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2007年颁布)
复杂银团贷款的法律安排
大型项目采用银团贷款融资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第三条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一般适用于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或者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或者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或者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情形。
根据大型项目融资的规模和用款的进度安排,大型项目融资有时会同时采用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统称为“银团”)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结算代理行,以及各参加行作为银团贷款主体,各自平衡自身的利益,考虑各自的业务模式,使得银团贷款无论在法律框架设计还是信用结构设计等方面都变得相对复杂。
对于处理此类复杂的银团贷款合同,分析各参加行的业务特点,设计借款人可以接受的信用结构,结合各参加行的放款政策,设计简练且实用的法律条款,专业的法律服务尤为重要,金融律师的作用是将法律、金融学和具体项目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在符合法律监管的框架内,为贷款人和借款人设计最优的贷款方案。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兼顾项目整体的资金监管和落实担保措施,一个项目项下不同类型的银团贷款可以统筹安排在一个贷款合同里。
首先,对于大型项目在银团贷款合同的主体安排上要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由于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未必参与所有的银团的融资,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由于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和营业网点的限制一般不参加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为了满足《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而言,会采用联合牵头行的模式设计贷款合同,以避免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的情况,如果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唯一牵头行却不参与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则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其次,在贷款条款的设计上,可以将贷款合同分成若干部分,如共有条款、专有条款、附件等,不同性质的银团贷款中的共性内容可以统一安排在共有条款部分。
贷款尽职调查试题及答案
商业银行“贷款三查”培训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1、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二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A、关系人B、亲戚C、银行高管D、家庭成员2、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A、直接调查B、实地调查C、征信调查D、对口调查3、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A、贷款品种B、贷款时间C、还款能力D、企业财务状况4、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 B 。
A、4 年B、5 年C、6 年D、10 年5、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08年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_以上(含)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6、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_ 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悄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U垫资。
A、房地产企业B、建材企业C、建筑施工企业D、关联企业7、商业银行应至少_旦_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8、出现下列D 种选项所列情况,贷款应划入次级类:A.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B.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C.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D.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9、下列选项中属于关注类贷款的是 A :A.改变贷款用途B.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且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C.借款人利用分立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且利息已经逾期的贷款D.需要重组的贷款10、下列 D 提供担保时无需登记:A.土地使用权B.房屋所有权C.知识产权D.汇票11、 B 不能成为抵押标的物。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doc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
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2007年8月6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2007年8月6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
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坐门等客思想仍比较严重。
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
三是部分机构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
四是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
五是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滞后,利率定价机制不灵活,风险管理缺乏持续性,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与农村需求不适应。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已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由零散、小额的需求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由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需求转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原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解答
项目已实际完成投资46155万元,占预计总投资的47% 。
2000
3000
700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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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过程
• 召开座谈会,了解实际情况 • 成立专题小组,完成《指引》起草工
作 • 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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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为充分体现我们的监管理念和思路, 确保《指引》的科学性、前瞻性和 可操作性,我们起草《指引》总的 指导思想是:引导、鼓励、规范、 创新和市场化运作。
• 四是易于推广。银团贷款是面向银行、 企业等社会各参与主体的推广性融资 方式,《指引》就必须简明易懂,具 有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此,《指引》 在文字表述、行业用语、条款安排、 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大众化、通俗化 和惯例化要求,以确保《指引》便于 操作,易于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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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破与创新
• 两项放宽 • 两项规范 • 两项调整 • 两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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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框架结构与主要内容-银团贷款
成员
•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 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 者和安排者。
•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 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 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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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资金管理模式: • 对银行贷款采用“统一承贷、统一还款”
…银团知识
银团贷款案例一、背景知识我国的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银团贷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不但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加到银团贷款中。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基本建立了与国际相接轨的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制度。
银团贷款,即由一家或几家牵头银行发起组织一批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对一个借款户进行放款。
这种贷款的数额可高达几亿或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在7-10年,也有长达20年。
银团成员的构成:(1)牵头银行或经理集团:组织辛迪加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定牵头银行。
银团贷款可以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一家银行牵头称为牵头银行,若几家银行牵头,则分别称为牵头银行、经理银行和共同经理银行,共同组成经理集团。
它们负责组织贷款,并与借款人商讨贷款协议,同时提供贷款总额的50%-70%。
借款人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有着良好过去记录的大银行来承担。
牵头银行的责任是:与借款人谈判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各项费用等贷款条件,安排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及各行贷款份额等(2)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是银团的代理人,负责监督管理贷款的具体事项。
可以由牵头银行兼任,也可由经理集团指定一家银行担任。
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具体管理各项事务,包括贷款的收集、发放以及还款时本金和利息的分摊、收付款的通知等事宜。
(3)安排行协助代理行的工作。
(4)参加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银行,由牵头银行或代理银行出面邀请,一般同牵头银行或银团贷款方面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
参加行按照各自的贷款份额提供贷款。
信贷条件:国际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严格的借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必须遵守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信贷条件。
通常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二是币种选择;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1.利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再加上一个附加息率构成。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 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 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各地银行业
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 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 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
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 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 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 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 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
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 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 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 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 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 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 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
贷款尽职调查试题及答案
商业银行“贷款三查”培训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1、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 A 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A、关系人B、亲戚C、银行高管D、家庭成员2、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为主, B 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A、直接调查B、实地调查C、征信调查D、对口调查3、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A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A、贷款品种B、贷款时间C、还款能力D、企业财务状况4、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 B 。
A、4年B、5年C、6年D、10年5、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08年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 B 以上(含)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6、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 C 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A、房地产企业B、建材企业C、建筑施工企业D、关联企业7、商业银行应至少__ B _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8、出现下列 D 种选项所列情况,贷款应划入次级类:A. 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B. 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C. 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D. 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9、下列选项中属于关注类贷款的是 A :A.改变贷款用途B.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且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C.借款人利用分立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且利息已经逾期的贷款D.需要重组的贷款10、下列 D 提供担保时无需登记:A.土地使用权B.房屋所有权C.知识产权D.汇票11、 B 不能成为抵押标的物。
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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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和规范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或参加行,以银团贷款方式提供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等。
3.定义3.1银团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以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3.2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3.3副牵头行是指在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若干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
3.4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或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3.5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6财务顾问行是指在银团贷款中,面对许多银行的报价和贷款条件,为正确做出借款决策,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家向借款人提供有偿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以保证全部借款工作顺利进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7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各分行均可担任担保代理行。
3.8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3.9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1.业务简介1.1.概念。
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中资、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方式。
1.2.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责和地位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财务顾问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1)牵头行。
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贷款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协商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编制贷款项目信息备忘录,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等。
(2)代理行。
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确定或由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负责银团相关协议签订后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协议约定落实提款的先决条件,代表全体银团成员行按照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贷款;承担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协调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沟通银团各成员行之间的信息;处理违约事件等。
(3)参加行。
参加行是指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分配的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主要职责是按照银团分配的贷款份额和银团相关协议约定发放贷款,并承担相应风险。
(4)副牵头行。
副牵头行是指贷款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
(5)财务顾问行。
财务顾问行是指为借款人提供组织银团贷款招投标、确定银团贷款条件、提供银团贷款法律服务等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的银行。
(6)担保代理行。
担保代理行(也称托管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设立的,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他各项权益转让、抵(质)押物监管等工作的银行。
1.3.银团筹组。
银团筹组是指农业银行牵头筹组银团,包括银团的组织、谈判、分销、起草协议、签约等工作。
1.4.银团参与。
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银监发[2007]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7]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 2007年8月11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团贷款网络培训(一)
1,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各自融资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正确错误,2,在银团贷款中,为避免利益冲突,按照国际惯例,顾问行一般不再作为贷款人提供融资。
正确错误3,银团贷款中,借款人全部提款完成后,无需再缴纳承诺费。
正确错误,4,银团贷款中,信息备忘录中应包含牵头行的免责声明。
正确错误5,银团贷款对于借款人的优势包括降低融资成本。
正确错误,6,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可由银团成员协商指定另外的机构担任,但不得由牵头行担任。
正确错误,7,银团贷款的安排费只能由牵头行前端一次性收取。
正确错误,8,银团贷款中的市场测试需要在获得借款人委托书之前进行。
正确错误9,银团贷款中,潜在参加行承诺中可以出现“有待于本行审批”的表述。
正确错误,10,银团贷款出现认购不足,通常会采取“先高层、后低层”的减法,即牵头行带头减少保留额, 其次是经理行、副经理行及一般参加行的顺序。
正确错误11,以下哪项的描述符合银团贷款的发展第三阶段的特征?支持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融资并购杠杆交易二级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广泛与PPP模式结合,12,2007年8月,银监会发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指引》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两项放宽”、“两项规范”、“两项调整”及“两项完善”,体现了国际接轨、规范行为、鼓励合作、易于推广的原则。
《指引》中的“两项完善”是指以下哪项的内容?定义和主体二级市场和牵头行份额收费制和担保职责义务和评审方式13,中银协银团贷款委员会致力于推进我国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发展以及二级市场建设,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着何种的宗旨推广银团贷款理念?合作、发展、共赢稳健、发展、共赢合作、稳健、发展合规、发展、共赢,14,以下哪项内容不是提款阶段代理行的操作?计算各参贷行的提款份额,并及时通知参贷行妥善保管提款通知原件以适当的方式记录本次提款,做好额度管理在逐条确认全部先决条件已经满足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各贷款人15,银团贷款的收费属于商业银行的哪类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中间业务收入其他收入,16,银团贷款的委托阶段主要是指获得借款人委托,并确定哪类机构?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顾问行17,根据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行在银团贷款中不可收取以下哪项费用?安排费托管费代理费承诺费,18,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对银团的委托中,最重要的成员是哪类机构?代理行簿记行文本制作行经理行19,银团贷款包销费用的分配中,不包括以下哪项费用的分配?牵头安排费包销费参加费代理费,20,贷款额度分配中,经过安排行的商讨,决定修改除“承诺和持有”之外的理想保留额,修改后的总额与包销金额相差的部分在市场上作一般分销,再按不等比例调整分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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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臵;(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
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银团贷款协议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臵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臵。
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条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三)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