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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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提高职工绩效,规范职工行为,特制定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奖励,是指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职工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条奖惩措施应公正、合理,根据职工实际行为和工作贡献适度宜胜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

第七条物质奖励是指给予职工一定金额的奖金或福利。

第八条荣誉奖励是指以荣誉称号、奖状等形式表彰职工的表现。

第九条晋升奖励是指对具备晋升条件的职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晋升到更高职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奖励的方式、标准和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奖励应当及时给予,不得拖延。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授予奖励的决定由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或现场管理人员做出。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日志应当存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存。

第三章处罚第十四条处罚方式包括: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

第十五条记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轻微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定时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六条记大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七条降职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将其职位降低一级或更多,并降低相应薪资。

第十八条辞退是对违反公司规定,重大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公司的任何关系。

第十九条处罚的权力应由公司高层决定,并应当告知相关职工。

第二十条处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且符合公正原则。

第四章奖惩实施第二十一条奖惩的实施应当依据职工行为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奖惩的处理程序应当合法、公正、透明。

对于涉及职工荣誉、晋升的奖励、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和征询职工意见。

企 业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企 业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条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

1、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带薪旅游等。

2、行政奖励包括职务职称晋升、扩大职权范围等。

3、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优秀员工、业务标兵、优秀管理、劳动模范等称号。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公司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更高荣誉。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1、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遵规守纪、关心公司、工作业绩位居前列,为其他员工楷模者;2、在增收节支、修旧利废、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成效明显,且能够合理计算成果;3、在生产经营、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劳动环境改善、效益提升等方面,有发明、有改进或者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4、在改进公司内部管理、争取外部政策、资金支持,为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显著成绩的;5、遇有灾变或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发生,使公司、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6、敢于制止违规违纪和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秩序或利益免受损失的;7、举报反映他人营私舞弊,分配不公,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8、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做出显著贡献的;9、领导有方,使分管工作、业务拓展取得显著成效的。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下面是关于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

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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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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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条奖励政策
1.1 公司将设立奖励机制,以奖励那些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

奖励种类包
括但不限于: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

1.2 奖励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而定,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创新能力、个人成长等方面。

1.3 公司将定期举办员工表彰大会,对获得奖励的员工进行公开表彰,以激励
全体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

第二条惩罚政策
2.1 公司将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失职的员工给予惩罚。

2.2 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奖金、警告、停职、开除等措施,具体惩罚
方式由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并经过审批确定。

2.3 公司将严格执行惩罚政策,确保员工的言行符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正常
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奖惩程序
3.1 员工的奖惩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流程: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奖励或惩罚。

3.2 在确定奖惩措施时,公司应当进行合理论证,确保奖惩结果公正合理。

3.3 公司对于员工奖惩的处理应当及时、公开、透明,确保员工了解奖惩政策
和程序。

结语
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依照此条例执行奖惩政策,希望员工能够遵守公司规定,共同创造公司发展的美好未来。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本企业制定本《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本企业员工奖惩制度包括奖励和惩罚两方面,旨在激励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措施是对员工表现出色的一种肯定和激励手段。

优秀员工将获得以下奖励:1.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实际绩效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奖金。

2. 荣誉称号:授予员工称号,如“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等,以表彰其突出的表现。

3. 物质奖励:根据员工的贡献度和业绩,发放相应的物质奖励,如礼品、礼券等。

第五条员工获得奖励的评选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并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评选过程应当透明,确保员工的获奖结果真实可信。

第三章惩罚制度第六条惩罚措施是对员工违反规定的一种处罚方式,旨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员工间的公平竞争关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工作纪律: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等。

2. 违反安全规定: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等。

3. 违反行为规范:包括语言不当、态度恶劣、盗窃公司财物等。

第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依照程度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处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 扣减工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员工的工资。

3. 奖金惩罚:对于个人或团队的失职失责行为,可以削减或取消相应的奖金或绩效奖励。

第八条惩罚措施实施前,必须进行相关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并通知当事人所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以确保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条例执行及监督第九条企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奖惩事宜的执行工作,包括奖励的评选、发放和记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和记录。

第十条员工对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领导层提出申诉,企业领导层将组织调查,并及时做出决策。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日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日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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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一篇就够)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模板

(一篇就够)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模板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的奖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准绳。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2.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或提高工作效率的;3. 见义勇为,为维护公司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4. 在公司组织的各项竞赛、评选等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5.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物质奖励,如奖金、奖品等;2. 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等;3. 晋升职务或职级;4. 其他适当的奖励形式。

第六条奖励的程序:1. 员工的直属上级或相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2. 人力资源部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核;3. 公司领导批准奖励建议;4. 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奖励。

第三章处罚第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2. 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4.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产的;5.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6. 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物质处罚,如罚款、扣发奖金等;2. 精神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等;3. 降职或降薪;4. 解除劳动合同;5. 其他适当的处罚形式。

第九条处罚的程序:1. 员工的直属上级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 人力资源部对处罚建议进行审核;3. 公司领导批准处罚建议;4. 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激励企业职工积极向上、努力工作,规范职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是指对取得突出工作业绩、优秀职业素质和其他突出表现的职工给予嘉奖和奖励。

奖励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公正、公开:在奖励时,应根据职工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确保公正公平;同时,应将奖励结果公开宣布,以增加其社会认可度。

(二)及时、有效:奖励应在职工取得成绩后及时给予,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丰富多样:奖励形式应多样化,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旅游、培训等,以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

第三条奖励的评定应根据职工的具体工作任务和个人能力水平进行。

(一)工作任务成果奖励:对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职工,按照其工作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二)个人表现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职工,给予相关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程序为:(一)提名:由职工本人或他人提名,经评审部门评定后确定奖励对象。

(二)评审:由评审部门根据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结果。

(三)公示:将评审结果公示,征求职工意见。

(四)确定:最终由企业负责人确定奖励结果。

第五条对职工的惩罚是指对职工的错误行为或不当行为给予处罚。

惩罚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合法、公正:对职工的惩罚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度、恰当:惩罚应与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匹配,不过度或不足够。

(三)有教育意义:惩罚应具有教育作用,使职工认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并促使其改正。

第六条惩罚的种类主要有:(一)口头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轻微行为,先行进行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对于口头警告无效或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较重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

(三)扣减工资: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可根据情节扣减职工工资。

(四)停职、降职:对于严重失职、违规行为,可停职或降职处理。

(五)辞退、开除:对于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可酌情辞退或开除。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是指根据员工的努力程度、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给予奖励或者处罚的一系列制度。

第二章员工奖励制度第四条企业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工作成果、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设立奖励制度,对优秀员工予以表彰和激励。

第五条奖励的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 月度优秀员工:每月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员工,并给予奖金及荣誉证书。

2. 季度之星:每季度评选出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并给予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3. 年度优秀员工:每年评选出为企业作出卓越贡献的员工,并授予奖金、旅游奖励等。

4. 项目奖励:对在重要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奖金、晋升机会等。

第六条奖励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奖励的评选要公平、公正,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2. 突出贡献:奖励对象应是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3. 及时有效:奖励应及时发放,给予员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

第三章员工惩罚制度第七条当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等不良行为时,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惩罚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 书面警告: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轻微不良行为,给予书面警告,要求员工改正。

2. 绩效扣减:对工作不达标,未完成工作任务等行为,暂时扣减员工的绩效工资。

3. 岗位调整:对工作能力不符、在原岗位无法胜任的员工,将进行岗位调整。

4. 辞退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辞退处理,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惩罚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惩罚的措施应公平、公正,不能滥用权力。

2. 依法依规:惩罚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合理限度。

3. 教育引导:在惩罚的同时,要给予员工教育引导,帮助其认识错误并改正。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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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经营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企业经营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奖励范围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或集体均给予奖励: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改造、产品开发、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绩效考核业绩优异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其他(培训机会)。

第五条奖励分类1、一等奖励条件:(1)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创造直接经济价值10万元以上。

(2)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

(3)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者。

(4)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突出者。

(5) 连续三年每年绩效考核奖励分累计20分以上。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二等奖励条件(1)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创造直接经济价值5万元以上。

(2)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

(3)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者。

(4)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5) 连续二年每年绩效考核奖励分累计20分以上,连续获得公司二次嘉奖。

(一篇就够)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完整版

(一篇就够)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完整版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生、试用期员工等。

三、奖惩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四、奖惩类别
1. 奖励: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2. 惩罚:对公司内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五、奖励细则
1. 举报奖:对举报公司内部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2. 创新奖:对提出创新改进方案,经公司采纳并产生显著效益的员工,给予创新奖。

3. 勤奋奖:对在工作中勤奋努力、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勤奋奖。

4. 贡献奖:对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贡献奖。

六、惩罚细则
1. 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工作疏忽、违反操作规程等。

2. 惩罚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3. 惩罚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员工违纪投诉,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七、其他事项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2. 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内容分类】综合【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82.04.10【实施日期】1982.04.10【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发文号】国发〔1982〕59号【主题词】【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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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
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
性罚款.
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
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
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
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
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
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
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
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
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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