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社保及医疗补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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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4%,企业缴纳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2、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2%,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9.8%,其0.8%部分进个人账户;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个人每月缴纳3元,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1%。个人生病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共同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3、失业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x 0.5%,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1.5%。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领取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单位0.8%,个人不交钱。
6、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x 8%,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8%。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只补贴30元。
第四条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第九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是一项牵涉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特殊工程,各地都必须根据中央和省、市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条例,结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而制订出社会保险规定。因各地情况有别。在此仅以下述案例为样板,以供参考。
第一条养老保险办事程序
(一)办理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离)休申请表,审批,盖章;
2.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3.干部退(离)休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审批,然后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退(离)休,退职费;
4.工人送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5.驻本市企业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二)需具备材料:
1.退(离)休、退职申请表一式二份,1寸相片1张;
2.档案调入本市的调令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职务任命审批表,职称资格证、职务职称任聘书;
4.参加社会保险的电脑卡和打印缴交保险金的情况表;
以上资料要求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
(三)审批后程序:
1.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核定退(离)休费,输入电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单位;
2.每月25日之后,单位可取回退(离)休、退职申请表等材料;
3.退(离)休退职费从批准的次月5日后转到退(离)休、退职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少部分转入单位。
第二条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一)参加工伤保险对象:
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体职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统称用人单位的员工)。
(二)工伤保险基金缴纳:
用人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2﹒5%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三)工伤事故预防: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对员工上岗前进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甚至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工伤事故发生后:
工伤事故发生后,五天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市劳动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和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并立即把伤者送往就近的市,区,镇属医院抢救和治疗。
(五)工伤员工治疗:
伤者治疗一般住普通病房,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社保结构报
销,未经市社保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自费药品和特殊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伤者负担。
(六)医务劳动鉴定:
工伤员工医疗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医疗终结,不得超过18个月。医疗终结后需到市医务劳动专家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内科鉴定在市人民医院,外科鉴定在红会医院,职业病鉴定在市卫生防疫所。
(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补偿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及时将补偿金发给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直系供养亲属。
(八)配置康复器具与康复技能:
员工因公受伤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安装国内同等价格的假肢、义牙、义眼、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
用人单位对伤残员工应给予关心,帮助,积极想办法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九)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参保和补偿手续所需资料:
办理工伤保险所需的资料:与办理养老保险相同。办理工伤补偿所需的资料:1.申请评残:
(A)医院疾病诊断书;
(B)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
(C)用人单位评残申请报告;
2.轻伤:
(D)补偿审批表;
(E)医疗费单据、病历卡;
(F)参保花名册;
(D)收据。
3.员工致残补偿
(A)工伤证明,参保花名册;
(B)病历卡、医疗费单据;
(C)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D)伤残程序(等级)鉴定表;
(E)收据。
4.员工死亡补偿
(A)死亡证明书,参保花名册;
(B)抢救医疗费单据;
(C)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D)当地派出所出具其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应具有县一级以上的医务劳动鉴定结论书;(F)在校就读的学生,应有学校的证明书。
5.康复器具
(A)审批表;
(B)伤残程度鉴定表;
(C)购买和安装康复器具费用单据。
第三条统筹保险办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