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守则GB准则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原文)之欧阳生创编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1.2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基于防爆技术标准对《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修编内容的解读2017-03-23
修
订
标
准
GB 3836系列
本质安全型(GB 3836.4); 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设备(GB 3836.13); 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等。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 12476.1);
5.关于增加保护级别EPL的要求
表1 设备保护级别、与设备类别、保护特征,及其适用区域表 设备类别 EPL级别
Ga(很高) II类 工业气体 Gb(较高) Gc(一般) Da(很高) III类 粉尘 Db(较高) Dc(一般)
适用区域
0 1 2 20 21 22
设备保护特征
两个单独保护措施或即使两个故障彼此单独 出现依然安全 适合正常运行和经常出现干扰或正常考虑故 障的设备 适合正常运行 两个单独保护措施或即使两个故障彼此单独 出现依然安全 适合正常运行和经常出现干扰或正常考虑故 障的设备 适合正常运行
6.关于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表3 光辐射防爆技术与设备保护级别对照表
防爆型式 技术措施 在两个故障条件下,安全 固有安全型 (op is) 在一个故障条件下,安全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安全 保护型 (op pr) 连锁型 (op sh) 有附加机械保护 无附加机械保护 有附加机械保护 无附加机械保护 设备保护级别(EPL) Ga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Gb 是 是 否 是 否 是 是 Gc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Gc
限能 火花保护 正压型 非可燃现场总线概念 (FNICO)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 系统的保护
5.关于增加保护级别EPL的要求
表2 续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4年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原文)之令狐文艳创作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令狐文艳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选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和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秆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 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气体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空气混合形成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睚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程度;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 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 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 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间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注: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间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为第一级释入源;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 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 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分为第二级释放源: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第2.2.4条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 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1.对封闭工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预防措施.第2.2.5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首先应按下列释入源的级别划分区域: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2.3.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技术经济比较比综合确定.二、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但也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 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注:1)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 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2)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适当缩小.第2.3.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条至第条中典型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 但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除外.第2.3.3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是规定(图及图一、在爆炸危险区域中,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及半径为,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第2.3.4条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入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的范围内划分为2 区, 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为附加2区.第2.3.5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及图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分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第2.3.5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及图一、固定贮罐, 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本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 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6条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或非密闭式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7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以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第2.3.8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时, 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域底部的空间或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 百页窗项部以上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9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 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习,半径为, 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0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的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地坪上高度为,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1区;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 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三、1 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 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地坪上高度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1条对于开顶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2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 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 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第2.3.13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分2 区;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第2.3.14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相邻,并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有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的范围内划分为2 区. 第2.3.15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有第二级释放源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及图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 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 门窗位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第2.3.16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范围内划为2区;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的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7条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流量不大于38I/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际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非爆炸危险环境.一、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第2.3.18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 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以上处.第2.3.19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举例见附录二.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第2.4.1条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有规定.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表2.4.1━━━━━━━━━━━━━━━━━━━━━━━━━━━━━━━级别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ⅡA ≥>ⅡB < MESG < ≤MICR≤ⅡC ≤<━━━━━━━━━━━━━━━━━━━━━━━━━━━━━━━注:1.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2.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第2.4.2条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 并应符合表的规定.引燃温度分组表2.4.2━━━━━━━━━━━━━━━━━━━━━━━━━━━━━━━组别引燃温度t(℃)───────────────────────────────T1 450 < tT2 300 < t≤450T3 200 < t≤300T4 135 < t≤200T5 100 < t≤135T6 85 < t≤100━━━━━━━━━━━━━━━━━━━━━━━━━━━━━━━注: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2.5.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 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第2.5.2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 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第2.5.3条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有2.5.3-1的规定.二、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2的规定.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1━━━━━━━━━━━━━━━━━━━━━━━━━━━━━━━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 1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d p e───────────────────────────────鼠笼型感应电动机适用适用慎用绕线型感应电动机慎用慎用同步电动机适用适用不适用直流电动机慎用慎用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 适用慎用不适用爆炸危险区域: 2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无火花型d pe n───────────────────────────────鼠笼型感应电动机适用适用适用适用绕线型感应电动机适用适用适用不适用同步电动机适用适用适用直流电动机适用适用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 适用适用适用慎用━━━━━━━━━━━━━━━━━━━━━━━━━━━━━━━注:1.绕线型感应电动机及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 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2.无火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及户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区域内慎用. 压变压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2━━━━━━━━━━━━━━━━━━━━━━━━━━━━━━━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 1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d p e───────────────────────────────变压器(包括起动用) 慎用慎用不适用电抗线圈(包括起动用) 慎用慎用不适用仪表用互感器慎用不适用爆炸危险区域: 2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充油型d pe o───────────────────────────────变压器(包括起动用) 适用适用适用适用电抗线圈(包括起动用) 适用适用适用适用仪表用互感器适用适用适用━━━━━━━━━━━━━━━━━━━━━━━━━━━━━━━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3的规定.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2.5.3-4的规定.低压开关的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31)爆炸危险区域为0区时:━━━━━━━━━━━━━━━━━━━━━━━━━━━━━━━电气设备防爆结构:木质安全型(ia)───────────────────────────────控制开关及按钮适用━━━━━━━━━━━━━━━━━━━━━━━━━━━━━━━2)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时:━━━━━━━━━━━━━━━━━━━━━━━━━━━━━━━电气设备防爆结构:木质安全型隔爆型正压型充油型增安型ia,ib d p o e───────────────────────────────刀开关,断路器适用熔断器慎用控制开关及按钮适用适用适用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慎用起动用金属电阻器慎用慎用不适用电磁阀用电磁铁适用不适用电磁摩擦制动器慎用不适用操作箱、柱适用适用控制盘慎用慎用配电盘慎用━━━━━━━━━━━━━━━━━━━━━━━━━━━━━━━3)爆炸危险区域为2区时:━━━━━━━━━━━━━━━━━━━━━━━━━━━━━━━电气设备防爆结构:木质安全型隔爆型正压型充油型增安型ia,ib d p o e───────────────────────────────刀开关,断路器适用熔断器适用控制开关及按钮适用适用适用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适用适用起动用金属电阻器适用适用适用电磁阀用电磁铁适用适用电磁摩擦制动器适用慎用操作箱、柱适用适用控制盘适用适用配电盘适用━━━━━━━━━━━━━━━━━━━━━━━━━━━━━━━注:1.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采用增安型时, 是指将隔爆结构的起动运转开关操作部件与增安型防爆结构的是电抗线圈或单绕组变压器组成一体的结构.2.电磁摩擦制动器采用隔爆型时, 是指将制动片、滚筒等机械部分也装入隔爆壳体内者.3.在2区内电气设备采用隔爆时, 是指除隔爆型外,也包括主要有火花部分为隔爆结构而外壳为增安型的混合结构.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4━━━━━━━━━━━━━━━━━━━━━━━━━━━━━━━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1区2区防爆结构: 隔爆型增安型隔爆型增安型d e d e───────────────────────────────固定式灯适用不适用适用适用移动式灯慎用适用携带式电池灯适用适用指示灯类适用不适用适用适用镇流器适用慎用适用适用━━━━━━━━━━━━━━━━━━━━━━━━━━━━━━━五、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5的规定. 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51)爆炸危险区域为0区与1区时:━━━━━━━━━━━━━━━━━━━━━━━━━━━━━━━电气设备0区1区防爆结构:木质木质隔离型正压型增安型安全型安全型ia ia,ib d p e───────────────────────────────信号,报警装置适用适用适用适用不适用插接装置适用接线箱(盒) 适用慎用电气测量表计适用适用不适用。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原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1.2.3.4.5.6.种区域“7.8.9.10.11.12.678((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
蓄电池室的危险区域划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本标准在附录B中根据APIRP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
)总则中增加了下列条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1.什么情况下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此温度根据可燃物质所在地点的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
)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54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院[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 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 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58—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 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 备的选型等。 本工程公司(北京市和平街北口, 邮政编码 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的电气装置 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学习体会_2023年学习资料
新规范的主要修改内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删除了火 危险环境-与国际规范接轨,区域戏划分避免了粉尘环境和火灾-环境的交叉重叠,但是对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备选择 -防护措施的设计依据带来影响。-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一与国际接轨-扩展了增安型设备的使用范围 -将典型示例图从正文改为附录-使规范正文更加精炼。-示例图不是硬性规定,仅是作为指导的范例。区域范围-可以 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规范规定划分。
新规范的主要修改内容-④增加了蓄电池危险区域的刘分-解决常用划分-环境条件-封闭区域-非封闭区域-所有蓄电 有直接或间接向封闭区域外排气-镍镉、镍氢充电蓄电池无通气口-总体积小于区域容积1%-1小时放电率下电池容量 于1.5Ah-通风良好-其他充电蓄电池无通气口-非危险区-惑案套能额定箱出s20w并有防止不适当-封闭区域 风较差,但-符合-2区Ⅱc级-能达到通风良好的25%并-有防止过充电设计-不符合-1区IⅡc级
新规范的主要修改内容-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级:A、川B和川C级-A级:可燃性飞絮-IB级:非导电性可燃粉尘 IC级:导电性可燃粉尘-一分级明确,便于区分介质的危险性程度,并与爆炸-性气体的分级相对应。-粉尘防爆区域 0区、21区、22区的定义和它们的范围-划分更加明确,并有一定的示例说明
新规范的主要修改内容-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坏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减少章节,类同措施合并说明,不同措施分别说明。-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对不同环境的设备尘类型-20区-21区-22区-非导电性粉尘-tDA20或tDA21-tD 20或tDA21或tDA22-tD A20-tDB20或tDB21-tDB20或tDB21或tDB22-t B20-IIIA,IIIB-iaD或ibD-maD或mbD-pD-或tDA22IP6X-MIC-tD为外 保护型;iaD、ibD为本质安全型;maD、mbD为浇封型:pD为正压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_20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修订的主要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容:1.规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1.2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 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 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和III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 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建标[1992]354号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2.1条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在工业环境中,爆炸和火灾危险性是一种常见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一些化工厂、石油加工厂、油田作业等场所。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装置的设计在这些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1. 设计准则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电力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准则:•防爆要求:电力装置应符合防爆标准,确保在爆炸环境中工作时不会引发火灾。
•耐火性:电力装置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以防止火灾发生后设备受到损坏。
•过载保护: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防止设备因过载而引发火灾。
•绝缘检测:定期对电力装置进行绝缘检测,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良好。
•防腐蚀:电力装置应具有一定的防腐蚀能力,以适应恶劣的工作环境。
•设备布局:合理设计电路布局,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2. 设备选型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电力装置的选型非常关键。
应选择符合防爆标准的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性能能够满足工作环境的要求。
在选型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防爆等级:根据具体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防爆等级的设备。
•温度等级:根据环境内部温度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温度等级。
•防护等级:选择符合防护等级要求的设备,确保设备不受灰尘、水汽等侵害。
•耐用性:考虑设备的耐用性和维护成本,选择性价比高的设备。
3. 安装和维护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电力装置的安装和维护至关重要。
在安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安全距离:合理设置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防止因设备距离过近而引发火灾。
•接地保护:确保设备接地良好,防止因接地不良而产生火花导致爆炸。
•防护罩:对易受损的设备设置防护罩,以防止外部物体侵入。
•定期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力装置设计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和准则,选择合适的设备,并进行安全的安装和维护,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4746537_d.html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4号根据国家计委计院[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
本规范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一九九一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的电气装置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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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 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1.2.3.4.5.6.7.8.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 )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一.总则总则中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与国际标准IEC60079等同)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这部分内容设计可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7医疗室内;8灾难性事故;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
蓄电池室的危险险区域划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本标准在附录B中根据API-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
)总则中增加了下列条款:1.(1(2)℃。
)(3)是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条件:(1)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2)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及高温。
3.防止爆炸的措施:为防止爆炸,在采取电气预防以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1)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2)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3)4)(31)2)3)4)(44.危险区域划分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分析和分区,以便正确选择和安装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经济使用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分为0区、1区、2区,实际上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也就是采取措施将0区或1区所在的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说,工厂设计中大部分场所为2区或非危险区。
5.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1)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可燃物质性能的工艺、设备和管道专业人员进行,还要与安全、电气等其它专业人员商议。
1)2)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则可认为是良好通风场所。
这种通风速率可由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来实现。
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实际中,应采取通风措施尽量减少1区,0区是极个别情况,例如密闭容器、贮罐等内部气体空间。
(2)(一)(四)(五)源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
如果明显的重于空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增大而增大。
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轻的物质。
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
(七)液体温度:蒸气压力随温度的增加而升高,因此由于蒸发作用,释放速率增加,危险区域的范围将扩大。
(八)通风:随着通风量的加大,危险区域范围可以缩小。
(九)障碍:障碍物能阻碍通风,因此可能扩大危险区域范围,另一方面某些障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对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见其它规范,例如《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002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几点:(一)对炼油装置、石油化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化工设备连续处理高速、高温、高压的液体或蒸气。
则以释放源起15m划分范围。
(二)对高挥发性物质(具有低沸点,当散发到大气后,它们迅速地吸收热量,从而形成在一般情况下密度高于空气的大量冷气体)如乙烯、丙烯、乙烷、丙烷、丁烷等有可能大量释放处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即在2区外再划出15m,附加2区距离地面标高0.6m。
录C6.的定义为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或高温不会引燃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结构。
通过大量试验,通过两种标准装置分别测定的几种爆炸性气体温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及最小点燃电流比取得的分级数据相同,即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小的气体温合物,其最小点燃电流比小。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注:①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②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可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
爆炸性气体温合物按可燃物质的引燃温度分组,分为T1、T2、T3、T4、T5、T6,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爆炸性气体温合物的引燃温度。
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IIIC级: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3.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1)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2)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
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1)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2)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
(3)在工程设计中应先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5.等同11(1毗邻粉尘沉淀的粉尘处理设备。
一旦了解了工艺过程有释放的潜在可能,就应该鉴别每一释放源并确定其释放等级。
下列各项不应该被视为释放源:――压力容器外壳主体结构,包括它的封闭的管口和人孔。
――全部焊接的输送管。
――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对防粉尘泄露进行了适当考虑的阀门压盖和法兰接合面。
(2)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区: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12021/――当未采取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形成的措施时,在粉尘容器外部靠近装料点和卸料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卸载点等场所;――如果粉尘堆积且由于工艺操作,粉尘层可能被扰动而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时,粉尘容器外部场所;――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云(但既非持续地,也不长期,又不经常时)的粉尘容器内部场所,例如自清扫时间间隔长的筒仓(如果仅偶尔装料和/或出料)和过滤器的积淀侧。
22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不太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可能产生22区的场所示例:6.(1)理设备内存在的区域。
如果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则要求划分为20区。
但在工作场所产生20区的情况是被禁止的。
(2)21区的范围宜按下列规定确定:一一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一一由一级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一些粉尘参数的限制,如粉尘量,释放率,浓度,颗粒大小和产品湿度。
通常为释放源周围1米的距离(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楼板水平面),对于建筑物外部场所(敞开),21区范围会由于气候,例如风、雨等的影响而改变;一一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物理结构(墙壁等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房划为(3)22房划为规范中21区为“一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及22区为“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是IEC60079-10-2推荐的。
另外,在本规范中采取了主要以厂房为单位划定范围的方法。
特别是厂房内多个释放源相距大于2m,其间的设备选择按非危险区设防其经济性不大时,释放源之间的区域一般也延伸相连起来。
这种方法结合我国工业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习惯做法,也多是以建筑物隔开来防止爆炸危险范围扩大的。
不经常开启的门窗,可认为具有限制粉尘扩散的功能。
对电气装置来说,也是以厂房为单位进行设防。
三.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本章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注:1.表中符号:○为适用;△为慎用;X为不适用。
2.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1)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的电气产品。
2)配置有合适热保护装置(GB3836.3-2010附录D)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
3)“e”型荧光灯。
tD为外壳保护型;iaD、ibD为本质安全型;maD、mbD为浇封型:pD为正压型。
设备的最高允许表面温度是由相关粉尘的最低点燃温度减去安全裕度确定的,当按照GB12476.8-1规定的方法对粉尘云和厚度不大于5mm的粉尘层中的“tD”防爆型式进行试验时,采用A型,对其他所有防爆型式和12.5mm厚度中的“tD”防爆型式采用B型。
i.A型和其他粉尘层用设备外壳用5mmii.T max≤2/3T CL(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
有如下级别:EPLGa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
具有“很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或者在罕见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Gb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
具有“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Gc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
具有“加强”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成为点燃源,也可采取附加保护,保证在点燃源有规律预期出现的情况下(例如灯具的故障),不会点燃。
EPLDa(4)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护类型的另一种标志——“db”:隔爆外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