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社会的几个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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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社会的几个进路*

演讲与对话

刘莘

我今天的讲座题目的核心词是“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我们每个人都在而且一直在理解社会,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专门来讲“理解社会的进路”呢?奥古斯丁曾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发问,他说,有一些东西事物很奇怪,你不问则罢,我清楚得很,你一问我,我就迷惑。他是以时间为例。对于社会,我觉得也有这样一个特点。从这样一种方式来看“理解社会”的问题,就发现大有追问的必要。但是,如何去追问?

第一种提问方式最通常:“社会是什么?”。这种方式要求用简短的回答把社会作为一种给定的东西给框定进去。这种回答方式在教科书,形式逻辑的材料当中很多。这种回答方式的问题在于:它把社会这样一种复杂的存在当成了一个给定的对象,一个可以被如此这般提问的对象,然后给出一个界定或定义,并以之作为回答。再如“人是什么?”这个问题,有一种答案是“人是没有羽毛的两足动物”。从外延看,“没有羽毛的两足动物”的确只有人,但是以这种界定的方式来回答问题,等于是遮蔽或扼杀了问题。

那么,今天这个题目要求有怎样的追问呢?我用了“进路”(approach)一词。我们理解社会有不同的进路,而每一种进路就会展现出一种视野,展现出的不同视野将使我们理解出不同的社会,并在此基础上展现出社会建构的不同可能性。视野需要被开拓,打开一个通道,而非教科书式的现成的放在那里。这就是我用“进路”这个词语的基本想法。

下面我将分两部分来展开今天的主题。第一部分(“一”和“二”)是对“理解社会的几种进路”的一个铺垫,第二部分(“三”)我给大家展现“理解社会的几种进路”究竟是指的什么,我挑选了几个典型的进路,而没有覆盖人类思想史上的全部进路。

一、社会事实

与社会事实相对的是自然事实:如自然界的无生命的物理事实(水往低处流),如关于人的生物学事实(人的身体构造、生理本能、欲望机理),等等。而社会事实包含着自然事实。(主讲人拿起桌上的一瓶矿泉水)你可以把这瓶矿泉水看成一个可用科学视野来打量的物理事实,但如果你换一个视野来看,这本身是一个社会事实。这个社会事实不仅凝结着人与物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它已经凝结人与人的关系——凝结了生产、消费、分配等人与人之间的诸多关系。

简言之,社会事实凝结了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一定涉及人的事实。但此处的“人”不仅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 being),更多指的是“位格”或“位格人”(person)。直观地讲,植物“人”仍然是生物人,但不是位格人。区别在于:位格人有自我意识、意愿、思想、想象、期望等,这些意识内容构成位格人的同一性,使他/她成为他/她,同时也使他

*2005年6月9日,本文作者应邀在在四川大学伦理学研究中心为百川学社(社团)作了同名讲座。为便于阅读,作者在讲座录音资料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修订。为保持原讲座的特点,本文保留了相应的口语表达,因而,一些思想没法充分展开,一些表述可能不十分严谨。

/她的进一步的自我建构得以可能。位格人是自我展现、自我建构的存在者,而生物人则是一个被给定的东西。你很难想象千古的“斯芬克斯之谜”追问的问题是:“什么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原因在于,生物人是一个给定的对象,而位格人则是一个自我建构着的、试图领悟自我甚至存在的、具有无限多的存在可能性的存在者。由于社会事实首先凝结着的是位格人与位格人的关系,而由于位格人是自我建构的存在者,所以社会事实呈现出不同于自然事实的复杂特征。

但还原论(reductionism)认为,复杂的事实必须还原为更简单或更单纯的事实才可以被理解。还原论并非是要把复杂事实等同于简单事实。还原论的方法论原则是:要首先把复杂事实还原成更简单或更单纯的事实,再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的原则去重构复杂事实。还原论者认为,思维只有经过先简化还原再重新构造的过程,才能厘清或通达事物的真相。还原论包括逻辑还原论、科学还原论和现象学还原论,但它们各自的特殊方法论原则却可能彼此冲突。我不可能在这里对还原论作全方面的评价,只是想提醒三点:第一,所有类型的还原论都有在特定论域内的合理性,所以,所有类型的还原论都可能僭越合理论域而变得不合理。第二,判断某一种还原论就某一论域内而言的当或不当、合理或不合理,不能诉求它的在先给定的方法论原则,而必须通过直面事情本身、通过更广宽和深刻的直观与反思的互动综合,才有可能。第三,我下面要涉及和批判的还原论,最好加上“不当的”这个限定词。我在涉及社会之思时,只致力于描述出所谓不当的还原论,而不去证明它何以不当,但有时,描述就是证明。

譬如,按照心理主义还原论(科学还原论的一种)的基本方法论,要理解我们所在的社团这个复杂事实,就必须把它还原成相对简单的事实,如每个社团成员的心理动机。一旦弄清了现时存在的每个社团成员的心理动机,我们就可以奠基于这些动机而重构社团这个事实,并对它作出真实的理解。我们怀着各种各样的动机和想法使得我们进入并形成这样一个社团,这点我们不予否认。但这个社团毕竟有自己的价值理念——而这个事实却不可以作心理主义的还原。相反,执守价值理念来运行这个社团,必定会缓慢改变对社团运行之初的成员动机所作的心理主义描述的内容,也就是说,复杂事实的确立会改变被心理主义还原论认为“逻辑在先”的、“给定”的简单事实。一些成员会修正或改更原来的动机,一些成员会加强或拓展原来的动机。即使成员动机经过调整或修正后能够与社团理念相匹配,社团这个相对复杂的社会事实仍然不可以还原为成员的心理动机。因为,社团既包含成员的动机,又包含制约并塑造前者的客观价值域和集体行为模式,是一个“格式塔”式的整体性的动态时间事实,而不是由个体事实与个体事实组合重构的静态空间事实。

不独社团是一个时间事实,社会事实都包括时间维度。为何如此?因为生物人仅是空间事实,而构成社会和被社会塑造的位格人则是时间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位格人的生与死使时间成为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于时间的开放性,由于位格人及位格人的社会在时间(和历史)中的无限展现的可能性,就意味着我们无法描述社会事实。这只是意味着,我们对社会事实的恰当描述是必须把时间因素事先纳入考虑而又不受制于时间因素的描述,并且,我们的描述必须事先考虑到位格人及社会变化的丰富性但又不受制于经验事实的丰富性。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就可以对社会事实进行分类。但要记住:第一,分类不是简化或还原;第二,分类不牺牲社会事实的时间性。

简要地讲,社会事实可以按照内容进行分类,譬如,语言就是一个庞大的社会事实。此外,学科也为我们提供了分类线索,有社会中的科技发展事实,各种历史文化事实,经济事实(包括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种经济运作和经济制度事实),政治法律等制度事实,非制度性的但却受制度和其它社会事实影响的社会心理的事实(人们倾向于相信什么不相信什么的事实)。当然,还有在社会中起着关键作用的、作为(非经验)事实的价值规范——作为社会人的位格人应该或能够合理地支持或拒绝什么的事实。这些社会事实之间的交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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