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作程序】8201-15_最低设备清单管理程序_V5R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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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阐述了厦航各机型最低设备清单(简称厦航MEL)的编写、修订、审批的管理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质量部、机务培训部、航线维修部、基地维修部和福州分公司机务部。
1.3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CCAR145定检/部件
2依据文件
2.1AC-121/135-49“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2.2《运行手册》0406-2“最低设备清单”。
2.3《维修工程管理手册》0704-3“最低设备清单”。
3术语和定义
3.1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
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营运人制订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3.2最低设备清单(MEL):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项目清单。
最低设备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的设备项目不工作时继续运行。
3.3构型缺损清单(CDL):按照运输类航空器审定相应条款审定合格的航空器,批准在缺少机体和发动机次要部件情况下运行的文件。
3.4放行偏差指南(DDG):飞机制造商依据MMEL编写的参考文件,提供MMEL放行所需的相关程序等具体要求。
3.5不工作:是指某一系统或者其部件因发生故障已不能完成预定的任务或者不能按照它原来经批准的工作极限或容差范围持续正常地工作迟维修。
3.6操作程序(O):表示在计划或者实施运行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运行程序要求,一般由飞行机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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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维修程序(M):表示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的具体维修程序要求,一般由维修人员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但要求完成人员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要求使用工具或测试设备时应当由维修人员完成。
4要求
4.1所需的人员岗位
4.1.1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适航性资料管理人员
4.1.2培训管理人员
4.1.3维修人员、整机放行人员
4.2职责
4.2.1工程部:
a)负责组织厦航除O程序、操作注意事项外MEL部分的编写和修改;
b)负责厦航MEL中除动力专业之外的M程序部分编写、修改的内部初始评审;
c)负责落实厦航MEL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d)根据实际维修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厦航MEL评审委员会提出修订建议;
e)负责各机载厦航MEL的换页工作。
4.2.2发动机管理中心
a)负责厦航MEL中动力专业的M程序部分编写、修改的内部初始评审;
b)根据实际维修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厦航MEL评审委员会提出修订建议。
4.2.3机务培训部:负责制定并落实维修人员厦航MEL年度培训/复训计划。
4.2.4各维修单位:负责根据厦航MEL使用情况,提出修订的维修建议。
5规定
5.1厦航为了运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设备项目缺损的飞机而编制MEL,并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按照MEL运行。
针对某一具体型号和构型的飞机,厦航基于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MMEL制定本公司的MEL。
5.2厦航MEL编写和修订说明
5.2.1厦航MEL评审委员会组成统一负责厦航各机型最低设备清单(简称厦航MEL)的技术评审。
评审委员会下设M程序工作小组和O程序工作小组。
其中,M程序工作小组负责最低设备清单中M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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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订、评估和初始评审;O程序工作小组负责最低设备清单中O程序、操作注意事项的制订、评估和初始评审。
5.2.2其中M程序工作小组成员为:
组长:工程部总经理
成员:工程部工程处系统工程师、发动机管理中心动力工程处工程师
5.3厦航MEL编写和修订依据
5.3.1飞机制造厂家MMEL和DDG。
5.3.2CCAR相关规章。
5.3.3厦航机队构型及特殊的航线运行标准。
5.3.4局方主任监察员的书面反馈意见。
5.4下述情况下由飞机维修工程部发起MEL修订流程:
a)因MMEL和DDG的修订引起的MEL修订;
b)因飞机及部件加、改装引起的MEL修订;
c)民航规章及咨询通告颁布或修订时,涉及适航维修则由飞机维修工程部开展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发起MEL修订流程;
d)局方对MEL进行修订的整改通知中涉及飞机维修工程部的(责任部门不明确时由航空安全部确定);
e)对于因公司开展补充审定或其他运行需要需由飞机维修工程部发起MEL修订流程的;
f)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向运行标准部提出对MEL的修订建议,并发起MEL修订流程。
5.5厦航MEL编写和修订要求
5.4.1应当充分考虑航路结构、地理位置、具有备用航材和维修能力机场的数量,并且不得低于MMEL 的限制。
5.4.2应当标明安装在该型飞机上的某一设备项目的数量:
a)安装数量可以多于或少于MMEL中标明的数量,但应当为某一设备项目的实际安装数量(一般MMEL标明的数量为某一具体航空器上的安装数量,也有用“-”表示不同航空器的安装数量是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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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某一MEL是某架航空器或者构型相同航空器的,则应当标明实际的安装数量;
c)如果某一MEL针对多架航空器,并且设备项目安装的数量是变化的,此栏目可用“-”标示,但应当有其他简便的方式具体注明每一架航空器上的设备项目安装数量。
5.4.3应当标明签派或者放行该型飞机要求正常工作的某一设备项目的数量,此栏目的数量应当是直接转抄MMEL相应设备项目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数量,仅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更改该数量:
a)MMEL中标明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数量为可变的数量;
b)在“备注和例外”栏目中给出了具体确定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数量的方法,如:“50%客舱灯光工作”,“按照规章要求”等。
5.4.4除管理控制项目和乘客便利项目外,设备项目应当按照MMEL设定的类别注明修理期限类别,修理期限类别对应字母(A、B、C、D)的含义应当在MEL中说明。
并符合如下规则:
a)可以选择采纳严格于MMEL规定的修理期限类别,但不能宽于MMEL的规定;
b)MMEL中没有单独列出的子部件或者子系统,应当保持与MMEL列出的部件或者系统的修理期限类别一致。
5.4.5应对MMEL中标注出操作程序(O)和维修程序(M)的设备项目进行明确说明,包括完成每一程序必需的具体步骤的描述,如果这些程序不包括在MEL中,MEL中应当标明具体参考文件的位置。
5.4.6当MMEL的“备注和例外”栏引用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某些要求时,如“按规章要求”,MEL 中应当明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具体要求,并且不能径直引用相应的规章标识。
5.4.7当MMEL“备注和例外”栏中包含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某一设备项目可以不工作时(而不需要完成操作程序或者维修程序),这些限制性条款应当直接写入MEL中。
5.4.8对于不包含于MMEL的乘客便利项目,可根据控制的需要列入MEL中,这些设备项目不对应着具体的修理期限类别。
但应考虑下述特殊情况:
a)如果乘客便利项目具有附加的功能,例如使用电影放映设备进行客舱简述,则应当制定并使用相应的应急程序,以便对设备的故障情况进行等效处理;
b)如果乘客便利项目是航空器另一系统的一部分,例如电气系统,则应当制定并在MEL中包含相应的程序,以便在设备故障时对系统进行关断和隔离。
5.4.9对于一些明确不可缺损适航放行或者允许缺损适航放行的情况,可根据需要将其作为管理控制项
目列入MEL,以便于跟踪或获得信息,但应符合下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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