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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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5-12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1 条
为肆应核能发电特性,提列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工作所需费用,特设置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 条
(删除)
第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电公司) 逐年按提拨率提拨核能发电后端营运费用。
二、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一款核能发电后端营运费用之提拨率计算公式,由主管机关会商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等有关机关另定之。
第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核能发电有关之核子设施运转维护所产生低放射性废弃物之独立减容、处理、包装、运输、中期贮存及最终处置。
二、用过核子燃料再处理。
三、用过核子燃料或其再处理所产生放射性废弃物之包装、运输、中期贮存及最终处置。
四、核能发电有关核子设施之除役拆厂与其所产生废弃物之处理、包装、运输、中期贮存及最终处置。
五、行政院为推动核能发电后端营运业务专案核定之相关支出。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第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部长派员兼任之;委员八人至十四人,由本部就有关机关(构) 、团体代表、学者、专家聘兼之。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第7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8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组长三人,组员三十人至四十人,分组办事,均由本部及台电公司派员专任或就现职人员调兼之,并得视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员额;循预算程序定之。
第9 条
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工作,由台电公司依法令规定或工作性质之需研提计划,报请本会核定后负责执行。
第10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1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2 条
实际发生之核能发电后端营运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得比照台电公司之会计程序动支。
第13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4 条
本基金尚未动用余额,得贷予具有核能发电之电力公司支应核子燃料营运或电源开发之用。
第15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6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