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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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财务支出方面的浪费、舞弊、腐败问题,根据旬办法[200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系统内全面推行经办人、会计(报帐员)、监审小组、单位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的“一签三审”制度。
第三条财务监审小组人员组成:监审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外,单位实有人数不足3人的,可设一名监审人员。
第四条监审小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及具有财务管理职能的股室主要负责人、会计(报帐员)等人员。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原则性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
(五)比较熟悉财务和会计业务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监审小组人员的产生:
(一)财务支出监审小组,必须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当选监审小组成员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人员半数以上;
(三)局机关监审小组人员由局召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选举产生,局直各单位监审小组人员由各单位分别召开本单位全
体工作人员会议选举产生,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外,单位领导班子中应有1人进入监审小组。
第六条监审小组人员的任免:局机关及局直各单位监审人员经选举产生后统一上报主管局,提交局务会审批后,由局下发正式任命文件,监审小组人员免职和调整须经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并经局务会审批同意后,才能予以免职和调整。
第七条财务管理支出审批程序:
(一)具体办理人员对所办理的业务在原始支出凭证上如实注明办理的时间和用途并签名后送交单位会计(报帐员)。
(二)单位会计(报帐员)对支出项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旬阳县财务支出审签单》。
(三)会计(报帐员)将《旬阳县财务支出审签单》连同初审后的支出项目和原始凭证一起送交单位财务支出监审小组,监审小组依照有关规定逐项进行集体审核把关并由组长签名。
(四)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签名后由单位会计核销或由报帐员统一送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无异议后,予以核销。
第八条财务支出审批内容为单位的所有非工资性支出,包括接待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各类支出。
第九条对存在问题的各类支出和原始凭证,财务支出监审小组有权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审批、招标、采购、备案等手续不全的财务支出,
予以退回,要求补充完善或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支出,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支出不予办理,并书面报告单位领导人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局面报告起10日内作出批示意见,并对批示意见承担责任。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应有附件而未附附件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六)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支出,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的审批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七)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支出,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条组织领导
局机关和局直各事业单位内部财务支出审批工作在局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纪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全程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
(一)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做到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