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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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对大数据交易主体有不同的限制。
一般可分为三类:大数据交易平台、大数据卖家和大数据买家。
不同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大数据交易平台根据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只提供交易渠道,满足大数据交易的最低要求(数据脱敏)。
以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为例,它通过数据互联服务平台,将大数据买卖双方连接起来,不存储卖家的数据产品,不传输个人隐私数据;除上述两项功能外,第二种交易平台还具有进一步挖掘大数据价值的功能。
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例,它不交易原始数据,交易的是经由清洗、脱敏、分析等过程形成的大数据分析产品;跟前一种大数据交易平台略有不同,第三种交易平台不挖掘大数据的价值,而是通过向大数据来源方购买或者网络爬虫等方式获得大数据产品,此时,大数据交易平台的身份己转换为大数据卖方的身份,典型代表是数据堂。
大数据的买卖双方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个人、企业、政府部门、组织、科研机构)。
一些交易平台同时支持自然人和法人登记。
数据
堂、数多多等交易平台则将注册用户限定为自然人。
允许自然人注册的大型数据交易平台在限制大型数据交易实体方面更加宽松,增加大型数据交易量,大型数据交易市场已变得更加活跃,但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着重大隐患。
反之,不允许自然人注册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对大数据交易主体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只允许法人注册,外资数据买方也要进行资格审查。
大数据卖家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大数据来源方,占据大数据卖家的绝大多数,拥有非常丰富的大数据源,是“大数据矿山”的“矿主”,也是整个大数据交易主体中最具话语权的一方。
大多数大型数据交易平台都有大数据来源方。
第二类是大数据来源方代理方,它们受大数据来源方委托,为后者开发、开放数据,代替后者在大数据交易平台出售数据。
重庆大数据交易市场、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华中大数据交易所等典型大数据交易平台支撑大数据来源方代理方。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