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条件、申办报告、审批表(新)(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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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的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
(二)组织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
担任。
(三)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四)场所。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场所,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
要的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
(五)人员。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职业指导人员。学校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人员。
财务人员。学校应配备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基本条件。其中:承担初级及中级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专或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承担高级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本科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技师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七)教学资料。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学校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组织实施。
(八)管理制度。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
及安全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九)经费。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培训项目需要设备较多的,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附件1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专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和其它非等级技能培训分别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二○年月日
附件2
编号: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
填表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区)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写;
本表中“机构名称”,申请单位(人)可用铅笔申报,申报时由审批机关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规范要求确定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学校性质:指公益性或经营性;
本表一律由钢笔式毛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