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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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 -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如采用保险人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 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以使 投保人投保前了解合同内容,决定投保意愿。(第17条)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 -将“免责条款”定义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大了免 责条款范围。 -对于“免责条款”,规定①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②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③未作提示或者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保护了投 保人的知情权(第17条)
新的保险法通过设置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进一步限制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抗辩权,保护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明确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着力解决“理赔难”问题。
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同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也进一步拓宽,可以投资债券、基 金等有价证券,可以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领域。
引入了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 规定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 规定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 限制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 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 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后法律后果
说明:后续对上述主要内容做重点阐述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
明确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 - 对于保险利益从主体和时点两个角度,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分别做了 不同的规定,有利于保险公司规范承保流程。(第12条) -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 保险利益,可为其投保,有利于规范团险业务操作。(第31条)
限制保险合同部分内容 -首次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 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第 19条)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续) -排除了被保险人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尽到及时通知义务时,保险人可通过 合同自由约定完全拒赔的权利。(第21条)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
明确了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 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可以附期限或条件 明确了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 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 明确了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 明确了催交保险费的效力 明确了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法(修订)》评析
-----概述
集团法律事务部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此次保险法修改三大亮点: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拓宽资金运 用渠道,突出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 求。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
促合法合规经营
拓宽保险资金运 投资
用渠道
监管
强化对保险业的 监督管理
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
拓宽保险业务领域,丰富资金投资渠道
拓宽保险业务领域
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以法律形式规定财产保险包括保证保险。 (第95条) -特别是,条文增加了兜底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还包括保监会 “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为适应将来保险市场发展而适时拓 宽保险公司服务领域留下了法律空间。(第95条)
拓宽保险业务领域,丰富资金投资渠道
丰富资金投资渠道
扩大买卖有价证券范围 -将原来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第106条)
新增可投资不动产 -新增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保监会将会对投资不动产的范围比例做 出适当的限制,适当的时候,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 (第106条)
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可附期限或条件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并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作 为合同生效的前提。(第13条)
明确了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 -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条款存在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予以解释,如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才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防止争 议中客户或者司法机构片面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第30条) ……
进一步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 -要求保险人“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所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 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使理赔流程 更加规范化,以解决“理赔难”问题,同时对保险人的核赔的效率和准确度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22-24条)
明确保险标的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对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请求权的归属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条款的整体 情况来看,事实上是加重了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 举证责任,而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第49条)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引入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 -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解除权做出了限制,规定保险 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尤其引入不可抗 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 条) -条款同时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 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16条) -以上规定对保险人前期核保提出了较高要求,对经营有较大影响。
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 点监管对象,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 等措施;并参照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增加了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
此次保险法修改的六大具体改变:wenku.baidu.com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拓宽保险业务领域,丰富资金投资渠道 明确代理人的地位,规范代理人的管理 规范公司设立条件,严格高管法律责任 注重偿付能力监管,加强经营风险防范 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措施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 -将“免责条款”定义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大了免 责条款范围。 -对于“免责条款”,规定①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②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③未作提示或者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保护了投 保人的知情权(第17条)
新的保险法通过设置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进一步限制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抗辩权,保护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明确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着力解决“理赔难”问题。
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同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也进一步拓宽,可以投资债券、基 金等有价证券,可以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领域。
引入了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 规定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 规定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 限制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 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 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后法律后果
说明:后续对上述主要内容做重点阐述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
明确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 - 对于保险利益从主体和时点两个角度,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分别做了 不同的规定,有利于保险公司规范承保流程。(第12条) -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 保险利益,可为其投保,有利于规范团险业务操作。(第31条)
限制保险合同部分内容 -首次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 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第 19条)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续) -排除了被保险人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尽到及时通知义务时,保险人可通过 合同自由约定完全拒赔的权利。(第21条)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
明确了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 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可以附期限或条件 明确了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 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 明确了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 明确了催交保险费的效力 明确了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法(修订)》评析
-----概述
集团法律事务部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此次保险法修改三大亮点: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拓宽资金运 用渠道,突出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 求。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
促合法合规经营
拓宽保险资金运 投资
用渠道
监管
强化对保险业的 监督管理
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
拓宽保险业务领域,丰富资金投资渠道
拓宽保险业务领域
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以法律形式规定财产保险包括保证保险。 (第95条) -特别是,条文增加了兜底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还包括保监会 “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为适应将来保险市场发展而适时拓 宽保险公司服务领域留下了法律空间。(第95条)
拓宽保险业务领域,丰富资金投资渠道
丰富资金投资渠道
扩大买卖有价证券范围 -将原来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第106条)
新增可投资不动产 -新增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保监会将会对投资不动产的范围比例做 出适当的限制,适当的时候,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 (第106条)
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可附期限或条件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并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作 为合同生效的前提。(第13条)
明确了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 -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条款存在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予以解释,如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才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防止争 议中客户或者司法机构片面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第30条) ……
进一步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 -要求保险人“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所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 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使理赔流程 更加规范化,以解决“理赔难”问题,同时对保险人的核赔的效率和准确度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22-24条)
明确保险标的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对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请求权的归属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条款的整体 情况来看,事实上是加重了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 举证责任,而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第49条)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引入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 -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解除权做出了限制,规定保险 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尤其引入不可抗 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 条) -条款同时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 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16条) -以上规定对保险人前期核保提出了较高要求,对经营有较大影响。
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 点监管对象,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 等措施;并参照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增加了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
此次保险法修改的六大具体改变:wenku.baidu.com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拓宽保险业务领域,丰富资金投资渠道 明确代理人的地位,规范代理人的管理 规范公司设立条件,严格高管法律责任 注重偿付能力监管,加强经营风险防范 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