。
2
出口退税新政策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申报退(免)税,现修改为当月出口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收齐单证。
四、取消小型出口企业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退税
审核期满后才能办理退税的规定。
12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进料加工
关于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料件申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24号公告附件11)、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24号公告附件12)。 ---业 务人员注意及时提交资料、财务人员注意及时办理申报 ★手册核销: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 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 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24号公告附件1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 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 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业务人员注意及时提交资料、财务人员注 意及时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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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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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重要要求
申报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 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因为出口日期为申报必 填项,而无论是①取得报关单原件(底单上无准确的出口日期)还是②在电子口岸查询准确的 出口日期,这两种方式都很难保证该时间要求,唯有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催单和查询共同努力 啦!!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 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PS:取消了延期申报: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函〔2007〕1150号 等文已作废
11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进料加工
关于进料加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 核销: ★手册登记: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 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24号公告附 件9),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业务人员注意及时提交资料、财务人员注意及时办理申报 ★手册变更: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 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 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 登记变更申请表》(见24号公告附件10),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 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业务人员注意及时提 交资料、财务人员注意及时办理申报
14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单证备案
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 (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 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 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 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 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 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 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 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 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 证管理。 (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项) ---注意:虽然本次减少了单证本案种类,但我司要求仍不 变,即业务所涉及全部资料都备案,单证备案即我司的业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 为准。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 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高价值原材料: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
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 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第(二)项第6目)-----看起来好长,举个例子很简单:
一、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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