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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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92号2011年10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煤矿整合改造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行为,切实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是煤炭生产企业提出的煤炭资源整合申请,均由盟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上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煤炭资源,原则上就近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炭资源,作为较近煤矿开采接续资源预留。

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是相邻煤矿,资源整合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资源整合要有利于统一开采布置,有利于形成一个生产系统,有利于安全生产。

三、煤炭资源整合主体必须是合法保留的煤矿,拟整合的煤炭资源赋存区域必须具备统一开采条件,或有利于整合主体就近接续开采。

四、资源整合属相邻采矿权合并、不涉及扩界的,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据此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待采矿权登记材料齐备后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五、拟整合的矿权之间或外围有空白区的,且空白区的面积及资源量不具备单独设置采矿权的,空白区面积小于0.5km2 或估算储量少于1000万吨的,资源整合时纳入整合范围,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意见后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据此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待采矿权登记材料齐备后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来源】自治区政报【时间】2010-06-17内政发〔2010〕36号 2010年4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行业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激励和约束性机制不够完善,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以煤炭、焦炭、电力、水泥、冶金、电石和铁合金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钢铁、化工、轻工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2004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内蒙煤矿整合方案公示

内蒙煤矿整合方案公示

内蒙煤矿整合方案公示
【原创版】
目录
1.背景介绍:内蒙煤矿整合方案的提出
2.方案目标:整合资源,提高产能,减少污染
3.方案措施:关闭小煤矿,保留大煤矿,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4.实施效果:提高煤矿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5.公示意义: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正文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示了一份煤矿整合方案,旨在通过整合煤矿资源,提高产能,减少污染,实现绿色矿山建设。

这一方案的提出,意味着我国在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根据方案,整合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能,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

具体措施包括关闭小煤矿,保留大煤矿,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这意味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内蒙古将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整顿力度,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实施这一方案的效果显而易见。

首先,整合后的煤矿产能将得到提升,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供应。

其次,关闭小煤矿可以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绿色矿山建设,可以有效减少煤矿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可以更好地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此次内蒙煤矿整合方案公示,体现了政府在能源政策上的决心和智慧。

公示意味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这有利于提高政策的公信力,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绿色矿山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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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2005年1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和有关部门严格按此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按最多允许保留煤矿数量,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淘汰落后、整合重组、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区煤矿资源赋存、布局和矿区双回路供电系统规划等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要求,将全区未达到《特别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划分为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整合技改三类。

(一)停产整顿煤矿。

1.未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存在《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

(二)关闭取缔煤矿。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六证”),擅自从事生产的;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3.停产整顿煤矿,无力整改或整改无望达标的;4.停产整顿煤矿,2005年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责令停产整顿和停产技改,擅自从事生产的;6.无视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明停暗采的;7.存在水、火、瓦斯等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有效防治的;8.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9.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关闭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1号2010年5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2009年以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全面推进,已完成投资43亿元,剥挖工程量3.5亿立方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由于我区煤田(煤矿)火区分布广、面积大、历史久,灭火工作难度较大,火区治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部分地区在火区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盲目追求灭火利益,严重影响了火区治理工作的成效;火区治理组织工作尤其是灭火工作方案比较零散,未形成整体治理格局,不利于煤炭资源整合和连片治理;火区治理投入力量不足,进度缓慢,近70%的火区有待继续治理,任务比较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火区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确保自治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要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案,分解下达具体的治理指标,全力推进治理工作,确保到2010年底完成50%的火区治理目标任务。

二、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中坚决禁止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的变相采煤和追逐利益的行为;坚决禁止以灭火项目为条件进行招商引资,实施零星灭火;坚决禁止以灭火养灭火的作法。

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

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0〕8【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时间】2010-01-14【生效时间】2010-01-14【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煤矿监察局工商局煤炭工业局广电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年一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我区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下发了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煤炭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成立了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市、区)三级整合工作机构,加强宣传,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深入督查,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区确定实施资源整合的230处煤矿区全部完成整合工作,关闭了地方煤矿852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216.35万吨。

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全区矿井生产能力由整合前的平均不足9万吨/年,提高到70万吨/年,资源回采率提高了20%以上。

稀土、钨矿通过整合实现了有序开发,5个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内政办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我区实施重点地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以来,灭火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截至2009年7月底,已完成治理项目21个,完成治理面积387万平方米。

但是,经2009年上半年对全区煤田(煤矿)火区全面调查,查明火区数量230处,火点647个,燃烧面积约638137万平方米,我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2009年年底前,现已完成治理的21个重点地区火区治理项目完成验收并开展监测工作;已批复的火区治理项目全面开工;火区治理要熄灭明火,达到控制标准。

其他地区火区治理要完成火区勘查、灭火方案设计、灭火项目审查工作。

2010年年底前,除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外,其他盟市火区治理全部达到控制标准。

2011年年底前,除国家批复治理的阿拉善盟古拉本煤田、乌海市乌达煤田火区按批复时限治理外,全区其他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全部达到熄灭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办法执行前欠缴的煤炭基金,各地区要于2014年7月底前全部清缴入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2014年1-6月已经缴库的煤炭基金,也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自治区与盟市的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会同人民银行重新进行调库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政府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我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煤炭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基金类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收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征收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内政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出让条件第三条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

第四条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应当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能源资源安全,满足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煤炭资源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存在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重叠、林地、草原等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不满足环境承载力、安全距离等条件的,不得出让。

第六条拟公开出让煤炭探矿权的,勘查程度应达到普查及以上;拟公开出让煤炭采矿权的,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

第三章出让审核第七条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实是否符合出让条件并拟定出让计划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3]9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3]9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3〕9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煤炭工业是我区重要的优势产业,对支撑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按照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统筹考虑近期经济运行和长远可持续发展需要,现就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近期措施(一)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从2013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褐煤下调为6元/吨,其中对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的,下调为4元/吨,主要为锡林郭勒盟。

无烟煤维持原标准20元/吨。

除此以外的其他煤种,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含4500大卡)以下、价格下跌幅度高于25%的,下调为8元/吨,主要包括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及准格尔旗东部和西部地区;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以上、价格下跌幅度在20%以内的,下调为12元/吨,主要包括鄂尔多斯市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和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区。

自治区根据今后煤炭价格变化情况,对征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从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区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矿维简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发[2009]5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2【实施日期】2009.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2009年6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煤炭资源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科学配置管理煤炭资源已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资源的原则。

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有偿使用的原则。

煤炭资源和矿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配置管理煤炭资源。

(四)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则。

严格控制向产能过剩的行业配置煤炭资源。

(五)坚持整体布局、整装开发、集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一)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1.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个别技术装备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降低有关条件。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矿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20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20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20施行日期2005.08.20文号内政字[2005]209号主题类别矿产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209号2005年8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我区是国家第二大煤炭资源储量和生产省区,煤炭工业是自治区的支柱产业。

“十五”以来,我区煤炭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但在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小煤矿数量多、资源浪费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多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十一五”煤炭产业整合发展目标(一)到2010年,全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3以下,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下降到01以下,地方煤矿下降到08以下;矿井全部实现正规回采,煤炭资源回收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单井采煤规模达到30万吨/年以上;矿井全部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主要产煤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全部建立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实现瓦斯联网监控。

(二)到2010年,全区建成2个年产1亿吨以上、4个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煤炭生产基地,新建井工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120万吨;全区煤炭生产能力达到5亿吨,煤炭洗选比重达到60%以上,煤炭就地转化率达到50%左右,建设重组4个5千万吨级、7个1千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三)调整煤炭生产结构,努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研究

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研究

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研究煤炭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的无序竞争、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进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成为当前我国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煤炭行业的现状出发,分析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推进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政策措施煤炭行业现状分析资源分布不均衡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但总体上呈现出北富南贫的特点北方地区如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份煤炭资源丰富,探明储量占全国总储量的绝大部分而南方地区煤炭资源相对匮乏,部分省份甚至几乎没有煤炭资源这种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导致了煤炭产业发展的区域差异产业结构单一长期以来,我国煤炭行业产业结构单一,以原煤生产和初级加工为主,产业链条短,附加值低在煤炭产业发达的地区,往往形成了“一煤独大”的产业格局,使得地区经济发展过于依赖煤炭产业,抗风险能力较低产业集中度低我国煤炭行业长期存在小散乱的问题,产业集中度低大量的中小型煤矿占据了市场份额,导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化发展,成为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当务之急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1.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可以实现煤炭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可以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4.改善生态环境: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有助于减少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发展可行性1.政策支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提供了政策保障2.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发展,煤炭开采技术不断提高,为资源整合和安全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持3.市场需求:国内外市场对煤炭的需求依然旺盛,为煤炭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推进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政策措施1.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应加大对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2.优化产业布局:按照“优化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化煤炭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3.强化企业间的合作与并购:鼓励企业间的合作与并购,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资源整合4.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为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提供良好的环境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环保法规,加大环保投入,确保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是实现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充分认识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积极推进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以上内容为整篇文章的相关左右)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具体实践案例分析山西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实践山西省作为我国煤炭主产区之一,近年来在推进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山西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等,以推动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具体实践中,山西省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优质资源等方式,推动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化发展例如,山西省的阳泉煤业、大同煤矿等大型煤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周边的中小型煤矿,实现了资源的整合和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内蒙古煤炭行业的资源整合实践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丰富,也是我国煤炭产量较大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内蒙古在推进煤炭行业资源整合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明确了煤炭行业资源整合的方向和目标在实践中,内蒙古通过推进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化发展,实现了煤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例如,神华集团在内蒙古的煤矿项目中,通过整合周边的煤矿资源,实现了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发展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成效与挑战1.资源利用效率提高:通过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煤炭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2.产业集中度提升: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化发展,产业集中度得到提升,行业竞争格局得到优化3.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煤炭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链条延长,附加值提高,行业转型升级取得积极成效4.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有助于减少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生态环境改善5.利益调整难度大: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涉及到多方利益的调整,利益调整的难度较大6.改革阻力存在:煤炭行业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如小散乱等问题,改革的阻力较大7.产业转型升级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煤炭行业需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面临的压力较大8.环保要求不断提高: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煤炭行业需要满足更高的环保要求,这对煤炭行业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是实现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充分认识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积极推进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长远规划为了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需要从长远规划的角度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优化产业布局按照“优化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对资源丰富、开采条件良好的区域,集中力量打造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对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逐步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煤炭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发展绿色开采技术,降低煤炭开采对环境的影响深化体制改革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煤炭市场体系,推进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强化环保法规加强环保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煤炭行业的环保标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和关停促进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煤炭市场的合作,扩大煤炭出口同时,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煤炭行业的整体水平煤炭行业的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是实现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充分认识煤炭行业区域协同与资源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积极推进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内政字[2004]436号

内政字[2004]43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能源重化工业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优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字[2004]4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煤炭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矿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全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强劲,市场需求旺盛,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抓住战略发展机遇,将我区煤炭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和带动自治区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内蒙古煤炭工业“十五”后三年“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我区能源重化工业,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科学配置煤炭资源提出如下意见:一、优惠配置资源条件煤炭资源配置要向煤液化、煤转电、煤化工和煤炭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倾斜,向通过招商引资引入进行煤炭资源转化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倾斜,努力实现上下游产业联营、集聚和发展循环经济。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和拟办企业,依据业主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转化规模需求量,优先优惠配置和预留资源量:一是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要求,项目年消耗动力煤、原料煤500万吨以上的煤化工、煤液化和电力装机24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及其它重化工等项目;二是拟建企业的技术等级高、设备优良,具有先进采掘、煤矿安全、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煤炭等技术,配套煤炭洗选、机械化综采、煤炭液化、循环流化床等设备;三是一次性投资较大,除保证项目使用资金外,能提供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四是对我区重化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直接拉动作用;五是规模较大的深加工项目,煤炭综合利用水平高、煤转化产业链长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2006/07/28 10:45 稿件来源:【法规分类号】A722029200503【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5.08.20【实施日期】2005.08.2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能源【文号】内政字〔2005〕210号【题注】【正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合理有序开发我区煤炭资源,提高煤炭回采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市场形成机制,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煤炭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的目标(一)到2007年底,通过依法淘汰关闭和整合重组措施,使全区煤矿总数由现在的1100余处减少到7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依法关闭退出市场,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煤机械化水平达70%以上;到2010年,全区煤矿总数降至600处之内,单井生产能力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资源回采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坚持新上煤矿单井产量最低达到年产120万吨标准。

(二)根据产业规划,今后对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确立勘查、开采主体。

对所有矿山企业,凡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实现补缴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彻底解决煤炭矿业权出让中的"双轨制"问题。

建立产权归属清晰、主体权责明确、经营方式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的现代煤炭行业秩序。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一)凡纳入被整合的小煤矿,整合期间不得增层扩界,不再批准新增资源量,也不得进行单井技术改造。

(二)对具备整合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以合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就近整合煤炭资源,形成产权明晰的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5号2003年1月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正确处理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近年来,全区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进行治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全区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巩固和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矿产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证进行非法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维护矿产勘查开采秩序;对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和小选矿厂,依法清理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向不够条件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要依法清理,对滥发许可证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或设计)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内政办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9号2007年4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环境保护局水利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二○○七年四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9号)要求,以及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2005年底以来,自治区开展了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截至目前,已将1310处地方煤矿通过整合与关闭减至498处,基本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地区对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也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成效。

但是,全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力布局小、散、乱的问题尚未全面解决;矿业及相关产业链短、附加值低的状况仍需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开发整体上集约化程度和综合利用水平低的问题还很突出;单井保留和整合煤矿的技术改造和相关合法手续的审批工作依然繁重。

为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资源优势,实现矿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本着整合与整治并举的原则,以关闭促整合,以整合促整改,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5]37号2005年2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区煤炭资源,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将我区煤炭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切实解决煤炭行业存在的小煤矿数量过多、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单一、深加工和就地转化率偏低等结构性矛盾和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坚持“保大压小”和“转化增值”的原则,运用资源整合、运力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等手段,鼓励建设亿吨级煤炭基地、千万吨级煤炭集团、120万吨以上矿井。

依法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

鼓励煤炭企业加大煤炭深加工和就地转化力度,延伸产业链条,开发生产高附加值的煤炭化工产品。

二、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一)矿井规模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1.从2005年起,集中3年时间对现有的9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以下简称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重组、扩能技术改造和依法淘汰关闭。

各盟市要认真研究小煤矿布局合理性问题,做出现有小煤矿整合重组、扩能改造规划,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划加快实施。

对列入关闭淘汰的小煤矿和未在限定时间内达到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小煤矿,要依法收回资源,进行重新配置。

2.对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小煤矿,就近整合煤炭资源,重组煤炭企业。

鼓励重点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一批小煤矿,对其进行联合改造,实现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
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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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
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06-3-19 | 浏览次数:(2329)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 8号)精神,合理有序开发我区煤炭资源,提高煤炭回采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市场形成机制,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煤炭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的目标
(一)到2007年底,通过依法淘汰关闭和整合重组措施,使全区煤矿总数由现在的1100余处减少到7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依法关闭退出市场,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煤机械化水平达70%以上;到2010年,全区煤矿总数降至600处之内,单井生产能力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资源回采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坚持新上煤矿单井产量最低达到年产120万吨标准。

(二)根据产业规划,今后对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确立勘查、开采主体。

对所有矿山企业,凡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实现补缴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彻底解决煤炭矿业权出让中的“双轨制”问题。

建立产权归属清晰、主体权责明确、经营方式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的现代煤炭行业秩序。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
(一)凡纳入被整合的小煤矿,整合期间不得增层扩界,不再批准新增资源量,也不得进行单井技术改造。

(二)对具备整合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以合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就近整合煤炭资源,形成产权明晰的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

在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整合时可将井田范围外不宜再设置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煤炭资源划入整合区,支持整合后的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三)对既不符合整合条件又不符合单井改扩建的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煤矿,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和开采期限,逐年淘汰关闭。

(四)对于已纳入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的小煤矿,要按规定时限进行整合,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划要求完成整合以及拒不整合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经营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严格按程序评估资产,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或股份比例,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途径对区域小煤矿进行整合,严禁借重组之机违法倒卖国家资源。

(六)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煤炭生产企业平均回采率低于和等于30%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限期一年完成整改。

达不到国家规定回采率标准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强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3]343号)要求,所有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山企业,要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按现行价款标准依法补缴矿业权价款。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实现有偿使用的,不得办理延续手续。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能源重化工业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意见》(内政字[2004]436号)的有关要求,新配置的煤炭资源经有资质评估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保有资源量评估后,按自治区现行价款标准确定矿业权价款。

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后,收取矿业权价款。

(三)进一步完善煤炭矿业权市场管理。

今后凡不属于国家、自治区(包括盟市)出资安排的地勘项目,以及为煤化工配置资源合作探矿的项目,一律停止行政审批矿业权,采取招拍挂的市场化方式出让。

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办法。

煤炭探矿权出让实行最低限价。

对以往在空白区和预测区内设置的煤矿探矿权,办理延续时收取不低于1万元坪方公里的探矿权价款。

对已有矿山,符合规划、需要扩界解决接替资源的,允许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协议出让。

(四)对被依法关闭煤矿的采矿权,如原矿已缴矿业权价款的,将对剩余资源进行评估,按原价款标准折算后退还原矿主;如原矿未缴矿业权价款的,剩余资源予以收回。

(五)对合并井田的煤矿整合的资源,…以现有保留煤矿为基础,将关闭井田及矿间的资源划入。

原井田中未缴矿业权价款的,有偿价款按其原资源(煤矿原批准的资源量)与增量资源(扩大的资源量)合并计算;原所有井田已缴矿业权价款的,有偿价款按增量资源计算。

(六)对已有矿业权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划,依据政府调控、整合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原则,加强对矿业权转让、分立及保留等的管理。

所有矿业权的转让、重组必须进行矿业权评估、规划审查,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私自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的,一律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七)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收办法。

从2005年9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出台政策由现在的按煤炭企业销售收入和产量为基数计征改为按煤炭企业消耗的资源储量计征;对
回采率为30%一40%的煤矿,按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加一倍收取资源补偿费。

四、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的组织实施
坚持“统筹规划、统二管理、协调运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一)为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领导,自治区和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落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全力配合,各司其职。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煤炭资源开采现状和资源的完整性及可利用程度,以现保留的矿井为基础进行统一规划,按资源整合的原则利用2年多时间(2005年8月至2007年底)开展煤炭生产秩序的集中整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三)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按照资源整合方案负责本区域内具体实施工作。

要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

明确整合后煤炭企业的产权主体,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整合范围、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整合技改安全设计,经验收合格后,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大对小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监督力度,严防出现“假整合"现象,依法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证照不全非法开采,非法转让、出租、承包小煤矿等违法行为。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煤炭资源整合的全过程进行监察,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非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顾全大局,统筹协调,兼顾各方,保持社会稳定,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对中小煤矿的回采率和旗县关闭重组小煤矿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建议调整旗县行政主要领导的工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组织调查组对全区已配置的资源开发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凡占而不开、占而不按规划开发、为项目配置资源而不如期履约建设煤转化项目的,一律依法收回资源,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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