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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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

8月27日,应急管理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近日出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在会上透露,应急管理部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建议稿中对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议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其投保安责险。目前,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按程序报送司法部。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副主任李豪文表示,《规范》特别提出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据分析,几乎100%的特别重大事故、95%的重大事故、85%的较大事故集中在这八个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目的在于调动社会专业技术服务力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

制定实施《规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为此,国家三部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及时将《规范》以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确保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及时落地见效。

二是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的需要。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即要突出一个“安”字,充分发挥安责险防控风险的作用,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实施安责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要求企业投保的

同时,必须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使之与强制企业投保相对应。

三是提高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水平的需要。近些年,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在推进实施安责险、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事故预防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特别是在强化事故预防服务方面,探索形成了财政补贴推动的“山东模式”、实现行业领域全覆盖的“北京模式”、政府组织实施的“湖南模式”、部门合力推动的“湖北模式”、安责险+科技+服务的“浙江嘉兴模式”、为企业提供第三方贴心技术服务的“广东佛山模式”等等,并为企业提供千倍以上的风险保障。

为做好《规范》起草工作,去年以来应急管理部组建了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牵头,相关保险机构、投保企业、科研院所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标准编制组,组织开展了大量座谈研讨、数据调查、案例研究等工作,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审查会的基础上,经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应急管理部有关业务司局进行业务审查和合规审查,报请应急管理部领导批准同意后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服务的强制性原则,规定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服务义务,且不应向投保单位另行收取费用。同时,要求投保单位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二是细化了7类服务项目,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单位需求,从中选择确定具体服务内容。

三是明确了服务的4种形式,保险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保险经纪机构开展服务。

四是对保险机构制定服务方案、开展服务、回访和确认、投诉处理等关键服务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保险机构要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六是明确每年保险机构要对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一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1在应急管理标准体系中此次发布的《规范》属于哪一类标准,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有何种规范作用?

机构改革以后,为了加强应急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按照这个《办法》规定,这里面包括几个方面:

就层级来讲,应急管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还有企业标准。

从类别来讲,一是安全生产标准,二是消防救援标准,三是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

从属性上分为两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依法应该执行,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所有企业、所有人员,标准一旦发布以后都要执行。

这次颁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就是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目的是指导保险机构如何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制度上、程序性的规范,保证建立一种机制和体系,最终目的是解决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问题。目前重点解决的是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当中不作为、不规范、效果不

明显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保证投保单位交了钱,就能够得到合理合规的服务来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2在安责险出来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其他的保险,比如工伤险和其他商业性保险,安责险和其他险有什么区别?它们有没有重合或者之间如何进行衔接的?

第一个问题。在强制实施安责险之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都投保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有重复和交叉,但安责险与它们是明显不同的险种。

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第二个问题。关于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的30万元最低赔偿金额,也是充分考虑当前从业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确定的。关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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