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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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示、销号制度
为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重大隐患实施动态监控,挂牌监督,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将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结合京石二通道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按项目处统一部署,由总监办牵头,确定本工程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验收销号工作。
2、监理单位负责辖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等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随动态进行管理。
3、施工单位负责本合同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对本合同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应审核监控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
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北京市统一排查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5、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进行演练。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6、事故隐患公示牌不小于400x600,版面宜采用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做到1个隐患一块牌,并根据变化调整,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动态管理。
xx合同段隐患公示牌第xx号
7、施工单位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潜在危险的驻地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范整改的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加以书面确认,对整改不彻底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并报建设单位。
8、对存在的隐患完善了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无隐患时或施工完工,施工单位应先组织自检,监理单位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销号。对难以按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9、隐患销号:
xx合同段隐患销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