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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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铭普实业有限公司

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本规范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规定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术语解释

(一)坠落高度基准面

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三)吊绳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四)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五)锚固点

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六)安全绳

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七)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八)缓冲器

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九)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十)临边

屋顶、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第一章职责

第一节部门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行政课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行政课

(一)负责监督作业单位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有权终止作业;

(三)确保作业现场环境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八条作业单位

(一)负责组织高处作业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风险削减措施;

(二)负责落实风险削减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节人员职责

第九条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参加高处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高处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四)负责及时纠正作业现场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作业批准人

(一)审查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

(二)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

(一)持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未落实不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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