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流程
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流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结案流程,确保案件顺利结案。
合同范围2.1 本合同涉及的执行案件包括但不限于:2.1.1 确定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2.1.2 处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查找、查封、扣押、拍卖等相关事项。
2.1.3 结案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及程序的准备和提交。
主要流程3.1 执行案件结案的主要流程包括:3.1.1 案件执行申请:甲方根据判决或裁定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执行文书。
3.1.2 财产调查:乙方负责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1.3 财产处置:乙方在法院许可下,进行财产的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以实现执行目的。
3.1.4 结案申请:在财产处置完成后,甲方向法院申请结案,并提供结案所需的所有文书和证明材料。
3.1.5 法院审查:法院对提交的结案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执行情况,决定是否结案。
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应按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执行申请及相关文书,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1.2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财产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1.3 甲方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并处理结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进行财产调查,并提供准确的财产状况报告。
4.2.2 乙方应在法院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财产的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
4.2.3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结案申请,及时提交财产处置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费用及支付方式5.1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调查费用、财产处置费用、法律文书费用等。
5.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支付金额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法条是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
下面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条。
一、案件受理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5日内,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事先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被申请人无权拒绝。
三、裁定的执行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可以由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得拒绝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预计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强制执行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参加拍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赛,可以责令参加或者追加罚款。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协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法院可以依法为其送达。
六、异议申请与复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了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监督和追究责任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度,确保裁判尽快、终局执行。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引言: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判决、裁定确定法律关系义务后,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行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行以及法律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一、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意义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案件中,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和权益,通过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
其适用于执行判决、裁定等内容的民事案件,旨在保障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执行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通过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减少道德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二、执行程序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1. 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执行民事案件的法院。
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由执行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法院应当确保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2. 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
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提出申请、提供证据、参与庭审、请求执行等权利。
同时,申请人也应履行协助执行、提供证据、承担费用等义务。
3.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听证、提出抗辩、提出异议等权利。
同时,被执行人也应履行配合执行、提供财产信息、履行举证等义务。
三、执行程序的具体流程1. 执行申请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包括执行申请书、判决、裁定等相关材料。
2. 财产保全若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或难以执行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查封财产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3. 送达与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申请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要求。
民诉法关于执行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司法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也有相应的规定。
下面就《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进行总结:一、执行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范围包括判决、裁定中确定的支付金钱、履行义务、转移、变更或解除财产关系等。
二、执行程序1. 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判决和裁定。
申请书需要明确申请执行的内容、理由和请求,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
2. 确认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迅速予以受理,并作出是否同意执行的决定。
如果同意执行,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
3. 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是执行判决和裁定的法律依据,它明确了当事人的执行义务和期限,以及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4. 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财产等。
5. 强制执行的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一些特殊的财产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不可执行财产。
三、执行的效力和期限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执行判决和裁定是强制实施的依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2. 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对于支付金钱的案件,法院一般规定履行期限为法定期限的一半;对于履行具体行为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合理的期限。
四、执行异议和复议1. 异议申请当事人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2. 财产异议当事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归属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异议申请,要求中止执行。
3. 上级法院审查当事人对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的效力和期限,以及对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 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 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裁定
调解书
04
05
06
行政处罚 决定书
仲裁裁决
公正债权 文书
执行程序价值取向
1
效率优先
尽快实现债权, 维护法律与司 法尊严
2
控制成本
减少申请人成 本、控制司法 资源耗费
3
保障基本权利
禁止人身实施 惩罚,贬损人 格, 强 迫 劳务 抵债。
执行程序基本原则
1 执行有据原则 合理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2
执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 执行债务人;
执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 业的法人为执行债务人;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 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 强制执行的。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损害公 共利益
超越仲裁协议
范围
01
03
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The biggest reason for a person's failure is that he lacks 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his own abilities, and even thinksthat he is bound to fail.(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关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的规定,也有最高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法》具体使用的司法解释,并且规定了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后,执行程序该如何进行等等。
实际上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
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一)启动的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益相结合
案例(案情 )
甲化工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孙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 向其支付20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孙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 库存的化工产品。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乙涂料厂 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10万元的调解书,丙化学制剂厂持其 他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产生执行效力的9万元支付令,田某 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孙某向其交付5000桶涂料的生效判决书, 以及蔡某持一孙某亲笔书写的“借蔡某3万元钱”的借条申 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上述人员参与分配?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 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涉及的纠纷一般都与民事有关,车子碰撞虽然与刑事关联较大,但也涉及了民事赔偿方面的处理。
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更是被广泛应用,因为纠纷的处理和赔偿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可见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之大。
下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执行方面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一、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发⽣民事诉讼之后就会依照法律的程序进⾏执⾏审判,这是⼤家都知道的,但是民事诉讼是有⼀定的程序规定的,我们在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就应该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这是我们应该要知道的。
那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执⾏开始⽅式《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执⾏措施《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执⾏中⽌《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四、执⾏终结《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申请⼈撤销申请的;(⼆)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遗产可供执⾏,⼜⽆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的公民因⽣活困难⽆⼒偿还借款,⽆收⼊来源,⼜丧失劳动能⼒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
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执行难是《民事诉讼法》自实行以来就一直面临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法院审理案件的逐年增加,执行难问题也愈演愈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以解决现阶段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下面就由365律师小编带您了解一下“▲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一)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屜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直接移交执行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具有给付或者履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包括先予执行的抚恤金、医疗费用等);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査,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执行问题规定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名誉权问题解答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详解」关于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问题规定都作了大量的规定;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1人民法院包括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他财产可以执行;3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4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注意:1查封、扣押财产时的具体程序;2拍卖、变卖需钱物两清;5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6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7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执行;8对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9对股票的执行;即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需注意:不得将股票的发行者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10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注意几点::1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后果;11执行竞合问题;即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注意几点::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注意:既不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也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12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相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有以下几点区别::1债权不同;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则不受限制;2未实现债权的结果不同;参与分配后未实现的债权仍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未免除;而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无法实现,因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已免除;13对拒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的执行;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4、95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问题;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详解」该部分内容是关于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具体规定;掌握以下两点:1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2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8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
民事诉讼执行规定是什么?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执行规定是什么?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民事诉讼是法院立案审理案件最多的一种案件类型,尤其是在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变化使得民事立案更加容易,因此更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很好的现象,但是很多案件在判决结束后难以执行,下面为大家介绍民事诉讼执行规定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具体执行规定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由行政机关或人民 由人民法院进行, 法院进行,执行依 不 执行依据包括法 据包括法院的行政 院裁判文书、仲 判决书、裁定书, 同 裁裁决书和公证 以及行政机关制作 债权文书 的行政决定书、命 令书等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标的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进行的分类:
民事执行
财产执行
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有财 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
人身执行
以人的身体或债务人的自 由权为执行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标的
(二)财产执行的标的 1.有体物 (1)土地使用权 (2)房屋 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室、仓库、停车场、 桥梁、水坝、水塔、烟囱等。 (3)林木 (4)船舶和航空器 (5)机动车辆 (6)有价证券、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内容 1.执行合法原则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3.执行适度原则 4.执行及时原则 5.执行穷尽原则 6.执行检查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环节,主要用于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执行程序的定义、特点及程序流程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进行探讨。
一、执行程序的定义与特点执行程序是指当事人请求或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强制执行的过程。
执行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1. 强制性:执行程序追求的是对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并通过强制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制约性:执行程序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 民事性:执行程序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对涉及合同、债权债务、侵权等民事关系的纠纷进行执行。
二、执行程序的程序流程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执行、受理与审查、裁定与通知、财产保全、变卖与拍卖、强制执行等环节。
1. 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与审查: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强制执行的条件。
3. 裁定与通知: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裁定执行或者裁定不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4. 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
5. 变卖与拍卖: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变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
6. 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查封、扣押、拘传等措施,以达到执行的目的。
三、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情况与救济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执行程序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如下内容:1. 拒不执行救济措施:对于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 无财产可供执行救济措施:当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执行方案
民事诉讼执行方案
一、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标的超过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的最小额度规定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一
般分为申请执行、立案、财产保全、执行审查、执行、结案流程。
二、申请执行
当判决裁定生效或者调解书确认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判决文书或者调解书的文号和日期;
2.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3.执行标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有关证据材料。
三、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是否立案的决定。
如受理并立案后,人民法院
将开展财产保全程序。
四、财产保全
有必要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保全被执行人
的财产,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五、执行审查
执行审查主要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行审查
包括执行回避、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环节,是对执行程序中的环节
进行监督的程序。
六、执行
经过执行审查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并
对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通报。
七、结案
当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执行义务或者执行不可能后,执行法院应当
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结案,执行程序至此结束。
以上为民事诉讼执行方案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需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不履⾏或拒绝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当事⼈在法定的执⾏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程序的叫申请执⾏,关于申请执⾏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申请执⾏期限是指法律⽂书⽣效以后,义务⼈不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依法享有的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的时间期限。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期限归属于诉讼时效,⽽明确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期限的不可改变的除斥期间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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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厂不履行购销合同,给东方厂造成了经济损 失,东方厂起诉至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 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长城厂赔偿东 方厂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共12万元。长城厂 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 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赔偿损失过多,改判长 城厂赔偿东方厂经济损失9万元。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长城厂拒不履行 赔偿义务。东方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东方厂应向东城区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 后,又告诉东方厂向被申请人(长城厂)住所地 乙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问题】本案判决应由哪个法院执行?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合法原则 (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四)执行及时原则 (五)执行穷尽原则
第二节 执行主体和执行参与人
一、执行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执行主体,是指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 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 执行活动是在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的 参加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 是执行主体。此外,民事执行活动还需 要执行参与人的协助。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质言之,就是法院判决、裁 定、仲裁裁决等具有给付性质的执行根 据上所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有权要求执行机关运用强制力,强制债 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民事权利的人, 是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的人,是债务 人。
三、执行参与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 以外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包 括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被申请执 行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一节 民事执行的概念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 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 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 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 权利的活动。
二、民事执行的分类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四)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 (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第三节 执行标的
一、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 有体物 无形财产权 二、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 人的身体 人的自由
第四节 执行根据
一、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 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 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
二、执行根据的种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民 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刑事 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等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 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 书
习题2 东公司诉南公司和北公司不履行合同一 案由某法院一审终结,判决生效后,经 东公司申请,交付执行。而在此时,南 公司和北公司合并为中公司,原公司被 依法注销。此时谁是本案被执行人? ( ) A.南公司 B.北公司 C.中公司 D.南公司和北公司
习题3
江苏省A市B区人民法院委托贵州省C市D区 人民法院执行某一民事案件,但受委托法 院接到委托函件后一个月仍迟迟未执行, 此时A市B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哪一级法院 指令C市D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 ) A.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贵州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 D.江苏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
习题1 吴某诉其5个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一 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法院判令吴某5 个子女承担赡养老人义务,每人每月给 付老人生活费10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 人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 制执行。正在此时,吴某去世。法院应 如何处理本案?( ) A.裁定中止执行 B.裁定终结执行 C.继续执行 D.裁定执行回转
习题4
2001年7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仁公司诉中芳 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中芳公 司赔偿中仁公司损失26万元,后委托另市人民法 院执行,另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合同无效, 判决错误,另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应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B.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C.可以暂缓执行,同时函告某市人民法院,由其 作出裁定 D.应当提请共同上级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