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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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铭普实业有限公司
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本规范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规定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术语解释
(一)坠落高度基准面
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三)吊绳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四)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五)锚固点
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六)安全绳
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七)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八)缓冲器
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九)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十)临边
屋顶、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第一章职责
第一节部门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行政课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行政课
(一)负责监督作业单位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有权终止作业;
(三)确保作业现场环境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八条作业单位
(一)负责组织高处作业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风险削减措施;
(二)负责落实风险削减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节人员职责
第九条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参加高处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高处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四)负责及时纠正作业现场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作业批准人
(一)审查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
(二)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
(一)持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未落实不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