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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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目的

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降低火灾风险,保障人身与设备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专业术语定义

3.1 防火设施

3.1.1 固定可燃物:气站设施、工艺所引入的固定可燃物,如建筑材料、绝缘材料、润滑油、燃油、变压器油、氢气等等。

3.1.2 工程热源:气站设备、工艺所引入的潜在点火源,如电气设备、摩擦机械等。

3.1.3 防火屏障:经专门设计、建造用以防止火灾及火灾产物蔓延的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封堵、防火档板等。

3.1.4 消防监督岗:在收到火灾报警时按程序采取响应措施的专门岗位。

3.2 控制风险设施:消防泵、油区防火墙、水喷淋、防火门、阻燃皮带、消防水龙带、消防器材、消防车、氢气漏点仪、泡沫消防、地下消防栓、自动消防系统、电缆封堵等。

3.3 火险隐患:指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可能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或障碍火灾扑救的不安全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火险隐患。

3.3.1 建筑布置不合理,火灾发生后易毗连影响安全。

3.3.2 建筑结构及耐火等级与使用情况不相适应,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

3.3.3 消防救生通道被堵塞、占用、影响车辆或人员逃生的。

3.3.4 防火重点部位的电气设备装置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不能正确投入使用的。

3.3.5 电气设备绝缘不良、接地不良,超负荷缺乏安全装置,乱拉乱接临时线不符合规定的。

3.3.6 火源(炉灶、锅炉、烟囱、明火作业火源等)或热源(高温管道、电热器具、高温工作等)靠近可燃物品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3.3.7 未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汽油、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3.3.8 应有避雷设备的场所没有避雷设施或不合格的。

3.3.9 应有消除静电装置的设备而没有安装或失灵的。

3.3.10 消防水压不足或无水,消防水管线发生泄漏,在消防水管线上私接管路的。

3.3.11电缆孔洞未进行严密封堵的,一旦失火能引燃电缆燃烧的。

3.3.12 生产设备漏油、漏可燃气、漏粉有导致发生火灾危险的。

3.3.13 接近热源的木质脚手架,可燃物未能及时拆除和清理的。

3.3.14 从事明火作业时易燃物、油垢未清除,无专人看火,无灭火器材,有发生火灾危险的。

3.4 固定消防系统:已安装于生产生活场所、不能移动、保护对象及保护区域不可变更的设备系统。

3.5 消防暂时停用:指消防系统设备或生产设备因检修、测试或其他原因确须将消防系统退出,待工作后将其恢复原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3.5.1 消防给水系统暂时停用:指消防给水系统设备全部停止运行,无法再提供消防用水。

3.5.2 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暂时停用:包括喷头、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压力表、水流指示器、系统检验装置、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3.5.3 消防防烟、排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开启装置、挡烟垂臂、排送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排送烟管道、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3.5.4 消防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设施暂时停用:包括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消防电梯、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3.5.5 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暂时停用:包括消防电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消防专用电话、火灾事故广播、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3.5.6 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各类火灾报警探测器、各级报警控制器、系统接线装置、系统接地装置、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3.5.7 消防气体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喷头、贮存装置、选择装置、防护区门窗洞口自动关闭装置、管道及附件。

3.5.8 消防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水雾喷头、雨淋阀组、过滤器、传动管、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3.5.9 泡沫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压力储罐、泡沫产生器、控制阀、泡沫枪、泡沫喷淋头、泡沫管道、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3.6 长期停用:指因设备变更或改造,原有消防功能不满足或失去保护作用及条件不能满足。其主要内容同上述3.5.1.条款“暂时停用”的内容。

4 执行程序

4.1 消防组织机构

4.1.1 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司加气站站长是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防火委员会主任,对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1.2 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为防火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在公司内部的全面实施。

4.1.3 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行政部,负责公司消防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外政策性的协调沟通、取证整体策划和改进工作的督办。

4.1.4 各部门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并确定消防联络员;班组设义务消防员,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百分之十,在部门经理领导下做好本班消防工作;在重点防火部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义务消防员。

4.1.5 公司防火安全组织机构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

4.1.6 对火灾事故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和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协助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对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进行处理。

4.2 总体要求

4.2.1 公司除指定吸烟点外,所有工作活动区域均属禁烟区。

4.2.2 重点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3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良好,在油区、氢站、升压站、变压器区等的避雷设备每年进行监测。

4.2.4 所有消防器材、设备指定责任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情况、卫生状况进行保持和检查。防火安全委员会和行政部会进行不定抽查,抽查不合格考核责任人。

4.2.5 消防器材损坏或使用后及时通知行政部进行更换。

4.2.6 公司各部门接到《火险隐患通知书》应及时进行整改。

4.3 消防设施、器材检查:

4.3.1 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每月对重点区域消防安全设施和常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抽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对常规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执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下发火险隐患通知单或整改通知单,督促落实整改。

4.3.2 各部门消防联络员负责每周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和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记录,并抽查本部门人员对常规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消防部门更换。

4.3.3 防火重点部位,由所属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每天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记录,发现问题上报部门消防联络员。

4.3.4 配置在各部门、各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标签签字制度,责任部门的责任人每双月15日前进行检查签字,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单月进行检查签字。

4.3.5 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4月、10月对公司区域的地上、地下消火栓进行检查,入冬前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防冻保温检查,并督促责任部门做好保温防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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