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书城中心城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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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深圳市书城中心城

工程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甲级

发包人深圳市发行(集团)公司

设计人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深圳市建设局印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发包人:深圳市发行(集团)公司

设计人: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深圳书城中心城装饰施工图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2.1工程名称:深圳书城中心城

2.2 工程规模:自营卖场及公共空间约2.2万平方米,外连廊及楼梯间约3500平方米。

2.3 设计阶段及内容:施工图设计(包括施工阶段的现场技术配合),内容含:平面、天花、立面、节点大样、材料样板。

2.4 估算投资:本设计限额为 2500万元,设计人应按此限价进行设计控制。

2.5 设计收费费率:自营卖场、公共空间30元/ ㎡,对外连廊及楼梯间5万元项目包干。

设计费为人民币: 71万元(大写:柒拾壹万元整),最终设计费以深圳

市政府审计局审计确定金额为准。

2.6 设计原则及要求:

2.6.1 施工图设计范围为本建筑中除车库、大巴停车场、招商面积以外的属二次装修范围的室内装饰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单位施工、能满足编制详细的施工图预算、符合装饰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图纸中应明确各装饰材料的材质、色彩名称、品牌、规格、等级等;提供实物样板并取得发包人的认可,同时在施工图中明确列出材料表。

2.6.2 要充分体现原建筑设计的风格、意图和总体构思,以原建筑为主基调,塑造出国际一流的文化形象,成为21世纪标志性的方化景观,深圳市中心区方化设施中的又一朵奇葩。

2.6.3 设计人负责与二次装修相关联的、原建筑设计方设计的装修施工图的审核及其设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期限: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期限:

第五条设计费支付方式

5.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人民

币7.1万元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 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10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28.4万元,并经发包人(包括原建筑设计单位和标底编制单位)审查确认10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28.4万元。

5.3 剩余10%计人民币7.1万元作为工程配合费,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的,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已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成果作重大修改,致使设计人的设计需大面积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

工作方便条件。

6.1.4 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及资料,除署名权外,其余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所有。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的要求,设计人应无条件继续补充、完善设计文件。

6.2.3 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经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4 设计人应对其承担的设计任务的工程建设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第五条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

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按7.1条的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交付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

7.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与赔偿

8.1 发包人按国家设计收费标准和合同第五条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设计人按深圳市有关规定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职业责任保险。

8.2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同时按国家有关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8.3 下列损失设计人员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2)发包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工造成的损失;

(3)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而引发的损失;

(4)小于壹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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