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问题——评YouTube视频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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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 第3期2019年 3月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V ol.16 No.3
Mar. 2019
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问题
——评YouTube视频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认定
武树辰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100004)
摘 要:在专利无效案件以及后续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现有技术证据的证明标准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互联网公开的证据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页、视频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视频的网站资质,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网站的信息修改规则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各方提交的证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对该互联网公开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证明力作出正确判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YouTube视频证据,如果其已经履行了完善的公证认证手续,且其能够证明该视频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事实具备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仅笼统地声称该视频存在修改的可能性,而未提供有说服力的反证,则应当认定该YouTube视频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
关键词:专利确权现有技术互联网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YouTube视频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之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且由于我国现行专利法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因此,上述公开方式均无地域限制。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审查员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多采用文献类现有技术证据,因此,往往给专利从业者一种印象,即专利授权或确权程序中的证据审查认定标准比较简单,其证据的三性问题,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作为现有技术类证据的公开性问题比较容易确定。然而,现实中现有技术内容公开的类型却是纷繁复杂的。尤其是涉及互联网公开的现有技术证据,其真实性和公开性的审查认定更为复杂,而且认定标准往往难于统一。
本文拟通过知名视频网站YouTube公开的视频为例,分析互联网视频类现有技术证据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的认定标准问题,以期增强此类证据被官方接受的可预期性。
1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机构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负责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具体的审查方式为:针对已授权的三种类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作为一方当事人进行答辩,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由上述审理方式可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由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作者简介:武树辰(1976—),男,河北人,现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武汉大学工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2019年第3期
1 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
双方当事人参加,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其审查决定的作出虽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具有明显的准司法色彩。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依据前述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证据的认定,《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现有技术证据,特别是网络公开类现有技术证据认定的证明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吴树祥诉专利复审委员会、董健飞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再审裁定书1中认为,本案在再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网站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
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上述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本院认为,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站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该公证书及所附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明确判断。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如果确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对方当事人对相应证据的质疑或者提供的反证不足以实质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应该认定待证事实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例可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及随后的专利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于现有技术证据(含互联网公开类现有技术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视频类证据证明标准的统一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在先判例,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统一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一点已在作为行政机关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形成共识。
然而,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实务中,有时候对于不同的无效案件,不同的审查主体对于同类证据可能会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仅就YouTube 网站公开视频类证据的认定标准而言,笔者发现存在以下案例。
武树辰: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