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林业局,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和完善林业融资体制,深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与林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林业发展对于全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为林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强大动力。
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信贷业务,拓展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创造了条件。
各金融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题、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服务空间、支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对林业的金融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规范办理林权贷款抵押(二)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一般保护地区公益林和重点保护地区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银监发〔2010〕71号,2010年3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将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林权抵押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日前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走出了关键一步.该《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明确了借款的自然人、林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坐落在县级联社辖区内,必须具备《林权证》,产权清晰无争议.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办法》对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抵押林权登记部门、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林权所有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还确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抵押率.(信息来源:中国绿色时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法》、《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是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精简版范文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范围内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范围内的林业资源抵押贷款,指的是以林业资源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等权益作为质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
林业资源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林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进乡村振兴等目标。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依法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倒卖、转让和买卖林业资源抵押贷款行为。
第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和审查,在确保贷款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强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保障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相关政策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随着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政策的不断完善,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并发挥出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林地资源的抵押贷款政策逐渐受到关注。
近期,国家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实施意见政策的背景林地资源是国家珍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对于林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然而,随着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林地资源的利用需求,国家制定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以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 实施意见政策的内容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政策对于可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国家所有林地、集体所有林地等不同范围的林地资源。
(2)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政策明确了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林地使用规定、具有稳定的经济效益、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等条件。
(3)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政策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流程、资料的准备和提交要求、审批时限等具体内容。
(4)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政策还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贷款利用监管、还款责任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3. 个人观点和理解林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开发利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政府出台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以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总结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的出台,将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重大影响。
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文号:鄂林产〔2010〕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贷款银行自行决定。
第三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明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企业、省级林业产化龙头企业和其它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贷款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了《林权证》,并办理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林业产业政策;(三)符合承贷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营造用材林、经济林;(二)开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三)林产品加工项目及生产流动资金;(四)符合承贷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抵押率、期限、利率第七条抵押率。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50%;具体比例由贷款银行根据业务实际自行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林木的林地使用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承贷银行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借款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贴息事宜。
第四章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设定、登记与保险第十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经济林。
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林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森林或林木资产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浅谈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浅谈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作者:王琼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24期摘要: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林权体制改革、促进林业发展,要求金融机构做好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
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角度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进行分析,提示主要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措施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4-000-01一、林权抵押贷款主要风险点1.贷前真实性失查风险。
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一般处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且偏远地方,这一特性给商业银行的贷前真实性核查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不能准确地核实林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特别是夸大林地面积或提高抵押物价值的行为,将导致银行押品抵押比例确定的不合理,从而削弱贷款风险缓释能力,增大贷款潜在的信用风险。
2.评估不当风险。
目前林权价值评估大都由林业部门指定的具备林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由于资金、评估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存在评估机构较少、评估费用较高、评估不当等问题。
而商业银行也因为缺乏具备相关经验的评估人员,容易导致抵押物价值确认及重估困难,增加林权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
3.抵押物准入风险。
主要表现为抵押主体取得资产手续缺乏相关法律性文件,合规、合法、有效性不足;或以特种用途林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林权、未经依法办理登记而取得林权、以及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等情形。
4.抵押物代偿风险。
目前我国只有较少的保险公司尝试涉足林业保险,且险种单一。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风险覆盖率较低,抵押物代偿风险加大,极易造成银行贷款债权悬空。
5.合同签订不规范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普遍缺乏格式化的林权抵押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不严谨,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增大了后期贷款回收及抵押物处置风险。
6.贷后管理失控风险。
由于森林资产的特殊性,抵押物极易发生盗砍滥伐,病虫害、火灾、泥石流等人为及自然灾害风险,增加了银行贷后管理难度。
整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规则全
精品文档1、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是我行对县域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保证担保或农房抵押等特色担保方式发放的,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惠农贷款。
服务对象:庐农商行辖内各支行所在区域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
产品特色:(1)担保方式灵活,可由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或由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2)期限合理,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设定。
申请条件:(一)借款人为我行服务范围内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七)庐江县农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以跨年度使用。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具体利率按照庐江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档次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办理流程:客户申请一受理、评级、调查一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2「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贷款我行对种植、养殖业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发放的,用于其日常生产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该品种致力于引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提高地方养殖生产规模化程度,为农村种养殖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搭建一个良好的创业平台。
服务对象:龙头企业在与农户组建专业合作社模式下的龙头企业和养殖农户。
产品特色:(1)定向投放,专用于种养殖业生产。
(2)发放范围广,该模式下的企业和农户均可申请。
申请条件:(一)借款人必须为“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该模式下公司或该模式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种养殖农户;(二)借款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三)公司客户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农户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信用记录良好;(四)借款用途明确,用于农业生产。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活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包括依法取得林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书;(二)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林权证书;(二)借款人身份证明;(三)贷款用途说明;(四)财务状况报告;(五)其他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贷款意向后,应签订书面的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三)林权的描述和评估价值;(四)违约责任;(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一条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管,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的林权。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四川省范围内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林业发展,保障农民林权产权安全,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力,根据《林业法》(以下简称《林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农村林权抵押贷款活动管理。
第二章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机构第三条省级管理机构省级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范围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管理机构市级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级管理机构)依据省级管理机构的指导,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章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和手续第六条权属清晰抵押贷款的林地必须具备权属清晰的条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条林权评估林权抵押贷款需进行林权评估,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贷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拟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与登记机关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确保借款人的权益和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章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第九条资金用途监督金融机构需对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进行资金用途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林业经营和开发项目。
第十条贷款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严格控制贷款风险,加强抵押品的评估和管理,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省级管理机构和市级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的林权抵押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贷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林权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更新和核对抵押物的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违法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追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抵押贷款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级农业农村厅所有。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森林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笫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笫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信合银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一抵押合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限、范围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护,不采伐流转。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采伐生产。
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
抵押期限内,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和流转。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山县林业主管单位的林业要素市场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抵押物笫六条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公益林;(二)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防护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三章抵押程序笫八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程序如下:(一)抵押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U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四章抵押登记第九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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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支农成效,进一步拓展信贷服务领域,创新信贷服务品种,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信贷业务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林权权利人将该林权抵押登记给本行获取信用的担保债务行为。
第三条本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资产为:
(一)必须是赣榆区区域内林木资源;
(二)以承包或租赁形式而获得的林地原则上其承包租赁期在10年(含)以上,且300株(含)以上成片用材林、经济林;
(三)林权抵押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由赣榆区林业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林地的属性和用途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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