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章程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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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章程参考样式: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拟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注册国家(地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如股东为自然人的,可表述为:股东姓名:;国籍:;住所:。)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宗旨:。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币种);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币种)。

第四章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十条出资方式:股东以方式投入万(币种)。(注: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两种以上出资方式的,请具体列明。)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全额缴付。

第十二条出资期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在缴付完毕。

(注: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外资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执行董事及经理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外资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外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派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对所决定的事项作成书面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1-2名),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派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名,由执行董事聘任,行使下列职权:。(具体职责范围由股东制定。)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

经理担任,在此处明确。)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

计年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等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劳动管理及工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

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经劳动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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