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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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函57号

冀政办函57号

二 00 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 项) 《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民政部门(3 项) 1老年优待证工本费 2骨灰安放证工本费 3火化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2 项) 1农作物种子管理费 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 人防部门(2 项) 1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 2人防工程建设费 人事部门(2 项) 1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 2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 卫生部门(3 项) 1医学鉴定收费 2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 3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 建设部门(1 项)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广电部门(1 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知识产权部门(1 项) 专利纠纷调处费 测绘部门(1 项) 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 发展和改革部门(1 项) 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50 项) 公安部门(3 项) 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2暂住证卡工本费 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2 项)
2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
பைடு நூலக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 项)
《生育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5 项)
1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2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
教育部门(7 项)
1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37 项)
物价部门(1 项)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
新闻出版部门(1 项)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制部门(2 项)
1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2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20
•【字号】苏政发〔2015〕119号
•【施行日期】2015.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
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5〕1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暂停征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对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标准执行。

取消和暂停征收以上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0 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 91 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 9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 93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 94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 95 收费票据工本费 9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97 珠算技术鉴定费 9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费 99 转业军官培训费 100 就业训练费 101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102 铁路货场有偿使用费 103 公路占用补偿费 104 《航行签证簿》工本费 105 《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 106 济南市狼猫山水库堤坝养护费
65 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 66 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 福 建 江 西 67 侨胞土葬管理费 68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69 测量标志维护费 70 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1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 72 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3 警犬DNA鉴定费 74 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 75 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 76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 77 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 78 节目复制工本费 79 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80 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 81 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 82 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83 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收费 84 投资评审费 85 证照费
鲁价费发[2005]106号 鲁财综[2006]5号、鲁价费发[2006]251号 鲁政办发[1999]6号、鲁信办字[1999]15 号、鲁价费发[2000]44号 鲁财综[2007]37号、鲁财综[2008]83号 鲁财综[2006]35号、鲁价费发[2006]145 号 鲁财综[2008]74号、鲁价费发[2010]207 号 鲁价费发[2002]246号 鲁价涉字[1994]68号、鲁价费发 [2002]247号 鲁价费发[2010]208号 鲁财综[2007]6号、鲁价费发[2007]171号 鲁价涉发[1995]124号 鲁财综[2006]1号、鲁价费发[2006]74号 、鲁财综[2011]74号 鲁政字[2007]184号 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 [2010]177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财综[2007]36号、鲁价费发[2007]207 号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鲁财综[2008]8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同时,对不履行行政职能、未发生征收额或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均不得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对将取消的74项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四、要认真落实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到物价、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对各级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 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 12月 23日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5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 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 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 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 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 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7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年4月1日起,多达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涉企),等等。

同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

这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下面是啦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3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根据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

通知要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41项收费将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发改委23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也就是说,以后这41项收费就不用再交了。

在这41项收费中,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

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清真食品认证费、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认证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等。

减负降费举措接连出台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两会之后,一系列新的减负降费的举措接连出台,目标直指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8]6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3
【实施日期】2008.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8〕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转变我省经济发展方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减少的收入和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消化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一、取消项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大政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大政发[2009]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8] 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 [2008] 44号)精神,按照国家规范政府职能和建设公共财政的有关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国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全市继续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除国家、省政府以及上级政府授权市政府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和开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经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对市政府决定保留的6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执收部门必须依法治费,加强征管。

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本次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发生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的收费,要按照原规定足额收缴,并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所属的部分依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保障工作经费的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纳入其主管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对不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妥善处理,在此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冀政办函[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和停止征收以及需进行规范的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2008年10月1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物价部门(1项)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新闻出版部门(1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法制部门(2项)1行政执法证工本费2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公安部门(2项)1微机办理户籍收费(手续费、查询服务费)2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项)《生育证》工本费交通部门(5项)1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2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教育部门(7项)1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2报到证补发手续费3中师毕业生学历提高班培养费4成人中专高考免试生报名费5成人专科二学历招生费6学历文凭认定考试报名考务费7教学仪器站损耗运杂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民政部门(3项)1老年优待证工本费2骨灰安放证工本费3火化证工本费农业部门(2项)1农作物种子管理费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人防部门(2项)1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2人防工程建设费人事部门(2项)1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2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卫生部门(3项)1医学鉴定收费2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3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建设部门(1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广电部门(1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知识产权部门(1项)专利纠纷调处费测绘部门(1项)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发展和改革部门(1项)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0项)公安部门(3项)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2暂住证卡工本费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2项)1社会团体登记费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财政部门(3项)1珠算证书工本费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人事部门(1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4项)1劳动合同鉴证费2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水利部门(1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项)1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4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部门(4项)1疫情处理费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4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机构编制部门(1项)事业单位登记费税务部门(地税)(1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项)1集贸市场管理费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含临时经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项)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收费2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收费3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收费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收费5计量授权证书收费6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收费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收费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收费统计部门(1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林业部门(3项)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林权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项)1已生产药品登记费2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3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4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5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建设部门(4项)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4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已收取污水处理费的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国土资源部门(2项)1地质档案资料使用费2土地证书工本费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计量收费降低30%建设部门(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石家庄、邢台、廊坊、沧州)降低50%税务部门(地税)(1项)普通发票运杂、损耗费降低23%公安部门(1项)驾驶员考试收费降低30%铁道部门(1项)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收费降低30%卫生部门(2项)1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降低25%2临床检验质控成本费降低5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项)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降低50%国土资源部门(1项)征地管理费降低50%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卫生部门(1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红十字会(1项)卫生救护培训费财政部门(1项)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粮食部门(1项)信息咨询服务费农业部门(1项)农机服务费建设部门(1项)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费环境保护部门(1项)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文物部门(1项)文物鉴定费规范收费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教育部门(2项)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2教育干部培训收费人事部门(1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项)企业流动人员档案保存管理费。

财税2014 101

财税2014 101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014-12-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1)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2)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相关政策——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问国税函[2012]6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明年起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明年起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通知》 出, 指 为加快灾 区恢复重建步伐, 尽快恢 节 , 但一些重要领域如资源和环境领域的价格改革 、
复正常生产生活条件 ,当前要毫不放松地继续推进 公用事业 、公益性服务领域和垄断行业 的价格改革 对 E支援工作 。各支援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 还明显滞后 , 的改革才 刚刚破题。 1 有 从价格改革看 , 组织协调 , 把加快对 口支援工作的措施落到实处 。 要 今后我 国将加快推进垄断行业价格改革 ,强化成本
5 9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将 限制垄 断行业 的高福利高成本 来源
I月 1 1 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刊发了价格司司长曹
长庆‘ 结改革开放3 年经验 , 一 步 深 化 价 格 改 革 ” 总 0 进
国家发 改委 : 加快 汶川地震灾 后重 建对 口支援工作
工作 , 国家发改委近 日发 出了《 关于加快汶川地震恢 复重建对 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

. 10 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管理类收 费、 证照类收费 、 鉴定类收费 、 教育类

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涉及教育 、 劳动就业 、 人才流 动、 执业资格 、 工程建设 、 贸出口、 外 药品生产 、 家禽 养殖 、 农业生产等多个 e , 总的减免金额约 10  ̄ 。 94
进一步发挥 对 1支援优势 , : 1 支援 省( ) 市 要参与 和协 约束 , 严格限制垄 断行业 的高福利、 高成本、 高价格。
助受援县( 、 ) 市 区 做好实施规划编制 , 提升实施规划 曹长庆表示 ,今后将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
的质量水平和可操作性。要求各支援省市尽快制定 预 ,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津财综〔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7〕99号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4号),现就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停征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园林绿地)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住宅气源发展费。

四、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五、涉及取消或停征收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对以前年度欠缴或多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上缴国库或及时清退。

六、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8月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鲁政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鲁政发[2002]26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坚决制止“三乱”,省政府决定取消、合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部分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并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收费项目98项。

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一律不得再收费。

各级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合并收费项目43项。

收费项目合并后,执收部门要按合并后的收费项目执行,原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5项。

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纳入《山东省定价目录》,其资金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五、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凡未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2003年2月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置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置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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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我省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8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公安部门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环境保护部门
2.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房屋转让手续费
4.白蚁防治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测绘部门
5.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6.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2项)
国土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
1日起已停征)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交通部门
3.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4.船舶登记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卫生计生部门
5.卫生检测费
6.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农业部门
8.农作物委托检验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9.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10.农药登记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畜牧部门
1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1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13.兽药委托检验费
海洋渔业部门
1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6.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
1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
19.药品检验费
20.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21.中药品种保护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
测绘部门
22.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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