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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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五条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
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指定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