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培训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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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网络辅导会

相关政策

一、征收对象

财综〔2013〕88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3〕106号文对广告服务界定如下: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不缴纳此费。广告制作是指制作实物,比如制作灯箱、广告牌,广告片的制作属于“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

注意:1、一般纳税人开票品目为手工录入,录入时应参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分类,不要随意录入,导致无法区分税率是多少,应不应该上文化事业建设费。无法区分的一律从严从高。广告服务增值税税率6%,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3%;广告设计增值税税率6%,不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制作增值税税率17%,不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的,开票品目从下拉菜单中选择,选实际经营的项目。如果无此选项,首先请参照106号文,确定的品目属于营改增范围,其次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确定需增设的品目在经营范围内,如同时满足上诉条件的,需提供“税务登记变更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大厅办理。

广告服务包含子目有:广告服务、广告代理、广告发布、广告播映、广告宣传、广告展示、其他广告服务。凡是开具以上品目的,均需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缴纳此费。

广告制作不缴纳此费。从事制作的纳税人使用原增值税通用发票,网络发票无此品目。

二、计算方法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注意:1、计费销售额为含税金额,包含增值税。

2、减除项目只能是收到对方开具的“广告发布费”,广告服务、代理等发票不能减除。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有数的,必须填附表“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三、优惠政策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意:1、必须是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享受。

比如,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月广告设计收入1万元,广告发布收入1.5万元,1月收入合计2.5万元,换算成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为2.5/1.03=2.43万元,大于2万元,不符合免征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条件。

2、代开发票不享受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四、费种登记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凡是有广告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在国税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大厅登记岗对广告服务企业进行了文化事业费登记,如有遗漏,企业也可自行递交登记申请。表格及填表说明见群共享“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申报表及附表

请大家打开刚才下载的申报表。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注意,这里的免征收入是指: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有红冲,红冲后最低为0,不足冲抵的下期再冲,不能出现负数。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注意:网上申报系统无法自动生成累计数,必须手工填具,不填或填具错误不能通过审核,无法申报。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注意,此栏有数必须填“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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