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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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山东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编制说明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四月指南名称: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起草单位: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指南负责人:韩言柱编制人员:韩言柱苏恩萍岳宗蕊刘蔚郑显鹏初审人员:李峻审定人员:张高生前言为贯彻落实规划内容和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视频会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正组织制定深化环评改革的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开展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研究,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细化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严格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求。

目录1 项目背景 (3)1.1 任务来源 (3)1.2 编制依据 (3)1.3 工作过程 (5)2 行业概况 (8)2.1 电镀行业发展及其环境污染现状 (8)2.2 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现状 (9)2.3 生产工艺及产排污分析 (10)2.4 我省电镀行业概况 (12)2.4.1 我省电镀企业排污许可概况 (12)2.4.2 我省电镀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13)2.4.3 我省电镀企业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21)3 准入条件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26)3.1 生态文明建设新起点的迫切需要 (26)3.2 完善电镀行业环保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的迫切需要 (27)3.3 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28)4 编制原则、技术路线 (30)4.1 编制原则 (30)4.2 技术路线 (31)5 准入指南主要内容的说明 (31)5.1 适用范围 (31)5.2 选址原则与总体(产业)布局 (32)5.2.1 相关要求 (32)5.2.2 本指南要求 (35)5.3 规模、生产工艺和装备、资源消耗 (36)5.3.1 相关要求 (36)5.3.2 本指南要求 (40)5.4 污染防治措施 (42)5.4.1 水污染防治 (43)5.4.2 大气污染防治 (48)5.4.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50)5.4.4 噪声污染 (51)5.4.5 本指南要求 (51)5.5 总量分配与控制 (54)5.6 环境监督与管理 (56)附录1 (5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要求,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环评改革具体措施安排,《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被列为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度科研项目。

电镀园入园条件

电镀园入园条件

电镀园准入条件一:前言保护环境,造福子孙就是我们义不容辞得责任,也就是我国得基本国策。

为把电镀园建设成绿色、环保工业园,打造当地乃至全国示范电镀工业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持续稳定得经营环境,为环境可持续提供坚实保障,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二:准入条件1:入驻企业原则上为电子信息及相关行业,年产值不低于1万元/m2•年;2:入驻企业必须认可本准入条件并无条件达到规范要求;3:入驻企业认可本园区物业管理规范并签订相关协议;4:入驻企业必须与园区签订租售合约并具备履约能力。

三、入驻要求1:企业入驻后必须在本地注册独立法人并合法经营;2:入驻企业生产线必须通过项目环评及二级清洁生产审核;3:入驻企业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4: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园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四:入驻规范1:技术方案要求1、1:技术方案应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1、2:除镀金镀银外不允许采用氰化物电镀工艺(国防军工、科学实验等特殊情况经项目环评批准除外);1、3:禁止涉铅电镀、铅合金电镀入驻本园区;1、4:限制焦磷酸铜等络合铜工艺入园。

企业确需络合铜工艺,必须自行破络预处理,预处理方案经园区审批同意后方可入驻建设;1、5:化学、电化学抛光、六价铬镀铬及钝化工艺经核准后方可使用;1、6:前处理除油采用无磷配方除油剂并严格控制表面活性剂用量;1、7:前处理采用无黄烟酸洗工艺并使用酸雾抑制剂减少废气排放;因工艺需要必须采用得特殊情况需经项目环评批准并报园区备案方可使用;1、8:镀件清洗采用1-3级逆流漂洗工艺,并优先考虑空气搅拌辅助清洗;1、9:入驻企业在车间内不得建设产品退镀生产线。

经项目环评批准必须集约于生产线上进行挂具退镀等所需得退镀不得采用硝酸退镀工艺;1、10:入驻企业必须进行废水回用,综合回用率不低于50%。

2:生产场地要求2、1:生产场地平面规划必须报园区备案,平面图以1:100比例挂置门区显眼位置;规划时充分考虑工艺流程,消防通道、物流路线及管网布置要求;做到区域功能明确,标识完整清晰;人流清晰、顺畅无障碍,物流简单、顺畅、清晰,管网整齐、顺畅、便于检修,不混乱交错布置;2、2:企业入驻后,进行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场地按园区得相关规范进行防腐处理,保证对房屋结构进行有效保护;入驻后,坚持对防腐层定期检查,发现破损及时向园区报告、及时修补;2、2、1:电镀生产线及设备安装区域周边20CM(包括生产线走道区、过滤机等设备安装区)范围、管沟及废水收集池体进行重点防腐处理;重点防腐区域应用围堰与其她区域隔离,围堰范围内地坪及围堰砌体(围堰一面直接借用房屋墙体得,墙体与窗台等高线以内)必须采用乙烯基三布六涂以上工艺进行重防腐处理,重防腐区内严禁推车等物流设施进入。

工信部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工信部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电镀最新法规

电镀最新法规

最新法规 |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10-26EHS之家EHS之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生产,推进电镀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电镀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公告。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电镀行业要求

电镀行业要求

电镀行业要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2、含氰沉锌工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2021年修正)1、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2021年);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2、含氰沉锌工艺。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2021年修订)一、产业布局(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产业定位,配套设立电镀集中加工区。

严格控制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段及其上游沿岸新设立电镀集中加工区。

渝西地区区县位于重庆主城上游的电镀集中加工区原则上为笔记本电脑项目配套。

(二)电镀集中加工区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环境准入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饮用水源。

(三)新建的电镀生产线(厂、车间)与居住区、学校、医院、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对大气要求较高的医药、食品等企业之间的防护距离应不低于200米。

(四)新建和改扩建的电镀生产线应进入电镀集中加工区,主城区和已设立电镀集中加工区的区县(自治县)中位于电镀集中加工区外的现有电镀企业,应搬迁进入电镀集中加工区。

(五)除国防军工、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在电镀集中加工区外新布局电镀项目。

对于经论证确需在集中加工区外布局的重点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不含征地和厂房建设费用)。

(六)新建和改扩建的电镀项目应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

(七)新建电镀集中加工区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建设模式,禁止分地块由入驻企业自行建设。

(八)已设立和新设立的电镀集中加工区应在1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工艺与装备(一)电镀生产线应采用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电镀工艺,采用无氟、无铬、低铬或三价铬的钝化工艺。

严格执行国家含氰电镀工艺方面的产业政策规定。

除国防军工等特殊需要外,严格限制含铅电镀工艺。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电镀许可证_法律规定(3篇)

电镀许可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电镀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电子、汽车、航空航天、医疗器械等领域。

电镀过程中,由于使用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一定危害,因此,国家对电镀行业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电镀许可证的设立背景、法律规定、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镀许可证设立背景1.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保障环境安全。

电镀行业是国家重点污染源之一,加强电镀许可证管理,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保障环境安全。

3. 促进电镀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电镀许可证管理,规范电镀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促进电镀行业健康发展。

三、电镀许可证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电镀行业作为重点污染源之一,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电镀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废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镀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废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电镀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镀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污染防治。

四、电镀许可证申请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3. 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编制说明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四月指南名称: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起草单位: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指南负责人:韩言柱编制人员:韩言柱苏恩萍岳宗蕊刘蔚郑显鹏初审人员:李峻审定人员:张高生前言为贯彻落实规划内容和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视频会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正组织制定深化环评改革的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开展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研究,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细化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严格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求。

目录1 项目背景 (3)1.1 任务来源 (3)1.2 编制依据 (3)1.3 工作过程 (5)2 行业概况 (8)2.1 电镀行业发展及其环境污染现状 (8)2.2 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现状 (9)2.3 生产工艺及产排污分析 (10)2.4 我省电镀行业概况 (12)2.4.1 我省电镀企业排污许可概况 (12)2.4.2 我省电镀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13)2.4.3 我省电镀企业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21)3 准入条件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26)3.1 生态文明建设新起点的迫切需要 (26)3.2 完善电镀行业环保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的迫切需要 (27)3.3 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28)4 编制原则、技术路线 (30)4.1 编制原则 (30)4.2 技术路线 (31)5 准入指南主要内容的说明 (31)5.1 适用范围 (31)5.2 选址原则与总体(产业)布局 (32)5.2.1 相关要求 (32)5.2.2 本指南要求 (35)5.3 规模、生产工艺和装备、资源消耗 (36)5.3.1 相关要求 (36)5.3.2 本指南要求 (40)5.4 污染防治措施 (42)5.4.1 水污染防治 (43)5.4.2 大气污染防治 (48)5.4.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50)5.4.4 噪声污染 (51)5.4.5 本指南要求 (51)5.5 总量分配与控制 (54)5.6 环境监督与管理 (56)附录1 (5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要求,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环评改革具体措施安排,《山东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被列为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度科研项目。

电镀行业要求规范条件2015

电镀行业要求规范条件2015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电镀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电镀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一、编制依据(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

迁建项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以及低COD除油剂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初稿)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初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强化市场准入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健全十个重点行业许可准入条件的工作部署,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准入条件。

纳入本准入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金属或非金属电镀、电铸、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电解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定。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按照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企业要求自动电镀生产线、半自动电镀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一、编制依据(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

迁建项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以及低COD除油剂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为了引导电镀行业健康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指出: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对电镀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更多信息请查看。

一、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生产企业布局(一)在主城区及电镀企业较集中的区县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引导电镀企业集中生产、集中污染治理。

(二)电镀企业原则上进入市统一规划建设的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

(三)在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外新设立的重点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新建的电镀厂点,如国防军工、科研等项目除外)。

(四)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及电镀企业应距离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500米以外,且不得影响饮用水源。

(五)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设立时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建设。

二、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电镀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一)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必备条件1.电镀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准入有关规定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2.生产厂房、地坪、生产设备、管网、工艺符合电镀生产和设计要求,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收集处理设施或措施,并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控)设施。

3.工商营业执照。

4.排污许可证。

(二)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基本条件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环境绿化好。

2.厂房建筑结构和地坪等符合电镀生产要求。

3.工艺布局合理、无滴漏、工作环境良好。

4.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设备完好、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5.有电镀技术人员,电镀工、环保操作工应持证上岗。

6.有质量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管理体系。

7.有质量标准,有基本质量测试设备。

8.有技术标准,工艺文件齐全、完整。

9.镀件合格率达标。

10.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有节能降耗措施。

11.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齐全,废水、废气等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上海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上海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上海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1. 简介上海作为我国现代制造业的重要基地之一,电镀产业一直是其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电镀产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和改善上海电镀产业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以引导电镀企业科学规范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2. 指导意见的要点《上海市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明确了电镀产业环境准入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在生产工艺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电镀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在排放标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电镀企业的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对污水、废气、废渣等进行严格控制和处理,确保排放达标。

企业还需要建立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污染控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电镀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和处理。

对于污染物的处理,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处置和回收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资源利用方面,指导意见鼓励电镀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

企业可以采用回收再利用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支撑型产业,电镀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上海电镀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有助于规范和提升电镀企业的生产水平,促进了电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可以有效改善周边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借助清洁生产和资源利用的要求,有助于提高电镀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4. 总结《上海市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出台,彰显了上海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同时也为电镀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电镀企业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要求,积极探索清洁生产和资源利用的新模式,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28
雨水排放口设pH在线监控设备
29
排放口标准规范,有在线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
30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处理后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达到进管网标准或一级标准
废气处理
31
氢氰酸、铬酸雾工段有专门的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
32
各废气排放点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镀槽采用上吸式集气罩或侧吸式集气罩
环保
安监
卫生
53
电镀企业及园区的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均纳入常规监测范围,对电镀产业园还应将地下水纳入监测范围
内部管理档案
54
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55
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帐规范完备
发改
经信
2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环保
3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
4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
卫生
5
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
安监
6
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一、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根据现有电镀行业的规范要求,制定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详见表6-1。
表6-1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内容
序号
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相关责任部门
产业政策
及相关手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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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17
车间内废水分质分流,废水管线采用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
18
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道路经过硬化处理
19
雨污分流,有雨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图纸,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20
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容积满足初期雨量要求
21
厂区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
废水处理
22
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分别处理,建有与生产能力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
环保
23
车间废水按照废水处理设计单位的要求经过合理的分流,每股废水单独接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4
废水处理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5
车间接至废水处理站的管道采用防腐管道,并具有废水收集管道布置图
26
废水处理站处理水量采用流量计,可显示即时流量和累积流量
27
pH值调节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
39
贮存场所外设置设施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40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1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环境应急管理
48
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保
安监
49
预案具备可操作性,并及时更新完善
50
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
51
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环境监测
52
电镀企业和园区应具备开展排放污染物的自行监测能力,配置监测实验室和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并通过当地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质量考核;制定重金属(特征污染因子)自行监测方案,表面精饰产业园应每日对园区排放的废水等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自测报告
发改
经信
2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环保
3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
4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
卫生
5
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
安监
6
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一、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根据现有电镀行业的规范要求,制定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详见表6-1。
表6-1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内容
序号
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相关责任部门
产业政策
及相关手续、规划
1
符合国家、省、市现行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生产线除外)
28
雨水排放口设pH在线监控设备
29
排放口标准规范,有在线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
30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处理后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达到进管网标准或一级标准
废气处理
31
氢氰酸、铬酸雾工段有专门的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
32
各废气排放点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镀槽采用上吸式集气罩或侧吸式集气罩
环保
安监
卫生
53
电镀企业及园区的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均纳入常规监测范围,对电镀产业园还应将地下水纳入监测范围
内部管理档案
54
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55
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帐规范完备
33
在保证酸雾吸气效率的前提下,加强车间通风,车间换风次数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4
在集气罩开口方向不得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5
废气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定期清理
36
排放尾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固废处理
37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38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
生产现场
11
生产线或车间安装用水计量装置
环保
12
污水处理及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
13
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危险品有明显标识
14
生产过程中无跑冒漏现象
15
车间内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敷设网格板,湿镀件作业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液单独收集
16
排水管系统及建、构筑物进出水管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清洁生产审核
43
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后续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环境应急设施
44
氰化物的使用经当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并有氰化物采购及使用等相关详细手续和记录
公安
45
有事故应急池,其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
46
硫酸、液碱等贮罐周围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满足应急要求
环保
安监
47
配酸碱、存酸碱所在地进行防渗、防腐工作
污染物排放指标mg/L(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总铬≤1.0,六价铬≤0.2,总镍≤0.5,总镉≤0.05,总银≤0.3,总铅≤0.2,总汞≤0.01,总铜≤0.5,总锌≤1. 5,总铁≤3.0,总铝≤3.0
注:*排环境浓度按《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要求执行。
经信
环保
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42
指标
镀锌
镀铜
镀镍
装饰铬
硬铬
资源
利用指标
单位产品能耗(kwh/m2)
4
新鲜0.4
金属原料
综合利用率
锌≥85%
铜≥85%
镍≥95%
铬酐≥60%
铬酐
≥60%
水循环回用率
≥50%
污染物
排放指标
单位产品废水
排放(L/m2)
单层镀≤100
多层镀≤200
建设
规划
工艺装备水平
7
无氰化物镀锌、镀锌层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等工艺
经信
8
无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
9
自动化生产线镀槽容积不小于总容积的80%,因特殊工艺要求无法实现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须经当地经信、环保部门同意,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做到废水不落地
10
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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