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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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
問11
普通傷、病假:
一年內未超過幾日部分,給半薪。

30日
問12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 其退休: 一、年滿 ? 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者。

年滿六十歲者
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 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 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 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 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 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 廢補償。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其他
問16
請問產假有幾天,可否領全勤獎金,是否包 含國定假日?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 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 息。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休息、休假~請假
婚假:可請八天假。 喪假: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天。祖父母、子
女喪亡者,可請六天。兄弟姊妹喪亡者,可請三天。 產假:分娩可請八星期產假。流產者,給予產假四
星期。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給半薪。 事假:不給薪。
退休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休息、休假的工資
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 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 得停止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 發給。
問7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問3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日不得超過幾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日不得超過 三 小時
問4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幾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四十六 小時
Biblioteka Baidu 問5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日不得超過幾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日不得超過 二 小時
問6
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是否可以強制其工作?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問8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是否均應休假

是均應休假
問9
雇主是否應該 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是應該
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休息、休假~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 日為止。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是否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問15
受領補償之權利
是否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受領補償之權利
職業災害補償~死亡補償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 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 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補償~受領補償
受領補償權有一定的期限。 其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
A C
工作時間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為因應各行需要,勞基法定下新工時制度, 另以「二週變形工時」「八週彈性工時」, 讓各行自行選擇。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工作時間~延長工時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 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性、需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 質之工作者年齡,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問10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 假: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 至幾日為止。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 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 當之休息。
問1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幾小時?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 八 小時
問2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幾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八十四 小時
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受領補償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問13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是否應 補償
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雇主 是 應 補償
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問1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 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 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女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幾 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二十四 小時
工作時間~加班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可按平日每小 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可按平日每 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在正 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 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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