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支持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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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对象。
指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独立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或跨省二级核算,税收在高新区缴纳或分配缴纳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类投资控股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其中,“中介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在高新区,并在盈创动力设有窗口,且经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金融办)认定的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管理人员”是指年薪20万以上并在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及年薪50万以上的其他职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才服务政策。
(一)政策条款
1.对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公司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每年每月给予该人才1000元人民币的安家补贴,期限3年。
2.对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招用高新区持有《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人员给予用人单位500元人民币的就业奖励。
以上条款由企业向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兑现。
(二)申报材料
申报安家补贴和就业奖励所需材料按照成都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要求准备。
第五条财税扶持政策。
(一)政策条款
对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独立核算的法人制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在高新区缴纳“三税”之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其“三税”之和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5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在高新区缴纳“三税”之和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其“三税”之和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3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期限3年。其中,“三税”是指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高新区实际贡献”指按照分税制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
该条款由企业向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金融办)申报兑现。
(二)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税收扶持的金融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税收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条款
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或者“财产转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申请人按照该政策条款规定的税率到高新区税
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金融总部商务区税收解缴关系在高新区且在其金融机构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3年。奖励标准如下: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实际贡献全额予以奖励;年工资性收入50(包括50万)—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7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20(包括20万)—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的“三税”不在高新区缴纳,但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缴纳的管理人员适用本政策。
该条款由企业向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金融办)申报兑现。
(二)申报材料
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所得税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人所在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流程
符合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每年4月和10月向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金融办)分别按要求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申请有效期为1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审核流程
对人才服务政策,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报,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兑现。
其余政策,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金融办)初审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高新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金融办)兑现。
第八条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金融办)、高新区财政局保留稽核和追责权利。
第九条凡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法人金融机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可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另行给予其他优惠政
策。
第十条享受本实施办法优惠政策后,不再重复享受市上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2009年6月5日后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本办法涉及对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