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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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定安全生产检 查计划,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如实记录检查情 况,如实记录整改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 全生产职责。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的细化。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部门,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内当家”,理所当然地必须要承担相 应的职责和义务。总共有十个方面的义务规定。
(四 )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1 时间适用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 空间适用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
(一)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主要负责人规定了八项义务,增加了报告事故的职 责;
对其他负责人规定了各自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如承 担综合安全监管岗位的负责人有五项职责;明确规定了 专项工作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直接监管 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所没有规定的。在专项工作负责 人当中专门规定了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在国内立法中属 创新。
4.对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 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 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 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 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 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 全生产要求。
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 主体适用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 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运用国家权力 对安全生产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其特征有,权威性、 强制性、普遍约束性、社会管理性、手段多样性。
在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 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 生产时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0.对安全生产条件增加了地方标准,这是一个否决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需要确认作业人员基本资格,其身体条件符合现 场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 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 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 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2015年 2015年6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7月30日,重庆市人大常务会第一次审议 9月23日,重庆市人大常务会第二次审议 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表决:51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
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十大亮点
9.对从业人员每次上岗前进行安全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要求及安全标准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 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源自文库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 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 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目前,重庆市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现行安 全生产管理在两个市政府文件当中规定。
2.我市原有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经不 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 的基本法律制度,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制 定我们的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既是对我市安全生产工 作传统的传承,又是对当下的创新。
(三)是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市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 任务繁重、自然条件较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 识有待提高,安全生产的投入还有欠账,生产力水 平总体还比较低,因此,在国家法的基础上,需要 及时出台地方法规给予补充,增强针对性、操作性, 使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覆盖所有的地方。使安全生 产管理有法可依。
三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作为综合监管部门, 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 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督促其他部门对本行业组织排查、 限期整改的情况跟踪督办;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实施监 督检查;实施行政审批;组织事故调查。(第七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 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 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8. 规定了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仓库和其他场所的安全 要求
为吸取天津“8.12”事故教训,明确规定储存和堆 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 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七)补充、完善、建立了以明确责任、严厉追究违法行为 为重点的法规制度
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提升安全 生产条件
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政府、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明确从业人员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以上就是本条例立法的重要意义
3.对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做了制度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 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本条对设施设备使用阶段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了整个 过程的制度规定。在这一规定下,每个行业,每个生 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有自己的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定或 者安全标准规定;如: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测 规定、检修及更换的规定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渝府发【2009】8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 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90 号)
(渝府发【2011】90号)
进一步明确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四)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四是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 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 管理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制定和实施安 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的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国资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责。
五是明确了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 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督 管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 解
主要内容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十大亮点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刑法相关及两高司法解释
一、 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是重庆市贯彻执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成果
四中全会决定要求: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
作。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
(六)对构建重庆市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具有高屋建瓴的意义
1.作为重庆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对制定本市安全生产 领域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具有一般的指导 和规范作用;
2.对安全生产法确定的法律制度,结合重庆的实际进行细 化,在基本概念同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丰富了安全生 产管理的概念,制定了有重庆特点的制度;总结了全市十多 年来的经验,体现了重庆市地方立法的新意和特点。
4 法律法规适用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消防、道路交通安全、铁路 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 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条例。
(五)条例的出台是重庆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历史沿革: 《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1998.5-2005.5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05.6-2016.3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3-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 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 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完善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第六条、第三十 一条、)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
二是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综合安全的负 责人、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的不同的职责进行了明 确规定(第八条)。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 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 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 任。
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 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 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
(二)是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成果
1. 国务院〔2015〕20号要求,安全生产法出台后要加快 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 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 体系。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 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6.对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规定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 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 救互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 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 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 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