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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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所,分所及分公司。

第三条本所每周实行五天工作日,作息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30分。第四条本所实行上班签到登记制度,任何人不得代他人签到。

第五条前台负责管理员工上班签到,并负责将员工签到表交办公室负责人,由办公室负责人派专人统计员工每月内、外勤情况。并将结果报财务,财务据此核发工

资。

第六条所有员工原则上须先到所里签到后(出差人员除外)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特殊情况须经主管合伙人同意,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员工因公外勤,须事

先填写业务委派单,由部门经理或主管合伙人批准,报董事长秘书室备案,无

业务委派单者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处理,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当月工资5%,并给予通报批评;30分钟以上1小时之内者,每

次扣发当月工资5%;迟到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日处理,每次扣发当月工资10%;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每次扣发当月工资5%。

第八条累计旷工十天或者连续旷工三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按政府的规定执行。

(1)元旦节

(2)五、一劳动节

(3)十、一国庆节

(4)春节

第十条员工因事请假,应书面申请,经主管合伙人批准,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或所长批准。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需电话向部门经理报告,回所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因病请假,请假一天者,不扣发工资,一天以上三个月以内,需提交医院证明(病历等),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在本所工作年限五年以上或在行业工作年限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标准

100%。

(2)在本所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三年以上或在行业工作年限八年以下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标准90%。

(3)在本所工作年限三年以下一年以上或在行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标准80%。

(4)在本所工作年限一年以下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标准70%。

(5)病假三个月以上至合同期满,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劳动者病假期工资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第十二条员工因工受伤住院及休养期间,发放全薪。

第十三条员工星期六、日及节假日加班,填写加班申请表,内勤需报主管合伙人批准,外勤由项目主审报主管合伙人批准,其加班可用作以后调休,除特殊情况外不能跨

年调休。员工休假必须服从部门安排,并按规定审批。员工其它时间晚上加班,

须于当日下午5时前将加班登记表送交办公室备查。

第十四条员工申请婚假,婚假假期3天,晚婚者增加10天。

第十五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过世,给予假期3天,到外地办理丧事,可另给路程假。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期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

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七条凡请假者(调休假除外)节假日连续计算,每月按21天计算有效工作时间,并按有效工作时间计发工资。

第十八条旅游若由本所统一安排外出或员工自行组织出游的,旅游假均按调休假处理。本考勤休假制度从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者,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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