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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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行为说 行为说看 行为说 还是从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学说看 犯罪构成 还是从其他任何学说看 都构成了数罪 数罪 那么为什么,凭什么就判决成了一 罪呢?!
为什么啊,凭什么啊, 为什么啊,凭什么啊, 谁来说说啊
结论 为了避免理论上的混乱,司法适用上的混乱, 应该统一标准为:犯罪构成标准 所以,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全部应 该取消,犯了多少罪就判多少罪。并罚!
Biblioteka Baidu 论证
证明一:甲想杀乙,用砖头扔向乙,乙不幸被砸死, 证明一:甲想杀乙,用砖头扔向乙,乙不幸被砸死, 同时砖头弹向丙, 同时砖头弹向丙,致丙重伤 证明二:甲伪造公文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 证明二:
犯罪构成标准 (一)犯罪客体:乙的生命权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杀人
那就定两个罪呗
我国司法实践中罪数理论的 困惑与解读
围绕罪数判别标准— 围绕罪数判别标准—犯罪构成
圣斗士观点: 圣斗士观点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应该为实质的数罪 数罪,处断的数罪 数罪,适用数罪并罚 数罪 数罪 数罪并罚 坚决支持英美等国的做法!
想象竞合犯-----罪数标准混乱
理论上: 理论上:犯罪构成标准 实践上: 实践上:行为说标准 自然行为说 构成行为说
(二)犯罪客体:丙的健康权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
行为说标准
就扔了一砖头这一个行为 那就定一罪呗
理论上:应该定两个罪名 实践上:定了一个罪名 理论与实践矛盾了
牵连犯
数个行为,数个犯罪构成
吸收犯
数个行为,数个犯罪构成
透过现象看本质
自然行为说: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自然行为说:两个行为, 构成行为说:虽然看上去是两个行为,但是 构成行为说:虽然看上去是两个行为, 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 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构成了 一个法律行为, 一个法律行为,定一罪
over了 over了
刑法分则疑问: 拐卖妇女,又强奸 结果:结果加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强奸 结果:数罪并罚 转化 结果加重 全部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