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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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十日
問11
普通傷、病假:
一年內未超過幾日部分,給半薪。
答
30日
問12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 其退休: 一、年滿 ? 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者。
答
年滿六十歲者
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 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 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 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 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 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 廢補償。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其他
問16
請問產假有幾天,可否領全勤獎金,是否包 含國定假日?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 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 息。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休息、休假~請假
婚假:可請八天假。 喪假: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天。祖父母、子
女喪亡者,可請六天。兄弟姊妹喪亡者,可請三天。 產假:分娩可請八星期產假。流產者,給予產假四
星期。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給半薪。 事假:不給薪。
退休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休息、休假的工資
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 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 得停止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 發給。
問7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問3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日不得超過幾小時?
答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日不得超過 三 小時
問4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幾小時?
答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四十六 小時
Biblioteka Baidu 問5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日不得超過幾小時
答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日不得超過 二 小時
問6
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是否可以強制其工作?
答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問8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是否均應休假
答
是均應休假
問9
雇主是否應該 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答
雇主是應該
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休息、休假~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 日為止。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是否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答
是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問15
受領補償之權利
是否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答
受領補償之權利
職業災害補償~死亡補償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 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 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補償~受領補償
受領補償權有一定的期限。 其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
A C
工作時間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為因應各行需要,勞基法定下新工時制度, 另以「二週變形工時」「八週彈性工時」, 讓各行自行選擇。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工作時間~延長工時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 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性、需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 質之工作者年齡,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問10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 假: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 至幾日為止。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 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 當之休息。
問1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幾小時?
答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 八 小時
問2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幾小時?
答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八十四 小時
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受領補償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問13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是否應 補償
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答
雇主 是 應 補償
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問1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 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 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女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幾 小時
答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二十四 小時
工作時間~加班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可按平日每小 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可按平日每 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在正 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 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