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晋政发〔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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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3〕27号
【发布日期】2003-12-15
【生效日期】2003-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
(晋政发〔2003〕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
根据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条例》严格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规
范人民群众的婚育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程,确保既定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和人口素质的提高,
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
(二)实施《条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职权法定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
责,依照《条例》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法制统一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同《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必须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
法权益统一起来。
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自觉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育龄群众要自觉
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正确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三)坚定不移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人口与发展综
合决策,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实施,同
步推进。
要稳定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胎生育。
要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
合的原则,努力运用思想教育、说服引导和利益推动的办法,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要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采取
有力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要切实抓好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
要发挥共
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表率和引导作用。
要加强人口发展的战略研究。
注重人口安全,积
极解决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偏高和艾滋病、性病等问题。
(四)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力度。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健全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党、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组织、
领导、督促和协调。
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
各
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关于国土资源、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
财税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类型所有制形式的
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等都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领导制度
或协调机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承担管
理计划生育的责任。
(五)有关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职责。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依法
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
财政部门要确保
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足额到位。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计
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民政部
门应加强婚姻管理和收养登记,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
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推进村(居)民自治,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要有利于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
农业和扶贫部门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予以优先扶持。
教育部门要落实
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的入学和升学优待政策。
宣传、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
门要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
医疗卫生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
做好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避孕药具的市场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
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对其中超计划生育的,要在办理出生登记后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监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
精神文明部门要把计划生育作为
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其他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
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都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群众,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六)改进和完善生育管理。
要改革现有的生育管理制度,制定科学规范、快捷便民的一孩
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审批制度。
要取消一孩生育的审批限制,取消晚婚的政策限制,乡村
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进行管理。
允许育龄群众在依法结婚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生育第一个子
女的时间,不得附加任何限制。
要建立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管理制度,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童鉴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农转非计划生育证明等计划
生育法定证件的行政审批行为。
市、县(市、区)政务大厅要设立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办证窗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在机关内部设立集中办证厅(室),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
和政策,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在《条例》规定以外自行另定政策。
不准以完不
成人口计划为由,限制公民的合法生育。
(七)加强对城市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
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方案,继续推行属地化管理。
要强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
生育的管理职责,把社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立起来。
要按照《条例》和
《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149号令)的要求,建立流动
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
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城建、房产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围
绕办证、占地、租房、用工等环节,针对商贸市场、临街商户、出租房屋等不同类型流入人
口的特点进行管理。
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
要把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执法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要将流入人口的变动数量纳入测算本
地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
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公告制度。
要建立相关
行政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的联系会议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反馈制度。
(八)加强对企业和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各类型所有制企业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依法落实生育节育、优待奖励和限制处罚等政策,做好在岗人员和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在与承包(租)单位和个人签订承包(租)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要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内容。
对与本单位解除劳动或
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给户籍
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企业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企业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搞好对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考核。
(九)推进计划生育领域的综合改革,全面开展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
行改革。
要改革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计划生育干部人事制度和计
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制度。
要在全省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活动,抓紧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县乡村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体系建设,不断
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
三、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发展和技术队伍发展的规划,合理配置与
利用计划生育和医疗技术资源。
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队伍的建设。
要加强
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并解决其基础设施陈旧、技术装备短
缺和老化的问题,增强他们的服务能力。
要加快计划生育技术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
业结构的调整,到2005年,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人员中10%要达到高级
技术职称,30%以上要达到中级技术职称,乡镇服务所至少要有1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技
术人员。
要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步伐,开发和推广避孕节育、优
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
组建省、市计划生育/生殖
健康专科医院。
(十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领域广泛合作,鼓
励重组和联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巡回服务,方便群众”
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巡回服务、定期服务和跟踪服务,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措施切实落
实到育龄群众。
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定期组织以流动服务车为主要形式的巡回服务,开
展对不同年龄段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普查和生殖健康普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计划生育
和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
要经常组织群众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议。
要采
取措施,如期实现国家提出的育龄群众生殖保健阶段性目标。
(十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指导育龄群众落
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要改革现行的对育龄妇女环情、孕
情检查做法,推行生殖健康普查和生殖保健服务相结合的全程服务。
在城市要全面推行避孕
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在农村要通过试点和分类指导,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农村育龄
夫妻的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率达到60%以上。
要继续开展以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出生
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为内容的“三大工程”,积极开展产前筛查、遗传优生咨询、优生
监测等服务及相关基础研究,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十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农村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1、避孕药具;
2、孕情、环情监测;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流产术、中期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以上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予以保障。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
享受提供避孕药具的服务。
城市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来源: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其他相关保险统筹基金
中开支;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但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无用人单位的,由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中
开支。
(十四)各级计划生育、医疗卫生、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避孕节育技术市场、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
要依法查处非法行医和经
营假冒伪劣药具行为,严禁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违法鉴定胎
儿性别和有选择地终止妊娠行为。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必须注明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要统一规范常规节育技术和避孕新技术的术种术式,制定严格的技术服务管理规程。
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十五)重视并妥善处理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组。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负责治疗。
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四、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依法落实《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优待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的,全部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丧偶者由所在单位全发;城镇无业居民及个体工商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解决;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从财政转移支付或乡镇集体企业利润提成中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出专项补助经费。
2、独生子女伤残补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至3000元,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4、独生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从集体福利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依法落实《条例》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
要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结扎家庭,在列为扶贫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安排家庭劳动力、减免集体义务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子女入学或招工等方面给予优待。
教育部门要减免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结扎户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10%的杂费,参加本省区域内高中、中专(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大专、本科录取考试时,可以增加10分录取。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在全省推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结扎父母的养老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的在职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每月补助6元,每增加一个工作年限每月增加6元,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随工资渠道按月发给补贴。
从事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八)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开展救助计
划生育贫困家庭活动,纳入扶贫开发的总体计划。
要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分级投入专
项扶贫资金。
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摸清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进行扶持。
要优先扶持农村独生
子女家庭和按《条例》规定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
对符合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件,暂未解决温饱的贫困农户,应说服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生育,待脱贫之后再安排
生育。
对已经超计划生育的贫困农户,按照《条例》规定落实了节育措施之后,也应予以适
当扶持。
对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逐年分次
缴纳。
但是,《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及期限不得擅自变通。
(十九)切实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
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应超过10元。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必要的经费。
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要相应增加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
业经费的投入。
乡统筹费取消后,各地要按照省确定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计划生育资金的比例,及时拨付资金。
各级财政要合理确定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结构,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特别是对群众优待奖励的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计划
生育优待奖励统筹金。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二十)各级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各级的报刊、广播、电视要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
要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
和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人口文化大院、宣传品进村
入户、座谈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新型的社会主义婚育新风,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科
普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
育观,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普法宣传教育。
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都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专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
健讲座或课程。
建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教学基地。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特别是对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把
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放到村(居)一级。
要加快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步伐,制定符合
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和群众评议制度,实行村级计划生育工
作的政务公开。
要大力发展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计划生育
中心户,动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乡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般不作为侯选人提
名人选。
要把人均指标作为衡量农村发展稳定、小康建设水平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