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9]7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
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各区(市)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
目进行清理。
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
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规定执行,郊区(市)县应尽快制定公布五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要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参加政府组织实施拆迁项目的评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估价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作业,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三、规范拆迁实施主体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由各区(市)县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
四、实施阳光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以书面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执行拆迁政策要一视同仁,坚决防止暗箱操作。
五、健全拆迁投诉机制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拆迁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依法规范强制拆迁行为
对依法进行了足额补偿、安置,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被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经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确需拆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拆迁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向市或区(市)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认真研究听证人员的意见,作出书面的听证结论并告知拆迁当事人。行政强制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由作出决定的政府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制定完备的工作方案和预案,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及时、有效地处置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确保人员安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应当在人员安全得到保障、财产妥善处置后方可实施拆除施工。
七、积极探索旧城改造新方式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探索股份制改造、自主改造等旧城改造方式。积极推行模拟拆迁,对大多数群众有改造愿望的旧城区域可组织模拟拆迁,即发布模拟拆迁公告、公布模拟改造主体、
实施期限、改造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及相关规定等事项,做好民意调查和评估工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模拟拆迁的评估结果,对大多数群众确有意愿的改造项目,可依法组织实施拆迁改造。
八、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加强对辖区内拆迁项目的统一协调,定期研究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处置预案并及时解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协调配合,指导各区(市)县政府依法做好拆迁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和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